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 > 新股 > 股市觀察:新股發行能不能停? > 正文
□本報實習記者 毛建宇
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日前對投資者提出的涉及資本市場熱點問題進行集中回應時表示,停發新股是一種行政管制行為,改革應當盡可能避免采取這類措施,從過往經驗看,停發新股并不能對市場環境有實質性改善。因此,應當堅持繼續深化發行體制改革,引導和督促市場主體歸位盡責,發揮好市場約束機制的作用。
投資者保護局表示,國際板何時推出還沒有時間表,“新三板”市場正在籌建之中,將采取逐步擴大試點的方式穩步推進。此外,證監會已開始推動建立基金經理和基金投資者利益捆綁的機制。
新股自主定價須防利益輸送
投資者保護局介紹,證監會于2012年5月修訂《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除可以詢價方式定價外,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
為了防止自主定價等過程中出現利益輸送等行為,證監會在《關于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和《辦法》中明確規定,無論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采取何種定價方式,對于明顯高于同行業相關水平中介機構強化信息披露、深入揭示風險,甚至重新詢價或重新提請發審會審議。對于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違規輸送利益的,證監會嚴格監管并視情節采取監管談話、出示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不適當人選、市場禁入等措施,對涉嫌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外,依據現行法規,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無論采取何種定價方式,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均需向網下詢價對象(包括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和網上公眾投資者發行,投資者自主決定是否接受發行價格并自主決定是否申購繳款。倘若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了高于市場水平和投資者無法接受的價格,將無法獲得投資者認可并導致大量包銷或中止發行。就是說,可以通過加強市場約束和行為約束機制,制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一手遮天”行為的發生。
建立基金經理與投資者利益捆綁機制
針對有網友提出建立基金經理獎金與基民收益掛鉤的機制,投資者保護局表示,證監會已開始推動建立基金經理和基金投資者利益捆綁的機制。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出臺《關于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建立基金從業人員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綁定機制,鼓勵基金管理公司針對高級管理人員、基金投資和研究部門負責人、基金經理等購買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額,促進基金從業人員更加注重增強投資研究能力、提高基金投資業績和規范運作水平。
二是推出發起式基金,促進基金公司、基金經理與基金持有人利益一致,近期修改并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發起式基金時,需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三是探索基金費率改革。如鼓勵基金公司提取部分管理費設立專門的業績風險準備金,當基金業績低于業績基準時,提取業績風險準備金補償基金持有人。
對于市場關注的國際板推出問題,投資者保護局表示,目前國際板還處在制度設計、方案論證和規則制定階段,何時推出還沒有時間表。
投資者保護局同時表示,“新三板”市場正在籌建之中,“新三板”主要是為未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轉讓服務,不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即便融資也是以定向募集為主,且增資規模較小,不會產生對A股的資金分流效應。“新三板”建設將采取逐步擴大試點的方式穩步推進,初期將選擇少數城市條件成熟的國家級高新技術園區,不會對已有市場產生負面影響。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