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吳昊
投資者狀告光大證券“8.16”案件證據交換已完成。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完成該案37個個案的證據交換工作,索賠金額總計416萬元。6月9日當日,53個個案完成證據交換工作,索賠金額總計約520萬。至此,光大證券案證據交換工作全部結束,目前開庭日期未定。
據了解,原告方代理律師分別為上海嚴義明律師事務所嚴義明、上海杰賽律師事務所王智斌、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北京尚公律師事務所林嶸、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楊兆全等人。被告方光大證券委托的律師事務所為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代理律師是劉凌云、李阿敏。
值得關注的是,關于“內幕交易”的認定或將成為未來影響該案走勢的重要因素。與此同時,在周二上下午兩場證據交換的庭上,光大證券代理律師劉凌云表示拒絕庭外和解。
原被告三大爭議點
證券時報記者獲悉,原告提交的證據主要包括證監會[微博]對光大證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投資者相關證券交易對賬單等證據,被告提供蓋有公章的策略投資部業務管理制度、當天開倉記錄單據、光大證券發布正式提示性公告前后的期貨指數走勢圖等證據。
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原被告雙方也表達了自己的觀點。被告方代理律師認為,首先,被告的賠償責任并不成立。
其一,關于期貨賠償責任,在我國期貨管理條例中并沒有規定內幕交易的民事責任認定;其二,關于股票和基金的交易損失,雖然法律規定有對內幕交易的賠償,但是針對個別證券的內幕交易行為,而不是針對整個市場的內幕交易行為。
其次,被告發生的交易行為沒有過錯。事件發生后,光大證券及時與證監會、中金所[微博]、上交所[微博]溝通,表示沒有隱瞞相關信息。之后其進行對沖的交易行為,是按照正常的管理制度條例進行,這在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指引中也有規定。也就是說,光大證券的交易行為是一種既定的交易策略,因此進行相應的交易行為沒有錯。
第三,投資者所受到的損失和光大證券的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其一,原告沒有為具體的因果關系提供相應證據;其次,關于異常交易的信息在當日上午已經通過媒體公開。從信息公開程度和之后的股票走勢來看,與投資者的損失沒有必然因果關系。同時,原告的損失計算方式也沒有法律依據。
原告方律師則提出,首先,被告提供光大證券公司蓋章的文件是否真實,在交易發生之前是否存在值得質疑;其次,按照文件上的制度執行,是否就可以認定為交易行為合法值得商榷。同時,原告方律師對被告提供打印的當天開倉記錄單據的真實性也有異議。此外,原告方律師還指出,投資者賠償要求建立在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基礎上,并且出具了投資者買賣證券和期貨的對賬單,表明投資者當時參與相關交易造成損失。光大證券本身的交易行為對市場帶來巨大影響,特別是之后的對沖行為對期貨市場帶來巨大波動,這與光大證券如何進行信息披露并無關系。
第一批案件判決
具有標志性意義
針對被告方拒絕和解,原告代理律師林嶸在接受證券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光大證券代理律師拒絕庭外和解的原因可能是代理權限的問題。“即使是和解,我們也要堅持在訴訟賠償金額不減少的情況下進行和解,一切從保護當事人利益出發。”林嶸律師稱。
“究竟是以投資者參與交易時間段,還是以買入標的成分股為賠償依據,相信法院會根據現有法律進行有開拓性的判決。可以說,第一批案件的判決具有標志性意義,還有很多有意向起訴的投資者商在觀察中。粗略估計,該案索賠金額或有上千萬元。”林嶸律師同時指出。
公開資料顯示,證監會曾于2013年11月1日對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涉及違法違規行為主體及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光大證券ETF內幕交易違法所得以及股指期貨內幕交易違法所得共計8721萬元,并處以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對光大證券ETF內幕交易、股指期貨內幕交易直接負責的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微博]給予警告處分并罰款60萬元,對原董秘梅健處以2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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