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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廈門國貿(600755)增發A股網下發行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3日 08:22 中國證券網
廈門國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增發A股網下發行公告

[重要提示]
1、廈門國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發行人”或“廈門國貿”)增發不超過3,700萬股人民幣普通股(A股)(下稱“本次發行”)的申請已獲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發行字[2007]216號文核準。
2、本次增發采取網上和網下定價發行的方式進行,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同意,本次網上發行由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下發行由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組織實施。
3、本次發行價格為19.24元/股,為招股意向書刊登日2007年8月3日(T-2日)前20個交易日廈門國貿股票收盤價均價。
4、本次網下發行的對象為機構投資者。本公告中有關申購的具體規定僅適用于網下發行。有關網上發行事宜請參閱同日刊登于《中國證券報》和《上海證券報》的《廈門國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增發A 股網上發行公告》。
5、本次發行將向原股東優先配售。公司原股東最多可按其股權登記日2007年8月6日(T-1日)收市后登記在冊的持股數量以10:0.805的比例行使優先認購權,即以廈門國貿總股本459,485,998股計算,公司原股東最多可優先認購36,988,623股。公司原無限售條件流通股股東須通過網上專用申購代碼(“700755”,申購簡稱為“國貿配售”)行使優先認購權,公司原股東放棄認購部分全部按照本公告規定納入網下進行配售。
6、公司原有限售條件流通股股東須通過網下申購行使優先認購權,申購數量最低為1股,最高不得超過股權登記日2007年8月6日(T-1日)收市后持有數量乘以配售乘數(計算結果只取整數部分精確到1股)。如申購股數超過可優先認購股數,則超出部分無效。
7、本次發行的網下部分設有最低申購數量限制。機構投資者(除行使優先認購權的公司原股東中有限售條件流通股股東)分為A、B兩類,其中A類鎖定期一個月,最低認購股數為200萬股,超過200萬股的部分必須是50萬股的整數倍。
B 類無鎖定期,最低認購股數為100萬股,超過100萬股的部分必須是10萬股的整數倍。
8、參與網下申購的機構投資者需繳納申購款的20%作為申購定金。投資者須在申購日2007年8月7日(T日)15:00前向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指定的銀行賬戶劃出申購定金,同時向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傳真申購表和劃款憑證等指定文件進行申購,并須確保其應繳納的申購定金在當日(T日)17:00前足額匯至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指定的銀行賬戶。未按上述規定及時繳納定金或繳納的定金不足均為無效申購。
9、發行人和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將根據網上、網下申購情況并結合發行人募集資金總額的集資需求,協商確定最終發行數量,并于2007年8月10日(T+3日)在《中國證券報》和《上海證券報》上刊登的《廈門國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增發A 股發行結果公告》中予以公布。
10、本次發行如未出現超額認購,所有申購均按其有效申購量獲得足額配售。
投資者認購后的余額由承銷團按承銷團協議包銷。如出現超額認購,則除去原股東優先認購部分獲得足額配售外,所有網下有效申購將根據有無鎖定期分為A、B兩類申購。
在滿足原股東優先認購后,A類機構投資者的有效申購將優先得到滿足。如其有效申購數額大于可配售股份總額,則按比例配售。各類申購最終獲得配售的發行數量、具體的網下配售比例安排由發行人和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根據申購情況按照上述方法確定。具體的分類標準和配售辦法請參見本公告“二、本次發行的配售方式”。
11、本次發行期間,廈門國貿股票于招股意向書摘要刊登日2007年8月3日(T-2日)上午9:30至10:30停牌1小時,自申購日2007年8月7日(T日)起至發行結果公告日2007年8月10日(T+3日)止全天停牌。上述日程安排如遇不可抗力順延。
12、本公告僅對機構投資者參加本次網下發行的有關事宜進行說明,不構成針對本次增發股票的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欲了解本次發行的一般情況,請仔細閱讀2007年8月3日(T-2 日)刊登在《中國證券報》和《上海證券報》上的《廈門國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增發招股意向書摘要》。
13、本次發行的有關資料亦刊載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 。
釋 義
除非特別說明,下列簡稱在本公告中具有下列定義:
廈門國貿、發行人、公司 指 廈門國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保薦機構(主承銷商) 指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銷團 指 以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主承銷商,由各具有
承銷資格的承銷商組建的承銷團
本次發行、本次增發 指 根據發行人2007年3月26日召開的2006年度股
東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向社會公開發行不
超過3,700萬股人民幣普通股之行為
中國證監會 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上交所 指 上海證券交易所
登記公司 指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原股東 指 于本次增發股權登記日2007年8月6日(T-1 日)
下午收市時在登記公司登記在冊的廈門國貿之股東
無限售條件流通股股東 指 原股東中的無限售條件流通股股東
有限售條件流通股股東 指 原股東中的有限售條件流通股股東,即廈門國貿
控股有限公司
機構投資者 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批準設
立的證券投資基金和法律法規允許申購新股的境內
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投資者。機構
投資者的申購資金來源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有效申購 指 符合本次網上、網下發行公告中有關申購規定的
申購,包括按照本次發行價格進行申購、及時繳付
定金和申購款、申購數量符合限制等
優先認購權 指 發行人公司原股東最多可按其股權登記日 2007
年8月6日(T-1 日)收市后登記在冊的持股數量以
10:0.805的比例優先認購本次增發的股份的權利
A類機構投資者 指 在網下申購的機構投資者,其獲配股份的鎖定期
自新股上市之日起一個月
B類機構投資者 指 在網下申購的機構投資者,其獲配股票在上市后
不設鎖定期
股權登記日 指 2007年8月6日(T-1 日)
申購日 指 2007年8月7日(T 日,該日為網上、網下申購
日)
元 指 人民幣元
一、本次發行基本情況
1、發行股票種類
本次發行的股票為境內上市的人民幣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
2、發行數量
本次增發最終發行數量將由發行人和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根據網上和網下的申購情況及發行人的籌資需求協商確定,并將在申購結束后通過《廈門國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增發A 股發行結果公告》披露。
3、網下發行對象
本次網下發行對象為機構投資者。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批準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和法律法規允許申購新股的境內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投資者。機構投資者的申購資金來源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參與網下申購的公司原有限售條件流通股股東,其行使優先認購權部分的申購必須符合本公告中關于原股東行使優先認購權的規定。
參與網下申購的機構投資者(除行使優先認購權的公司原股東中有限售條件流通股股東)分為A、B兩類,其中A類鎖定期一個月,最低認購股數為200萬股,超過200萬股的部分必須是50萬股的整數倍。B類無鎖定期,最低認購股數為100萬股,超過100萬股的部分必須是10萬股的整數倍。
4、發行方式
本次發行采取網上、網下定價發行的方式進行。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同意,網上發行由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下發行由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組織實施。
5、發行價格
本次發行價格為19.24元/股,為招股意向書刊登日(T-2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盤價均價。
6、網上、網下發行數量比例
本次發行如未出現超額認購,所有申購均按其有效申購量獲得足額配售。投資者認購后的余額由承銷團按承銷團協議包銷。如出現超額認購,則除去原股東優先認購部分獲得足額配售外,所有網下有效申購將根據有無鎖定期分為A、B兩類申購。
在滿足原股東優先認購后,A類機構投資者的有效申購將優先得到滿足。如其有效申購數額大于可配售股份總額,則按比例配售。各類申購最終獲得配售的發行數量、具體的網下配售比例安排由發行人和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根據申購情況按照上述方法確定。具體的分類標準和配售辦法請參見本公告“二、本次發行的配售方式”。
7、優先認購權
本次發行將向原股東優先配售。公司原股東最多可按其股權登記日2007年8月6日(T-1日)收市后登記在冊的持股數量按照10:0.805的比例行使優先認購權。即以廈門國貿總股本459,485,998股計算,原股東可優先認購數量最多為36,988,623股。
8、承銷方式
本次增發的不超過3,700萬股社會公眾股采取余額包銷方式,由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牽頭組成的承銷團包銷剩余股票。
9、本次發行日期安排
日期 發行安排 停牌安排
T-2日 1、刊登招股意向書摘要 上午9:30-10:30
(2007年8月3日) 2、刊登網上、網下發行公告 停牌
T-1日 股權登記日 正常交易
(2007年8月6日)
T日 網上、網下申購日,網下申購定金繳款日 全天停牌
(2007年8月7日) (到帳截止時間為T日下午17:00)
T+1日 網下申購定金驗資 全天停牌
(2007年8月8日)
T+2日 1、網上申購資金驗資
(2007年8月9日) 2、確定網上、網下發行股數,確定配售 全天停牌
比例/中簽率
1、刊登《發行結果公告》
T+3日 2、退還未獲配售的網下申購定金,網下 全天停牌
(2007年8月10日) 申購獲配售的機構投資者補繳認購股款
T+4日 (到帳截止時間為T+3日下午17:00); 正常交易
(2007年8月13日) 網下申購款驗資
上述日期為工作日。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影響發行,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將及時公告,修改發行日程。
10、除權安排
本次發行不做除權處理,增發股份上市流通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11、上市時間
本次發行結束后,發行人將盡快辦理增發股份上市的有關手續,具體時間將另行公告。本次發行中有鎖定承諾的A 類機構投資者所持股票在本次發行上市交易日一個月后方可上市流通。
二、本次發行的配售方式
(一)配售原則
在本次發行申購結束后,發行人和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將根據網上、網下的申購情況,結合發行人的籌資需求,協商確定本次發行的最終發行數量。上述事項確定后,符合本次發行辦法規定的有效申購(包括網上及網下申購)將按照如下原則獲得配售:
1、有效申購總量小于或等于公開發行總量,所有申購均按其有效申購量獲得足額配售。投資者認購后的余額由承銷團按承銷協議包銷。
2、有效申購總量大于公開發行總量(即出現了超額認購的情況),則所有有效申購按照如下順序依次獲得配售:
(1)原股東擁有優先認購權。其中原股東在優先認購權以內優先獲得足額配售,其可優先認購股數為其在股權登記日2007年8月6日(T-1 日)收市后持有的股份數乘以0.0805。
原股東優先認購不足1股的部分按照精確算法原則處理,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個賬戶股數計算出可認購數量的整數部分;對于計算出不足1股的部分,將所有賬戶按照尾數從大到小的順序進位(尾數相同則隨機排序),直至每個賬戶獲得的可優先配售數量加總與原股東網上可優先配售總量一致。
(2)A 類機構投資者的申購將優先獲得足額配售。在扣除原股東優先認購的股份外,其余股份優先配售給有鎖定期的申購。
(3)在滿足優先認購的股份(包括原股東的優先認購和A類機構投資者的優先認購)后,B類機構投資者的申購將按照比例獲得配售。
配售股數只取計算結果的整數部分,由于網下、網上配售比例保留小數點位數所導致的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積后由承銷團包銷。
(二)網下配售的申購數量規定
A 類機構投資者指有鎖定期的機構投資者,其獲配股份的鎖定期自新股上市之日起一個月。該類機構投資者最低申購數量為200萬股(含200萬股),超過200萬股的部分必須是50萬股的整數倍。
B 類機構投資者指除A 機構投資者以外的機構投資者,其獲配股份無鎖定期。
該類機構投資者最低申購數量為100萬股(含100萬股),超過100萬股的部分必須是10萬股的整數倍。
(三)申購定金
參與網下申購的機構投資者須按其申購金額的20%繳納申購定金,未能及時或足額繳納定金視為無效申購。
三、網下申購方法
1、參與網下申購的機構投資者應認真填寫申購表,申購數量下限及超出部分,必須按照“網下配售的申購數量規定”的要求填寫。每個機構投資者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關于機構投資者申購及持有數量的限制并自行承擔法律責任。證券投資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應遵守法律、法規關于申購及持有數量的限制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并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終的配售結果確定后,機構投資者持股如達到發行人股本總額5%以上(含5%),須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鎖定承諾系機構投資者做出的自愿承諾,無論是否出現超額認購,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俺兄Z鎖定期”一列只能選擇“有”或“無”!坝小北硎荆撼兄Z有一個月鎖定期;“無”表示:無鎖定期。未填寫承諾鎖定期的申購視為無鎖定期。
3、填寫申購表時不得涂改,未按要求填寫及簽章、填寫不清、填寫不完整、資料不實或未按時遞交的申購表無效。
四、網下申購程序
1、辦理開戶手續
凡申購本次增發股票的投資者,申購時必須持有上交所的股票賬戶。尚未開戶登記的投資者,必須在申購日2007年8月7日(T 日)前(含該日)辦妥開戶手續。
2、申購
參與網下申購的機構投資者通過向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傳真申購表進行申購,以其他方式傳送、送達一概無效。
投資者須于2007年8月7日(T 日)15:00前將以下文件傳真至保薦機構(主承銷商)處:
(1)《廈門國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增發新股申購表》(見附表)
(2)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3)上交所證券賬戶卡復印件
(4)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申購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簽章的無須提供)
(6)繳納申購定金的劃款憑證
申購表必須加蓋該機構投資者的公章,否則視為無效申購。投資者填寫的申購表連同劃款憑證一旦傳真至保薦機構(主承銷商)處,即被視為向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發出的正式申購要約,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傳真及確認電話如下:
傳 真:021-63411614、63411344
確認電話:021-63411588
3、繳納定金
(1)每一參與網下申購的機構投資者必須在申購日2007年8月7日(T 日)15:00前向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指定賬戶劃出申購定金,并于當日15:00前向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傳真劃款憑證復印件。投資者須確保申購定金于2007年8月7日(T 日)17:00前到達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指定賬戶,敬請投資者注意資金劃轉過程中的在途時間。
參與網下申購的投資者必須繳納申購款的20%作為申購定金。
申購款=申購股數?本次發行價格
申購定金=申購款?0%
申購定金請劃至如下收款銀行賬戶(劃款時請注明機構投資者全稱和“廈門國貿增發申購定金”字樣):
收款單位: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交通銀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賬 號:310066726018150002272
匯入行地點:上海市
匯入行同城票據交換號:066726
匯入行人行支付系統號:301290050037
匯入行聯行行號:61201
聯系人:吳蔚
聯系電話:021-63411607
(2)凡未在2007年8月7日(T 日)15:00前劃出申購定金,并提供劃款憑證復印件,或申購定金未在2007年8月7日(T 日)17:00前到達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指定賬戶的申購均為無效申購。
4、申購款的補繳或多余定金的退換
(1)2007年8月10日(T+3日),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將在《中國證券報》和《上海證券報》上刊登《廈門國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增發A 股發行結果公告》,內容包括最終確定的發行數量、網上及網下申購情況、公司原股東優先認購數量、獲得配售的網下機構投資者名單及其獲配數量、扣除定金后應補繳納的股款金額或應退還的金額等。上述公告一經刊出,即視同已向參與網下申購的機構投資者送達獲配及繳款(若定金不足以繳付申購款)的通知,獲配的機構投資者應按本公告的規定及時補繳申購款。
(2)投資者繳納的申購定金將直接被抵作申購款。若定金不足以繳付申購款,則獲得配售的機構投資者須在2007年8月10日(T+3日)17:00以前(指資金到帳時間),將其應補繳的申購款劃至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指定的銀行賬戶(同上述繳付申購定金賬戶),同時向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傳真劃款憑證,劃款時須注明“廈門國貿增發認購款“及該機構投資者全稱。
敬請機構投資者注意資金劃轉過程中的在途時間。若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在2007年8月10日(T+3日)17:00之前補足申購款項,則將被視為違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將取消其認購資格,其所繳納的定金不予退還,歸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所有,其放棄認購的股票由承銷團包銷。
若定金大于申購款,多余定金將統一在2007年8月10日(T+3 日)退款。
(3)所有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由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按《關于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6]78號)的規定處理。
(4)會計師事務所將于2007年8月8日(T+1日)對機構投資者網下申購定金,于2007年8月13日(T+4日)對機構投資者補繳申購款(如有)的到帳情況進行審驗,并由具驗資報告。
(5)本次網下發行申購過程將由保薦機構(主承銷商)聘請律師事務所進行法律見證,并出具見證意見。
五、原股東優先配售安排
(一)優先配售數量及安排
1、配售比例及數量
公司原股東最多可按其股權登記日2007年8月6日(T-1 日)收市后登記在冊的持股數量按照10:0.805 的比例行使優先認購權。即以廈門國貿總股本459,485,998股計算,原股東可優先認購數量最多為36,988,623股。
2、股權登記日
2007年8月6日(T-1 日)
(二)有關優先配售的重要日期
1、股權登記日(T-1 日):2007年8月6日
2、優先配售日(T 日):2007年8月7日
逾期視為自動放棄優先配售權。
(三)優先配售發行方式
1、原有限售條件流通股股東優先配售在保薦機構(主承銷商)處進行(T日9:00-15:00)。
2、若原股東的有效申購數量小于或等于其可優先認購總額,則按其實際申購量獲配增發股份;若原股東的有效申購數量超出其可優先認購總額,則超出部分無效。
(四)原有限售條件流通股股東優先配售的認購辦法
1、認購地點: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處
2、原有限售條件流通股股東須通過網下申購行使優先認購權,申購數量最低為1股,最高不得超過其股權登記日2007年8月6日(T-1 日)收市后持有數量乘以配售乘數(計算結果只取整數部分精確到1股)。如申購股數超過其可優先認購股數,則超出部分無效。
3、認購程序
原有限售條件流通股股東通過向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傳真申購表進行申購,以其他方式傳送、送達一概無效。
原有限售條件流通股股東須于2007年8月7日(T 日)15:00前將以下文件傳真至保薦機構(主承銷商)處:
(1)《廈門國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增發新股申購表》(見附表)
(2)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3)上交所證券賬戶卡復印件
(4)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申購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簽章的無須提供)
(6)繳納申購定金的劃款憑證
原有限售條件流通股股東填寫的申購表連同劃款憑證一旦傳真至保薦機構(主承銷商)處,即被視為向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發出的正式要約,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傳真及確認電話如下:
傳 真:021-63411614、63411344
確認電話:021-63411588
原有限售條件流通股股東必須保證其認購款于2007年8月7日(T日)17:00之前全額匯至保薦機構(主承銷商)賬戶,認購資金于2007年8月7日(T日)17:00之前未匯至保薦機構(主承銷商)賬戶,視為申購無效。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提請注意資金劃轉過程中的在途時間。
申購資金請劃至如下收款銀行賬戶(劃款時請注明原有限售條件流通股股東公司全稱和“廈門國貿增發申購資金”字樣):
收款單位: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交通銀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賬 號:310066726018150002272
匯入行地點:上海市
匯入行同城票據交換號:066726
匯入行人行支付系統號:301290050037
匯入行聯行行號:61201
聯系人:吳蔚
聯系電話:021-63411607
原有限售條件流通股股東無效申購部分的申購款(如有)將于 2007年8月10日(T+3日)統一退款。
六、發行費用
本次發行不收取傭金、過戶費和印花稅等費用。
七、發行人和保薦機構(主承銷商)
(一)發行人
發 行 人:廈門國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廈門市湖濱南路國貿大廈18層
電 話:0592-5161888
傳 真:0592-5160280
聯 系 人:陳曉華、龍瀧
(二)保薦機構(主承銷商)
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廣東路689號海通證券大廈14層
電 話:021-63411539、63411532
聯 系 人:汪烽、周偉銘、張虞、繆苗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 月 日
廈門國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 月 日
附件:廈門國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增發新股申購表
重要提示
本表一經投資者完整填寫,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及加蓋單位公章后傳真至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地點,即構成其向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發出不可撤銷的正式申購要約,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單位全稱
通訊地址
注冊資本 郵編
法定代表人 成立時間
股票賬戶代碼(上海)
經辦人姓名 經辦人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傳真
手機 E-mail
匯入行全稱
匯入行地點
退款銀行信息 資金賬號
(收款人全稱應與投資 收款人全稱
者單位全稱相同) 人行現代化大額
支付系統號
聯行行號
申購股數(大寫): (萬股)(小寫: 萬股)
申購金額(大寫): (萬元)(小寫: 萬元)
申購定金(大寫): (萬元)(小寫: 萬元)
承諾鎖定期(請在相應選項打“√”): 有( )/ 無( )
投資者在此承諾:
1、 以上填寫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2、 本次申購款項來源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1、此表可從報紙上剪下,也可從網站下載,為便于清晰起見,建議機構投資者另行打印此表。
請投資者認真填寫此表,若因機構投資者填寫缺漏或填寫錯誤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申購無效或產生其它后果,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2、退款銀行的收款人全稱必須與機構投資者的單位全稱相同。
3、網下申購股數限制:①每張申購表的申購數量下限及超出部分,必須按照本公告“網下配售的申購數量規定”的要求填寫。②機構投資者在申購及持股數量等方面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并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4、鎖定承諾系機構投資者作出的自愿承諾,無論是否出現超額認購,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俺兄Z鎖定期”一列只能選擇“有”或“無”。“有”表示:承諾有一個月鎖定期,“無”表示:無鎖定期。
未填寫承諾鎖定期的申購視為無鎖定期。
5、機構投資者須按其申購金額的20%繳納定金,定金不足視為無效申購。
6、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以每家基金為一個單位)需在申購日2007年8月7日(T 日)15:00前向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劃出申購定金,并于當日15:00前向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傳真劃款憑證復印件。機構投資者需確保申購定金于2007年8月7日(T日)17:00 前到達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指定賬戶,提請注意資金劃轉過程中的在途時間。違反上述規定的申購均為無效申購。
7、定金的劃款憑證務必注明資金用途為“廈門國貿增發申購定金”以及該機構投資者的單位全稱。
8、凡參加申購的機構投資者,請將此表填妥后于網下申購日2007年8月7日(T日)15:00時前連同加蓋單位公章的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上交所證券賬戶卡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如有)以及支付定金的劃款憑證復印件傳真至保薦機構(主承銷商)處。為保證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請在每一頁傳真上寫明“公司名稱”、“頁碼、總頁數”
和“經辦人、電話”。每次傳真后,請致電保薦機構(主承銷商)予以確認。
傳真及確認電話如下:
傳 真:021-63411614、63411344
確認電話:021-6341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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