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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公告,表示鑒于廣東證券嚴重違法違規經營,風險巨大,且一直未采取措施整改自救,不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決定對廣東證券作出取消證券業務許可,并責令關閉的行政處罰。同時,中國證監會決定委托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自2005年11月4日收市后組織成立托管清算組,對廣東證券實施托管清算。[全文][評論] |
廣東證券不歸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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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火索:國洪起案 廣東證券2004年之前在國內資本市場上相當低調,直至去年1月號稱資本大鱷的國洪起案發。跟廣東證券搭上關系后,國洪起精心編織的詐騙計劃開始通過廣東證券實施。其手段主要有三:一是虛增國債標準券,僅北京一家營業部就虛增了3億多;二是通過勾結營業部內部人員,挪用公司其他國債;第三是和營業部人員串通,將已經回購的國債再向銀行騙貸。 [全文][評論] 相關:廣東證券兩經理被控挪用上億公款及濫用 |
券商通病:挪用客戶保證金 挪用客戶保證金問題非廣東證券所獨有,實為近年來問題券商之通病。截至2004年末,廣東證券挪用股民保證金19.38億元,用于填補莊股虧損、投資失敗所造成的資金窟窿,被公司審計師——廣東羊城會計師事務所評價為“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全文][評論] |
政府拯救失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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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初,廣東證券危機爆發后,地方政府就開始了拯救行動。當年3月,廣東省主管金融的副省長宋海攜廣證董事長鐘偉華進京,向證監會作緊急匯報。繼而來自省政府的說法稱,“政府將根據廣證實際損失施以援手,除非萬不得已,廣證不會上演南方證券被行政接管的一幕。” 10月,廣東省證監局向廣東省高院提出查封廣證客戶保證金申請;隨后,于10月14日晚,廣東高院出動數百干警,在省內17個城市和省外五個城市同時查封廣東證券客戶保證金賬戶。政府保護雖令廣東證券僵而不死,也掩蓋了這家公司歷來累積的重重問題,并在客觀上導致了無人承擔責任的結果;廣東證券一年多來業務大幅萎縮,虧損繼續放大,事實上已處于瀕危倒閉境地。[全文][評論] |
壓垮廣東證券的最后一根稻草 | |
廣東證券2004年年報顯示,繼2003年虧損2.92億元后,當年再度虧損16.3億元;加之2004年因賬外經營并表所導致的利潤調整,截至年底,公司累計虧損高達28.44億元。由于資金緊張,廣東證券被迫轉讓旗下大成基金及易方達基金股權,但對公司解困來說只是杯水車薪。 今年10月以來,廣發行自身的重組進入了關鍵階段,由于外資的介入,廣發行又一次追討這7.7億元,這筆賬務成為了壓垮廣東證券的最后一根稻草。[全文][評論] |
廣東證券被接管 五券商分羹 | 廣東證券被托管殃及同人華塑 |
11月4日,廣東證券被托管。不同的是,這一次是由中信證券、長江證券、光大證券、太平洋證券以及中國建銀投資證券等五家券商聯合托管。這在券商托管上也還是第一次。“我們是11月1日晚上得到證監會通知,要求第二天必須趕到北京參加一個封閉式培訓,準備托管某問題券商。”[全文][評論] | 11月6日,在距離廣東證券被托管清算不過兩天的時間,同人華塑公司就發布公告稱,公司原本指望以短期投資和應收賬款置換房產,然而隨著廣東證券公司被托管,這一愿望最終落空。[全文][評論] |
鏈接:2005年“逝去”的券商 | |
大鵬證券 2005年1月,證監會宣布,取消大鵬證券公司業務許可并責令關閉,并委托長江證券托管大鵬證券經紀業務。8月董事長徐衛國被捕。 閩發證券 從2005年4月開始,經過有關部門連續五個月的清理、甄別,來自閩發證券的虧損總額高達九十億,2005年8月閩發證券平靜落幕。 北方證券 2005年5月27日,因嚴重違規存在巨大風險,東方證券公司受證監會委托托管北方證券經紀業務及其證券營業部。 民安證券 2005年6月30日,民安證券清算組發布了債券登記公告。民安證券因涉嫌挪用客戶保證金等原因,被證監會責令托管。 [全文][評論] 相關:一年關閉14家高風險券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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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中的券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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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困境的深層次原因 | |
華西證券總裁胡關金認為,當一個行業出現了普遍性的生存危機時,我們的目光就不能再限于某一個或幾個券商的個案上,必須從整個證券行業的制度上去查找原因。中國券商從上世紀90年代初發展至今,走過了十幾年,感覺是路越走越窄,行業背負的包袱越來越重,好像怎么轉都走不出來。他認為,其根本問題在于證券市場的制度設計上存在先天不足。或許有人說,現在股市處于深度調整,行情不好只是暫時情況;但如果市場制度性缺陷不得以改變,即便行情好轉,券商這個行業也看不到什么前途。[評論] |
業內人士:制度設計上的缺陷是券商最大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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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制度建設是中國券商出路 | |
新證券法打開資本市場發展空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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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變則法移。我們可喜的看到,在2005年10月剛剛通過的《證券法》三審在此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如允許公開發行的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合法交易場所進行轉讓(第39條),為多層次證券市場的建立留出空間;證券上市交易,可以以集中交易方式以外的方式開展(第40條),使得柜臺交易、做市商制度得以引入;允許證券交易以現貨交易以外的方式進行(第42條),為股指類、利率類和匯率類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打開綠燈;允許證券公司經批準以后,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第142條),使投資者買空、賣空成為可能,而“單邊市場”的尷尬將一去不返。[全文][評論] |
尋找未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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