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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華和中集恩怨難了 外企首次起訴破產清算組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4日 16:09 華夏時報
本報實習記者 趙文佳 北京報道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教授李曙光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新的《破產法》于今年6月份正式開始施行,而新的《破產法》中沒有“清算組”一詞,而是稱為“管理人”。而此案正是發生在新舊《破產法》的銜接之間,對于發生在新舊法銜接之間的破產糾紛案件,會由一些銜接之間的相應法律來解決。 中集集團(000039)在江蘇揚州產業擴張引發的官司近來步步升級。據了解,瑞銀集團旗下瑞華投資控股公司(下稱瑞華)起訴中集三個子公司的案件將于今年8月中旬開庭審理,瑞華和中集集團方面的恩怨如何收場值得關注。 7月18日,瑞華起訴揚州通運集裝箱有限公司(下稱通運)破產清算組的案件在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該案是新《破產法》正式實施后第一例大型外資投資集團起訴企業破產清算組的案例,對促進國內企業規范破產有著深遠意義;而此案無論結果如何,對長期以來在一定程度上依靠托管、租賃、兼并模式進行擴張的中集集團都是嚴重挑戰。 瑞華和中集的恩怨 一個是國際大型財團,一個是中國集裝箱行業霸主,瑞華和中集集團本來應該是井水不犯河水,但因為通運這家公司,讓二者陷入訴訟漩渦。 2005年11月瑞華從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手里買到江蘇省一個約8億元的不良資產包,其中通運債權4億元、通利1億多元,成為通運、通利最大債權人。當時通運資產已經被中集租賃,通利被中集托管經營。 瑞華是通運的最大債權人,中集集團方面則是通運的托管租賃方。去年10月,通運被宣告破產時,瑞華以中集集團等關聯方托管租賃通運,轉移通運主營資產而導致通運破產為由將中集集團母公司等三家關聯方告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運被宣告破產后,其持有的揚州通利集裝箱有限公司51%的股權被轉讓給中集集團關聯企業,瑞華認為,通運清算組處置通運股權不符合法律程序,侵害了債權人利益,于今年6月8日將清算組起訴至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知情人士告訴《華夏時報》記者,其實在通運清算組拍賣通運破產財產時賣財產和買財產的是一家。他說:“清算組是通運公司的上級,就是破產人的上級主管部門。破產企業的控股股東是中集,買也是中集下屬公司買的,買賣是一家。” 今年1月12日,瑞華就將中集集團母公司等三家關聯方告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瑞華在起訴書稱,中集系幾家公司通過控制通運,通過一系列不正當關聯交易轉移通運主營資產,導致其債務人通運被宣告破產,嚴重侵害了債權人的權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3.1億元。6月8日瑞華將清算組起訴至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清算組違法? 記者在拿到的起訴書上看到,瑞華的主要訴訟請求是:請求法院確認被告拍賣通運財產的行為無效。 瑞華的委托律師祝陽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他們認為,一、被告擅自處理抵押財產,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別除權。二、被告未經瑞華會議通過擅自處理破產財產,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他說:“它(通運破產清算組)不經過我們(債權人會議)的同意就(把破產財產和抵押財產)賣了,就存在低賣或賤賣的情況,這樣債權人的利益肯定是會受到損害的。” 記者經過多方調查最終了解到,通運與中國銀行揚州分行(以下簡稱揚州中行)先后簽訂了4份貸款合同。合同編號分別為:2002110523、98111037、011110910、011111216號。通運公司確認,截至2003年12月20 日,共計欠揚州中行貸款本金4500萬美元。 為保證通運公司如期履行上述貸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償還義務,通運公司與揚州中行分別簽訂了抵押合同,將訴訟中涉及的財產和權力抵押給了債權人。2004年6月25日,中國銀行將該部分債權劃撥到信達資產管理公司,2005年11月瑞華從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手中買到這個資產包,瑞華依法成為上述抵押物的抵押權人,對上述抵押物享有抵押權。 有關業內人士對《華夏時報》記者解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十五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二條第六款和第五十六條第六款明確規定,債權人會議的內容包括“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方案與分配方案”,而清算組的主要職責則是“依法提出并執行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已經明確了破產財產處理的法定程序:破產財產的處理方案應當由清算組向債權人會議提出,經債權人討論并通過以后,才能由清算組執行。而記者在瑞華起訴書上看到:根據揚州中院(2006)揚民破字第0005-4號《通知書》,通運公司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時間是2007年5月25日9時,運通清算組公開處理破產財產時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還未召開,破產財產的處理方案自然談不上遞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并通過,因此,通運清算組于2007年3月5日公開處理破產財產的行為已經明顯違反了法定程序,損害了債權人的法定權利。 因此,瑞華認為通運清算組在通運公司破產過程中擅自處理抵押財產、違反法定程序處理破產財產,其行為應當為無效。 法律完善任重道遠 雖然新《破產法》已經正式實施,但債權人利益的充分保障仍然未能水到渠成。 7月18日上午9點,瑞華起訴通運清算組一案準時在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胸有成竹的瑞華期待著經過陳述訴訟請求、對方庭辯、辯論之后拿到勝訴的判決書。然而法院提出的訴訟程序問題卻讓他們遇到了新麻煩。通運清算組表示,在企業破產程序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該在破產程序中解決,比如通過向法院申請,由法院進行糾正,但不能另外提起訴訟,因此應駁回瑞華的訴訟。而法院也認為企業破產清算,清算組不應該在被起訴范圍內。 祝陽說:“以前舊的企業《破產法》對清算組侵權的規定不是很明確,它(破產法)只有一條說:如果清算組侵犯了債權人的利益可以向法院提起,由法院來糾正。但是也沒有禁止說,清算組侵犯了債權人的權益,債權人不能夠提起訴訟。另外此案立案是在6月8日,新的《破產法》是在6月1日開始實施,新法規定,如果是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們認為這個案件審理在新法施行之后,新法當中對清算組沒有規定,就應該適用《民事訴訟法》,根據《民事訴訟法》我們認為這個案件既不屬于行政案件也不屬于仲裁一類,屬于人民法院受案的范疇,因此認為能夠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教授李曙光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新的《破產法》于今年6月份正式開始施行,而新的《破產法》中沒有“清算組”一詞,而是稱為“管理人”。而此案正是發生在新舊《破產法》的銜接之間,對于發生在新舊法銜接之間的破產糾紛案件,會由一些銜接之間的相應法律來解決。 業內律師對此表示擔憂:“如果最后法院裁決債權人沒有權利起訴清算組的話,那么債權人的權利被侵害,其又將通過什么渠道來進行權利救濟?新《破產法》出來后,企業破產清算越來越不新鮮,這是法律必須面對的一個新問題。”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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