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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中國上市公司“三會”運作效率有待加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2日 18:38 《董事會》

  新浪提示:本文屬于研究報告欄目,僅為分析人士對一只股票的個人觀點和看法,并非正式的新聞報道,新浪不保證其真實性和客觀性,一切有關該股的有效信息,以滬深交易所的公告為準,敬請投資者注意風險。

  文/魯桐 仲繼銀 孔杰

  對于股東會和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即使是百強企業,也還基本是停留在表面文章多、實際作為少的階段

  編者按:中國社會科學院公司治理研究中心,經過近一年的時間,對中國上市公司100強企業進行了跟蹤調查和研究,本文是其研究成果的一部分,反映出的問題說明,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的完善,還需要下很大的功夫。

  股東會:表面文章多,實際作為少

  在中國這樣一個仍然是以關鍵人治理為特征的商業環境里,研究董事會作用之前,有必要先看看股東會是否起到了較大的作用。從我們評估中可以發現,對于股東會和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即使是百強企業,也還基本是停留在表面文章多、實際作為少的階段。

  表面文章多的一個表現就是章程中明確列出的股東會職權比《公司法》的規定是“一個都不能少”,并且90%以上的企業都會在公司章程里列出10項以上的股東會職權,盡管其中含有把公司明文規定的10項職權中的某些項分拆為多項列出等這樣“虛增”條數的成分。

  但是股東會的實際作為卻似乎不太那么重要,對此可以從董事長和總經理出席股東年會的情況中看出來。董事長全部參加了過去兩屆股東年會的公司比例不足70%,總經理全部參加的比例則低于50%。董事長和總經理作為中國公司中的關鍵人,可以不把參加股東會作為最重要的事項對待,可想而知股東會只是一切按事先安排好的固定程序和議事項目進行的,不會有意外和變故發生。

  在缺少股東會的壓力之下,董事會和監事會實際作用的發揮,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構成和其成員的個人素質。對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構成及運作情況我們將在下面兩個部分里分別進行詳細的描述與分析。對董事和監事的個人素質,由于我們沒有進行針對個人的調查,無從進行一個總體的判斷,但是我們肯定的一點是,至少從所有可以得到的公開信息看,所有納入我們評估范圍的中國百強上市公司中,沒有一家組織了針對其自身全體董事和監事的培訓活動。在當前這種公司治理要求日益提高,相關法規和環境激烈變化的情況下,要充分發揮董事會和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必須加強對董事和監事的培訓,這已經是一個國際性的潮流,而中國的公司卻似乎是依然故我、不為所動。

  董事會:管理參與度還很淺,實質作用尚待發揮

  董事會的構成: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和獨立董事“三三制”。股東對董事和獨立董事的提名權,基本都是按《公司法》的規定執行,有權提名董事和獨立董事的股東持股比例限制分別為3%和1%,只有極少數的公司股東提名董事的持股比例限制為1%,降低了中小股東參與董事提名的門檻。相比之下,職工在董事會中的代表性卻是很低,能夠明確地識別出有職工董事存在的公司只有6家。這一點,似乎與中國《公司法》有關國有控股公司應有職工董事的規定以及國資委推進職工董事制度的努力不太相符。不過,如果我們考慮到,在中國國企及國企改制而來的上市公司中,基本沒有職業經理人,經理人員基本都是“企業職工”身份,在實際行為中,相比投資方利益來說,他們更具有“代表”和“維護”職工利益的傾向。

  100家樣本企業竟然囊括了中國《公司法》所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5到19人之間的全部數字,看來在這個問題中國企業還是比較費心思的。這100家企業董事會的平均規模是11.45人,比全體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平均規模(9-10人)要高一些,這反映出了它們資產規模大的因素。不過要是相比美國公司的資產規模和其董事會規模來說,可以說這些公司的董事會規模還是有些偏大。

  中國百強上市公司中最常見的董事會規模:董事會為9人的公司數量最高,30家;其次是11人,19家;然后是15人,10家。百強上市公司董事會中,平均非執行董事人數為8.77人,其中獨立非執行董事人數為3.90人,非執行董事和獨立非執行董事占董事人數的比例分別是76.6%和34.1%。如果按“三三制”——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扣除獨立董事)和獨立董事各占三分之一的標準來衡量,是執行董事低于三分之一,非執行董事高于三分之一,而獨立董事正好三分之一。

  董事會的會議:會議次數及出席率均有待提高。中國百強上市公司平均的董事會會議次數為一年7.99次,董事的董事會會議出席率為88%。

  中國百強上市公司平均兩次董事會會議之間的間隔時間為一個半月,距基本每個月一次的國際領先企業中最為常見的董事會會議頻率規范還有相當的距離。從具體分布情況來看,有近10%的企業是一年4次,也就是每個季度一次,與強制披露定期報告的次數相同。這種企業董事會,可以說只是一種法律和形式上的需要。然后是有30%的企業董事會一年會議次數為5-6次。可以想象,這總計近40%的一年會議次數為4-6次的企業董事會,缺少對公司管理、治理和戰略決策的實質參與,屬于走過場類型的董事會。每年董事會會議次數在7-9次之間的公司比例為36.4%,這種頻率也難以保證董事能夠對公司管理有正常程度的參與,屬于淺嘗轍止類型的董事會。以上這兩種類型董事會占樣本總數的75.8%,也就是說中國百強上市公司中,尚有四分之三的企業董事會對公司管理、治理和戰略決策的參與是低于正常程度的,是沒有發揮太大的實質性作用的。

  從會議頻率來看,正常參與類型的董事會(會議頻率在10-12次)和深度參與類型的董事會(會議頻率在13次及以上)合計比例為24.2%。其中,14.1%的公司屬于正常參與類型,接近于每個月一次董事會會議;10.1%的公司屬于深度參與類型,能夠保證每個月至少一次董事會會議。我們并不是說董事會的會議次數越多越好,但是根據國際領先企業的公司治理經驗,每個月一次董事會會議是保證董事會有效發揮作用的一個基本條件。

  除了會議次數這樣一個簡單的數量性指標之外,董事會作用的發揮還需要董事會的會議質量比較高才行。不過由于數據限制,我們僅以董事們的董事會會議出席率這樣一個最基本的指標來衡量董事會會議的質量。董事們不能保證足夠的會議出席率,董事會的會議質量也就難以保證,同時,會議出席率也是衡量董事個人是否盡職的一個很簡潔但很重要的指標。

  根據國際上通行的標準,董事每年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比率不能低于75%,低于75%的董事會會議出席率則“明顯”屬于沒有盡到董事的勤勉責任。可是中國的百強上市公司中,竟然有8.7%的董事會會議出席率是低于75%的。還有28.3%的企業董事會會議出席率在75%-84%之間,不算“明顯”失職,但卻屬于出席率比較低的。以上兩類合計比例為37%,也就是從董事會會議出席率來看,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企業董事會董事是沒有充分盡到董事所應有的“勤勉責任”的。能夠有較高董事會會議出席率(85%-94%)的企業比例是35.8%,也就是三分之一略多的企業董事能夠基本盡到其出席會議這項“勤勉責任”。從出席會議來衡量,董事能很好盡到其勤勉責任、董事會會議出席率在95%以上的企業比例是27.2%,低于三分之一。

  總體來說,中國百強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會議次數和出席率都是不能令人滿意的,相比國際領先企業董事會的作為水平還有相當大的差距。

  董事會疏于盡職,對公司管理的參與度低下,則會導致經理人“自作主張”的空間非常大。對于那些不足以提請股東會決議而又不能放權給經理人的事項,在董事會自身缺乏主動作為的情況下,股東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權力的行使就變得十分重要。中國《公司法》第111條的規定是持股10%以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對此,可知信息的71%的中國百強上市公司在其章程中做出了與《公司法》完全相同的規定,沒有發現哪家企業向前邁進了一步,降低一點對股東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所需持股比例的限制。降低股東通過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來參與公司治理的持股比例限制,在股改完成、股票逐步全流通、股權逐步分散化的情況下,變得日益重要。

  董事會的委員會及其會議:信息披露不充分,實際運作不到位 。按照有關法規和上市規則的要求,我們評估范圍內的公司(A股和H股)董事會都應該設立審計和薪酬等下屬委員會,但是我們從公司年報、網站、章程等等各種可得資料中,難以確認所有公司都實際設立了這些委員會。就我們確切得到的信息來統計,這100家公司中,共有74家設立了董事會的下屬委員會,委員會數量最少的是1個,最多的是7個,平均為3.41個。

  在74個可知設立了董事會下屬委員會的企業中,從下設委員會個數的分布情況來看,多數(接近60%)企業董事會下屬委員會數量在3個和3個以下,二者的比例分別是17.6%和40.5%,處于下設委員會數量不足狀態。下設委員會為4個,與中國證監會要求一致的企業比例是24.3%,我們可以將其看作比較合適。也有少數能夠自覺根據需要增設董事會下屬委員會、委員會數量為5個及以上的企業,占設立了委員會的公司總數的17.6%。

  理論上說,董事會下屬委員會的數量并非越多越好,因為董事會委員會所承擔的也是董事會授權和董事會分內的事務。就當前公司治理的需要來說,審計、薪酬、提名以及中國公司更為需要的關聯交易審核等等事務,都需要有稱職的獨立董事起主導作用。獨立董事占多數、并擔任主席職位的委員會則是在整個董事會中占不了多數的獨立董事充分發揮作用的一種重要制度保障。沒有適當數量的委員會承擔這些相應的職責,則必然結果是這些職責或者被忽略,或者是由有執行董事在內的全體董事共同履行而帶來一些不足、偏差和利益沖突。

  董事會委員會的數量合適之后,還要有相應合格的董事到位。就少數委員會人數可知的企業來說,審計、薪酬和提名三個委員會各自的平均人數分別為4.04人、4.47人和4.47人,人員數量是合適的。但他們實際作用的發揮,還要有足夠的委員會會議次數作保障。而這一點,可以說非常不盡如人意。就總體平均3.41個董事會下屬委員會來說,總計會議次數在7次及以上,也就是平均每個委員會一年兩次會議的企業比例只有三分之一。這三分之一算是“表現好”的中國百強上市公司,董事會各個委員會會議總計次數也才只比國際領先企業一個董事會委員會的每年會議次數略多一點。三分之一董事會委員會總計會議次數為2-3次的企業,基本上屬于形式設立了委員會、實際上沒有運作的狀態。另外三分之一董事會委員會總計會議次數在4-6次之間的企業,也就是董事會的委員會剛剛開始有所作用的狀態。

  在當前全球性的公司治理改革中,監管機構、交易所、機構投資者和那些領先公司,都非常重視的一個問題就是董事會的委員會設立和其相應職責的到位。董事會委員會的運作,甚至已經不再是董事會內部的事務,而成為監管機構和股東們也都要密切關注的事項。比如,公司年報中要有審計委員會和薪酬委員會單獨的報告,匯報其履職狀態,所遵循的守則等等。但是,在我們調查的這100家中國百強上市公司中,不僅沒有一家年報中有單獨的董事會委員會報告,而且,就是董事會委員會的總體狀態,如其數量、人員組成和會議次數等等基本信息也都是只有少數企業有相對詳細和具體一點的披露。

  包括董事會委員會狀態在內的整個董事會作用的不到位和相關信息的披露不充分,可以說是中國公司治理中的一個最薄弱的環節。在這個公司治理的核心和關鍵問題上的薄弱狀態,可能與中國百強上市公司目前仍是國有股一股獨大狀態有關,但與我們對現代企業制度和公司治理基本原則的認識偏差和理解不充分也有關。在其背后,也許有中國的政治經濟體制和文化方面的深層原因。

  監事會:權力空間有限、實際作為不大

  可以說監事會始終是中國公司機關中地位比較尷尬的一個機構。董事會得到股東大會的授權任命經理人員、管理公司事務,自然負有不可推卸的監督和控制經理人員行為的職責,監事會的監督職責就顯得有些空洞。引進美國式獨立董事制度、明確地將一些具體的監督職責賦予了獨立董事之后,監事會對于經理層的監督和作用空間似乎更小了。而在監督董事會職責,可以說一直就是有名無實,監事會作為董事會的平級機構,并沒有任命、考評董事行為的權力。實際運作中,監事會人員的配備往往又低于董事會,也就是監事的個人地位和影響力都相對小于董事,使其更難以實際發揮有效作用。相比于董事會的運作情況來說,監事會的運作更是“徒有其表”的性質多一些。

  監事會的構成:100%設立,構成合規。從結構設置上看,中國上市公司中監事會都很齊全,遠比董事會下屬委員會的設置更到位。這可能與監事會是自從《公司法》頒布就有的,而董事會下屬委員會則是這幾年才開始通過“公司治理原則”和“獨立董事制度指引”等引入的。人們在認識上,都認可了監事會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所必須要有的,但是對董事會的下屬委員會卻可能有這么普及和深入的認識。

  中國百強上市公司監事會監事會的平均人數為4.87人,最常見的兩種監事會規模是3人和5人,分別占39%和31%。職工代表監事平均人數為1.86人,職工代表監事所占比例為35.8%,基本上與監事會要有三分之一職工代表的規定一致。最常見的兩種結構狀態是3人監事會1名職工代表監事(32家)和5人監事會中2名職工代表監事(15家)。

  職工代表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100家企業中64家在其章程中明確規定了股東有權提名監事的持股比例限制。其中,29家所規定的比例是3%,26家規定的比例是5%,另外有6家的規定是1%,1家4%和2家10%。

  監事會的運作:行為上明顯不足,結果上難說有效。在實際運作中,很難說監事會是到位和有效的。中國的監事會也是以會議體形式存在的,這和日本傳統體制下公司監事以個體身份行使職權是不同的。作為一個會議體機構,會議次數是其作為多少的一個明確標志。從我們樣本公司監事會的會議次數上看,每年會議次數為3.52次,還不到董事會會議次數的一半。

  監事會列席董事會會議,是《公司法》規定的職權和職責,如果監事疏于參加董事會會議,則即缺少了一個了解公司重要情況和決策事項的渠道,也是沒有盡到其監督董事會會議這項重要職責。但是,在我們的全部100家公司中,有確切信息表明其監事會成員是否出席了每次董事會會議情況的公司只有74家。就這74家來說,監事參與董事會會議的比例也不能令人滿意。雖然有55家企業宣稱其監事列席了全部董事會會議,但是仍有19家企業的監事會成員沒有列席全部的董事會會議,致使總體平均的監事參與董事會會議比率不足90%。

  中國的公司治理改革進行到今天,應該認真地審視一下監事會的角色了,作個“擺設”不去管它,非常不利于公司治理的實質性推進。到底進一步建立健全以獨立董事為主導的董事會制度而取消監事會,還是真正加強監事會制度?日本《公司法》上由企業在監事會制度和獨立董事制度之間自主選擇的做法,也許是值得我們借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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