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 > 港股 > 熔盛重工被指拖延收購全柴集團 > 正文
⊙見習記者 黃世瑾 ○編輯 邱江
熔盛重工要約收購全柴動力案又有新進展。今日,興全趨勢基金公告,由興全基金公司代理,興全趨勢基金對熔盛重工締約過失責任提起訴訟,認為熔盛重工在被取消的全柴動力要約收購這一交易的締約過程中具有過失,這與興全趨勢基金作為投資者在此期間買入并持有全柴動力股票所受損失存在因果關系。記者從熔盛重工方面了解到,公司確已收到立案通知書,興全趨勢基金索賠金額為1600余萬元。
興全趨勢基金在公告中稱,熔盛重工在取得商務部反壟斷局和國務院國資委相關批文后,怠于向中國證監會遞交補正材料,且最終從中國證監會撤回對全柴動力的全面要約收購申請材料。在收購交易的締約過程中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具有過失。因而應該對興全趨勢基金投資損失進行賠償。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于9月12日受理本案。
對于這場訴訟,興全基金方面表示,法律程序已經準備了相當一段時間,不過具體的訴訟材料無法提供,相關的法律事務代表也無法接受采訪。
熔盛重工法務總監王濤則告訴記者,公司確實收到了立案通知書,一同提交的第二份證據為全柴動力2011年4月28日發布的公告,興全基金就此認為,從此時開始,熔盛重工給興全基金留下了締約將成立的印象。記者回查公告發現,當天發布的公告正是《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
王濤對此提出了反駁,稱“我們確實有發出要約的意圖,但是受限于各種審批尚待完成,公告中也明確表示要約收購必須得到中國證監會的批準。”他還表示,締約過失責任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締約過失責任一定是在合同訂立雙方之間才會出現的法律責任,“我們雙方目前還不是相對方,如果要約成立,那么雙方才可以算有締約關系。”
關于這起訴訟的未來發展,王濤表示,法院在受理時只做形式審查,他個人認為興全趨勢基金的起訴毫無根據,“是很荒謬的!”
不過,熔盛重工的麻煩不止于此。全柴動力的中小股東也在行動。有報道稱,這些中小股東委托的南京律師在9月11日已與南通中院立案庭進行了聯系,詢問中院是否就全柴動力收購方違約事件接受立案,但立案庭工作人員表示暫不受理。
專業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張洪明律師告訴記者,如果要想按違約起訴,首先要有“約”才行,“要約公告發出了,才有可能出現違約,何況現在全面要約收購申請材料已從證監會撤回。既然沒有要約,那么雙方就沒有要約和承諾的問題。”
同時,張洪明律師對興全趨勢基金以締約過失責任提起訴訟表達了疑惑,“因為這只能發生在締約雙方之間。以目前的收購而言,全椒縣人民政府可以用這樣的名義起訴熔盛重工。如果興全或者其他股東想要起訴,那只能以侵權為由起訴,這和締約過失完全是兩種不同的起訴原因。”
有分析人士指出,作為基金管理人,興全基金公司一方面自身受到損失,一方面也要向基民做出交代。因此,目前的訴訟不排除是一種策略,以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
對此,王濤也認為,興全基金公司試圖在輿論上對熔盛重工施加壓力,而經濟賠償則是其次的,“他們從一開始就揚言要搞我們。”
耐人尋味的是,在全柴動力的半年報中,興全趨勢基金僅僅是其第十大股東,持有200萬股。而興全旗下另一只基金興全全球視野持有全柴動力756.37萬股,高居第二大股東,此次卻沒有由興全基金公司代理提起訴訟。興全基金公司相關人士向記者確認了這一點,但沒有透露原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