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 證券> 正文
證券代碼:002119 證券簡稱:康強電子寧波康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實施細則(2008年3月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董事會決策功能,做到事前審計、專業審計,確保董事會 對經理層的有效監督,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公司特設立董事會審計委員 會,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股東大會決議設立的專門工作機 構,主要負責公司內、外部審計的溝通、監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審計委員會成員由三名董事組成,獨立董事占多數,委員中至少 有一名獨立董事為會計專業人士。 第四條 審計委員會成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者全體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審計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召集人)一名,由獨立董事委員擔任, 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主任委員在委員內選舉,并報請董事會批準產生。 第六條 審計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 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并由委員會根據上述第 三至第五條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七條 審計委員會下設審計工作組為日常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聯絡的 會議組織等工作。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八條 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一)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 (二)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 (三)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 (四)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 (五)審查公司內控制度并對重大關聯交易進行審計; (六)公司董事會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條 審計委員會在指導和監督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工作時,應當履行以下 主要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審議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工作計劃和報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工作進度、 質量以及發現的重大問題; (四)協調內部審計部門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等外部審計單位之 間的關系。 第十條 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審 計委員會應配合監事會的監事審計活動。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在審查過程中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風險,應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的,董事會應當及時 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以披露。公司應當在公告中披露內部控制存在的重大 缺陷或重大風險、已經或可能導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擬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條 審計委員會應當根據內部審計部門出具的評價報告及相關資料, 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出具年度 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 (二)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異常事項及其處理情況(如適用); (三)改進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實施的有關措施; (四)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異常事項的改進情況(如適用); (五)本年度內部控制審查與評價工作完成情況的說明。 第四章 決策程序 第十三條 審計工作組負責做好審計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提供公 司有關方面的書面資料: (一)公司相關財務報告; (二)內外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報告; (三)外部審計合同及相關工作報告; (四)公司對外披露信息情況; (五)公司重大關聯交易審計報告; (六)公司其他重要的對外投資、對外擔保等事項的審計報告; (六)公司董事會進行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對審計工作組提供的報告進行評議,并將相 關書面決議材料呈報董事會討論: (一)外部審計機構工作評價,外部審計機構的聘請及更換; (二)公司內部審計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實施,公司財務報告是否全面真 實; (三)公司的對外披露的財務報告等信息是否客觀真實,公司重大的關聯 交易是否合乎相關法律法規; (四)對公司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 施情況作出評價,出具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五)認為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的,向董事會報告;董 事會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以披露;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工作進 度、質量以及發現的重大問題;同時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審議內部審計部 門提交的工作計劃和報告等; (七)對公司內財務部門、審計部門包括其負責人的工作進行評價,決定 內審部門負責人的任免; (八)其他相關事宜。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分為例會和臨時會議,例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 次,臨時會議由審計委員會委員提議召開。會議召開前七天須通知全體委員,會 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員(獨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 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議可 以采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 第十八條 審計工作組成員可列席審計委員會會議,必要時亦可邀請公司 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九條 如有必要,審計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 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案必須 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 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二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 司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 露有關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執行;本細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立即修訂,報董事會 審議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寧波康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