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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辦法發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1日 13:47 中金公司
中金公司 范艷瑾 事件: 中國證監會發布了《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允許證券公司開展QDII業務,其中涉及到證券公司的主要條款包括: (1)凈資本不低于8億元人民幣,凈資本與凈資產比例不低于70%;經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業務達1年以上;在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少于2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 (2)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國家外匯局申請經營外匯業務資格。 (3)境內機構投資者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投資顧問進行境外證券投資,境內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擔任投資顧問的,可以不受經營時間(經營資產管理業務5年以上)和管理資產規模(10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的限制。 評論: 《試行辦法》對證券公司短期影響有限: 從目前實際情況來看,國內證券公司如果開展QDII業務應該主要集中于香港市場,因為對多數證券公司對海外市場了解有限。 在目前國內A股市場火爆異常的情況下,多數投資者獲利豐厚,導致國內投資者缺乏投資于海外的動機。 在人民幣正處于長期的升值過程中的前提下,投資者更愿意持有人民幣來避免貨幣貶值風險。 在開展QDII業務之前,證券公司首先需要向外匯局申請QDII額度,其額度很有可能會受到限制,預計證券公司的QDII額度會低于證券投資基金。 《試行辦法》將對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產生長期積極影響: 有效地拓展了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目前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只限于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和專項資產管理業務進展有限。QDII業務的推出將有效拓寬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單純依賴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現狀。 有利于國內證券公司更快地適應國際市場。目前證券公司的國際化程度普遍較低,通過開展QDII業務,證券公司可以通過香港市場更快地了解并適應國際市場。 目前合格的證券公司: 《試行辦法》將凈資本門檻定到8億元,與創新類證券公司的評審標準一致,實際上能夠滿足此標準的基本上只有創新類證券公司和一部分規范類證券公司。 滿足經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業務1年以上且管理資產規模在20億元以上的證券公司目前僅有廣發證券、光大證券、招商證券、中信證券、東方證券、中金公司、國信證券、國泰君安證券、華泰證券等9家創新類證券公司。 對我們關注的證券公司的影響: 中信證券和光大證券各項指標都達到要求,而且在香港也擁有分支機構,應該可以較快拿到相關資格并開展QDII業務。 宏源證券和海通證券雖然是創新類證券公司,但是在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開展時間和管理資產規模方面暫時無法達到要求。 由于以上幾家證券公司都是創新類證券公司,因此將是最先受益于QDII業務的證券公司,因此我們維持對各家證券公司之前的評級。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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