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呆了!董事長雇人拉抬股價、高位出貨,竟辯稱是"市值管理"!證監會出手:罰沒9600萬!

驚呆了!董事長雇人拉抬股價、高位出貨,竟辯稱是"市值管理"!證監會出手:罰沒9600萬!
2023年05月28日 07:52 市場資訊

  中國基金報記者 林雪

  為了讓自己的限售股解禁后能獲得好的回報,上市公司董事長雇人拉抬自家的股票價格,然后高位出貨。

  最近,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了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引發市場關注。時為新美星(維權)董事長何德平和其配偶黃秀芳提供資金,委托蔣維對新美星進行“市值管理”, 維持、抬高公司股價,以便后續自己減持獲利。蔣維跟毛明土、李傳武合謀,控制35個證券賬戶,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集中交易新美星,影響公司股價,合計盈利4783.56萬元。

  最終,證監會對此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罰沒合計9567.12萬元;還對何德平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

  我們一起來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

  董事長雇人拉抬自家股票

  多人合謀操縱股價

  根據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的信息,新美星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何德平和他的妻子黃秀芳當時向時任獨墅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董事長蔣維,提供保證金約3200萬元,這些錢部分來自他們所掌控的上海海得澤廣投資管理中心(普通合伙)(簡稱海得澤廣)減持“新美星”所得。

  他們提供資金的目的是,委托蔣維對“新美星”進行“市值管理”,維持、抬高“新美星”股價,以便何德平所持“新美星”限售股于2019年4月26日解禁后能夠獲得好的回報。

  蔣維在收到保證金后,即開始利用控制的證券賬戶并聯合其他市場資金在二級市場買入并交易“新美星”,且在后續操作中向黃秀芳反饋其操作情況。

  據了解,這場操縱股價,蔣維還找了兩個幫手共同合謀。他經人介紹認識并聯合毛明土、李傳武共同操縱“新美星”;毛明土、李傳武控制各自籌得的證券賬戶、資金開始與蔣維共同交易“新美星”;在此期間,主要由蔣維與毛明土聯系,傳遞、溝通各自操盤情況,以利于兩方交易決策,更好地共同抬高“新美星”股價。

  根據監管披露的信息,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蔣維聯合毛明土、李傳武控制“俞某華”等35個證券賬戶(簡稱賬戶組),交易“新美星”。

  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新美星”股價上漲33.11%,偏離同期創業板綜指26.09個百分點,偏離同期行業指數25.95個百分點。賬戶組累計買入4583.44萬股,買入成交金額5.82億元,對應賣出4669.04萬股,賣出成交金額6.30億元。

  經測算,在此期間,何德平、黃秀芳、蔣維、毛明土、李傳武合謀,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集中交易“新美星”,影響股票交易價格,盈利4783.56萬元。

  操縱35個賬戶拉抬股價、集中出貨

  違法獲利近4800萬元

  我們具體來看看,蔣維聯合毛明土、李傳武,控制35個證券賬戶(簡稱賬戶組),是怎么拉高“新美星”股價,然后出貨,違法獲利的。

  總體來看,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賬戶組連續集中交易“新美星”,申買量占市場申買量比例超20%的交易日有19天,峰值達到42.61%;申賣量占市場申賣量比例超20%的交易日有11天,峰值達到37.66%。賬戶組持股總數占總股本比例自2019年3月5日開始超過5%,持續至2019年4月8日,2019年3月29日持流通股達到峰值,占流通股本的比例24.74%,持股占總股本的比例8.13%。賬戶組具備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

  具體來說,第一階段,2018年9月26日開始,賬戶組持續大量買入“新美星”,當日申買排名第一,競價買入成交排名第一,至2019年2月28日期末持股量為期初持股量38.71倍,持股量顯著增加。在此期間,“新美星”股價累計上漲12.57%,偏離同期創業板綜指3.33個百分點,偏離同期行業指數(882003.WI,下同)5.53個百分點。

  第二階段,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賬戶組集中拉抬“新美星”,期末持股量較期初增加124.23%,持股量漲幅較大。

  其中,賬戶組有兩段典型的拉抬期間:2019年3月1日至3月6日,以不低于賣一價或市價申買3,729,100股,占賬戶組同期申買量68.11%,對應成交股數(不含對倒)3,555,817股,占同期市場成交量22.78%;2019年3月18日至3月22日,以不低于賣一價或市價申買2,950,300股,占賬戶組同期申買量41.33%,對應成交股數(不含對倒)為2,803,665股,占同期市場成交量22.20%。2019年3月1日至4月3日期間,“新美星”股價累計上漲36.46%,偏離同期創業板綜指21.32個百分點,偏離同期行業指數22.28個百分點。

  第三階段,2019年4月4日至6月26日,賬戶組集中賣出“新美星”。在此期間,“新美星”股價下跌13.36%,偏離同期創業板綜指1.55個百分點,偏離同期行業指數1.03個百分點。

  此外,操縱期間,涉案賬戶組還多次實施盤中拉抬和對倒,并反向賣出獲利的行為。經測算,扣除傭金和相關稅費,賬戶組盈利4783.56萬元。

  辯稱是委托理財、而非操縱股價

  證監會不予采納,罰沒近億元

  關于操縱股價,何德平、黃秀芳及其代理人提出多點申訴意見,請求不予處罰:

  第一,沒有操縱動機。

  第二,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蔣維受何德平或黃秀芳委托,聯合他人操縱股價,一是“市值管理”不等同于“操縱證券市場”;二是黃秀芳與蔣維系委托理財關系,而非操縱股價;三是蔣維沒有將其與毛明土、李傳武等人討論交易新美星的情況告知黃秀芳或何德平,涉案股東名冊并非黃秀芳向蔣維提供,蔣維也沒有向黃秀芳反饋過股東名冊;四是蔣維沒有與毛明土、李傳武就各自賬戶交易新美星的盈虧分配進行約定;五是蔣維賬戶組利益與何德平、黃秀芳利益并不一致,何德平、黃秀芳不能控制蔣維賬戶組,蔣維獲得黃秀芳資金后部分用于償還債務,部分用于非法活動,屬于欺詐或詐騙。

  第三,黃秀芳不應對毛明土賬戶組、李傳武賬戶組交易行為承擔責任。

  第四,部分賬戶不受蔣維、毛明土、李傳武控制。

  第五,不認可黃秀芳2020年11月25日詢問筆錄的合法性及真實性。

  第六,何德平對黃秀芳向蔣維提供款項不知情、未參與,且何德平與黃秀芳系獨立法律主體,即便夫妻或一致行動人中一方存在不當行為,不應推定或認定另一方承擔責任。

  另外,蔣維、毛明土、李傳武,及他們的代理人也就是否合謀、部分賬戶的控制關系、委托理財關系等提出了申訴意見。

  對此,證監會回應,經復核,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主要陳述意見不予采納。

  證監會表示,本案為多個主體參與、多個環節實施、環環相扣、鎖鏈式的上下游銜接、合作,共同完成的操縱行為。在案證據可以證明,何德平、黃秀芳向蔣維提供資金作為保證金,委托其通過二級市場交易影響新美星股價,蔣維會向黃秀芳反饋交易情況;何德平知悉并參與了本案行為;上述行為的實質是操縱股價,并非合法理財。在案證據可以證明,蔣維、毛明土、李傳武有共同影響“新美星”股價的意圖和目標,共同商議、謀劃操盤、拉抬股價,并且采取了聯合影響股價的行動,屬于共同操縱行為。

  關于違法期間和責任承擔,證監會表示,由于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2月14日期間蔣維控制的賬戶交易“新美星”客觀上為后續的合謀操縱起到一定程度鎖倉的作用,并且根據蔣維筆錄,毛明土知道蔣維和上市公司的合作,知道蔣維已經有一定底倉,才愿意買入“新美星”,因此毛明土和李傳武的違法期間與蔣維、黃秀芳、何德平一致。在此基礎上,在認定及處罰時將合謀各方視為一個整體,不區別對待各方賬戶組。

  證監會認為,何德平、黃秀芳、蔣維、毛明土、李傳武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根據2005年《證券法》規定,證監會決定:就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對何德平、黃秀芳、蔣維、毛明土、李傳武沒收違法所得4783.56萬元,并處以4783.56萬元罰款,其中,對何德平、黃秀芳罰款2391.78萬元,對蔣維罰款1195.89萬元,對毛明土、李傳武分別罰款597.94萬元。

  董事長信息披露違法

  被予以警告并罰款

  另外,關于何德平信息披露違法的相關情況,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在新美星2016年4月上市前,海得澤廣代何德平、黃秀芳夫婦持有公司80萬股股份,占新美星上市時總股本的1%。上市后,該部分股票繼續由海得澤廣代持,海得澤廣自2017年12月19日開始減持“新美星”股票,至2018年12月27日減持完畢。

  關于何德平信息披露違法,何德平、黃秀芳及其代理人提出:第一,海得澤廣與何德平、黃秀芳二人不存在代持,涉案股份系海得澤廣為蘭某代持,股份減持決策由海得澤廣和蘭某作出,海得澤廣將減持所得匯入黃秀芳指定賬戶的原因系蘭某向黃秀芳歸還借款本息。第二,涉案股份僅為1%,不具有重大性,不對投資者決策產生重大影響,情節輕微。第三,即便認定代持成立,何德平對借款、還款等事項,不參與、不知情,沒有主觀過錯,不應受到處罰。綜上,請求不予處罰。

  對此,證監會回應,根據黃秀芳、蘭某等詢問筆錄、海得澤廣交易流水、資金流水及相關銀行賬戶流水,結合何德平、黃秀芳的配偶關系,代持資金和減持所得系家庭共同財產,可以認定海得澤廣代何德平、黃秀芳持有新美星股票。當事人所提相關理由不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證監會表示,何德平作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未如實告知上市公司上述持股情況,導致新美星在相關公告中均未披露相關情況,導致新美星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何德平的行為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

  根據2005年《證券法》規定,證監會決定:就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對何德平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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