⊙本報記者 趙碧君 朱劍平
因本報調查報道而停牌近一個月后,煙臺氨綸今日發布公告,在承認本報深度調查屬實的基礎上,對于本報質疑公司的批準設立過程、內部職工股的發行數量和在煙臺日報信息披露等問題作出了相應解釋。對于問題的出現,董事會進行了深刻檢討,并稱將引以為戒,并對廣大投資者深表歉意。
本報5月11日和12日連續刊發了《煙臺氨綸涉嫌偽造“出生證”欺詐上市》、《蹊蹺交易和異常分紅 煙臺氨綸玩轉“私利”》及《中介機構職業操守底線不能喪失》等調查稿件,11日當天,公司股票被停牌。
對于本報稿件質疑的問題,煙臺氨綸及其保薦人光大證券和發行人律師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解釋稱,原煙臺市體改委煙體改[1993]43 號的批文存在,由于公司曾于1993 年底擬到原山東產權交易系統上柜交易。鑒于原煙臺氨綸廠屬國家大型二檔企業,為實現上柜交易,公司在沒有說明已設立的情況下,又按上柜交易的申報要求,重新就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向原省體改委進行了申報,原山東省體改委以魯體改生字[1994]第26號文對公司的申請進行了批復。由于公司擔心職工持股上柜交易后會影響到職工隊伍的穩定,故在此次申請時,將1993年公司設立時職工購買的500萬股與2500萬股國家股均作為發起人股處理,擬不進入柜臺交易,僅向原省體改委申請向特定法人發行4000萬股。其后因故公司上柜交易計劃未實施,公司內部職工股的數量仍為4500萬股。
關于對《招股說明書》的質疑,上述三方解釋稱,公司籌委會在《煙臺日報》刊登《招股說明書》,由于22日報紙已經印出,為盡快宣傳,經公司請求,報社對原有版面進行調整,加印了1000多份在煙臺市區內發行,未進入正常發行渠道。同時,為配合上柜交易,1994年公司曾在《煙臺日報》做過相關信息披露和宣傳。
煙臺氨綸董事會表示,公司在上市申報過程中對相關事項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認為1994年申請在產權交易所上柜事宜無果而終應當與上市沒有關系,所以,未向各中介機構提供為申請上柜交易所辦理的相關文件,也未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
對于本報記者質疑的煙臺氨綸與其控股股東之間租賃合同的蹊蹺關聯交易問題,煙臺氨綸表示:“公司原來簽署的租賃協議與董事會決議不完全相符,對此公司表示深刻檢討”。
公司董事會在公告中特別強調,誠摯地感謝媒體的關心和批評。作為公眾公司,公司虛心接受媒體及社會公眾的監督,并認真改正過失與差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