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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港股的交易成本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9日 16:30 證券日報·創業周刊

  一般買賣證券時,應繳付費用如下:

  1.傭金

  由2003年4月1日起,經紀將可與其客戶自由商議傭金收費。

  2.交易征費

  由2006年12月1日起,買賣雙方須分別繳納每宗交易金額0.004%的交易征費(計至最接近的仙位數)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試驗計劃及交易所買賣基金之莊家交易則獲豁免(沛富基金〔股份代號:2821〕除外)。

  3.投資者賠償征費

  因為賠償基金的凈資產值已經超過14億元,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根據2005年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 - 征費)(修訂)規則,于2005年12月19日起暫停投資者賠償征費 (即:買賣雙方各付每宗交易金額的0.002% (計至最接近的仙位數))。

  4.交易費

  買賣雙方須各付每宗交易金額0.005%的交易費(計至最接近的仙位數)予交易所。試驗計劃及交易所買賣基金之莊家交易則獲豁免。

  5.交易系統使用費

  買賣雙方均須各付每宗交易港幣0.50元的交易系統使用費。至于經紀是否會將交易系統使用費轉嫁投資者,則屬其商業決定。

  6.

股票印花稅

  除非另有指示外,股票轉讓時,買賣雙方均須分別繳納每宗交易金額0.1%的股票印花稅(不足一元亦作一元計)。所有股票期權莊家經銷交易、試驗計劃及交易所買賣基金之莊家交易則獲減免。

  7.轉手紙印花稅

  不論股份數目多少,每張新轉手紙須繳納轉手紙印花稅港幣5元予政府,由注冊股份持有人,即賣方負責繳付。

  8.過戶費用

  不論股份數目多少,上市公司之過戶登記處收取新發股票費用,收費每張港幣2.50元,由買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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