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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000509 證券簡稱:SST華塑 公告編號:2008-011同人華塑股份有限公司訴訟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公司于2008年3月25日收到與中信銀行成都分行、深圳發展銀行成都分行 分別簽定的《執行和解協議》,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1、中信銀行借款合同糾紛案 中信銀行成都分行與華塑建材有限公司1348萬元借款合同并由本公司、上 海同人華塑門窗有限公司提供擔保一案,詳細情況見2006年12月30日《中國 證券報》、《證券日報》和2007年7月24日、8月18日、11月29日《證券日報》。 中信銀行成都分行與南充華塑建材有限公司2000萬元借款合同并由本公司、四 川蜀樂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煒制管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擔保一案,詳細情況 見2006年8月24日《中國證券》、《證券日報》和2007年3月29日、5月24 日、11月29日《證券日報》。 上述兩案由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并已審理終結,在執行過程中,經人民 法院協調,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如下: 一、兩案執行標的分別為借款本金1348萬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復利、遲 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保全、執行費、評估費、 拍賣費等)和借款本金2000萬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復利、遲延履行期間的債 務利息、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保全、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雙方同意執行局對兩案并案執行,并同意上海華塑除按(2007)川民終字第 360號民事裁定、(2006)成民初字第312號民事判決、[2007]成執字第1434號 執行通知書履行義務外,同時還為(2007)川民終字第600號民事裁定、(2006) 成民初字第313號民事判決、[2007]成執字第1571號執行通知書所確定的其他 被執行人應履行的給付義務提供執行擔保,成為該案的被執行人。 二、對成都中院執行局裁定凍結的同人華塑所持有的股東代碼為 0800032099的G舒卡證券代號000584流通股(共895495股)由法院執行變現, 并將變現所得支付給中信銀行成都分行。 三、華塑建材、同人華塑、上海華塑、南充華塑共同承諾定于2008年3月 31日前再一次性向中信銀行成都分行歸還人民幣1500萬元,若此款未按時歸還, 被執行人應無條件接受成都中院執行局直接對已查封的上海市中山南一路1065 號房產及其他查封資產實施委托拍賣,并將拍賣所得優先償還中信銀行成都分 行。 四、若成都中院執行局對同人華塑所持有的股東代碼為0800032099的G舒 卡證券代號000584流通股(共895495股)執行變現所得支付給中信銀行成都分 行,且華塑建材、同人華塑、上海華塑、南充華塑按照本協議第三條的約定足額 支付2008年3月31日前應向中信銀行成都分行償還的1500萬元,剩余款項可 在2008年8月31日前付清。 五、本執行和解協議一式六份,各方當事人分別持一份,交成都中院執行局 一份。 2、深圳發展銀行成都分行借款合同糾紛案 深圳發展銀行成都分行與華塑建材有限公司1900萬元借款合同并由本公司、 南充華塑建材有限公司、四川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擔保一案,詳細情況見 2006年8月24日《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和2007年1月26日、4月25 日《證券日報》。 上述一案已由深圳發展銀行成都分行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并已執行回11022250.97元,深發展已獲清償11021732.26元,其中本金 10500000.00元,利息521733.26元,本金尚余8500000.00元未獲清償,質押物 224911股銀河動力股票(000519)尚未處置。現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如下和解 協議: 一、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華塑公司尚積欠深發展貸款本金850萬元,利息 270812.71元(截止2008年2月20日)。南充華塑、同人華塑為上述債務的保證 擔保人、南充華塑為上述債務的抵押擔保人、天歌公司為上述債務的質押擔保人; 二、待224911股銀河動力股票處置完畢、深發展收回等額資金后,天歌公 司的質押擔保義務即告解除; 三、對本協議第一條所列債務深發展同意華塑公司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至 2008年10月31日之前清償,同時免除南充華塑的抵押擔保責任,本協議各方 對深發展免除南充華塑的抵押擔保責任沒有異議; 四、華塑公司除了對本協議第一條所列債務承擔還款義務外,對該債務清償 完畢止產生的的貸款利息、罰息、復利、遲延履行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 現債權的費用也承擔還款義務; 五、南充華塑、同人華塑對本協議第一條所列債務及該債務清償完畢止產生 的貸款利息、罰息、復利、遲延履行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 承擔連帶責任; 六、為確保本協議的履行,同人華塑同意將其所有的華西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289.9萬股股權作為本協議各執行人履行本協議約定債務的擔保,并由本案執行 法院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述289.19萬股股權采取凍結措施; 七、本協議華塑公司積欠深發展850萬元貸款本金的貸款利率在其清償完畢 前按年息9.585%執行,貸款罰息、復利、遲延履行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 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按原各方簽訂的展期協議有關約定及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執行。 相關債務人應當按月結清利息。若未按月結清利息或未按本協議約定期限清償本 協議第一條所列債務,深發展有權申請法院恢復對原生效強制執行證書的執行, 并有權處置本協議第六條所列股權優先獲得受償; 八、本協議由上述所有當事人簽字蓋章并由執行法院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且 雙方當事人在筆錄確認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六份,五個當事人各執一份,法院留 存一份。 特此公告。 同人華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