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家公司違規操縱“億安科技”股價,致許多股民損失慘重;這是我國證券界首例民事賠償共同訴訟案
北京消息在億安科技股價操縱事件中蒙受損失的百余位股東決定委托北京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團為自己挽回損失,起訴操縱“億安科技”股價的廣東四家投資顧問公司。廣東“億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董事也將成為共同被告,被訴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悉,這是我國證券界首例民事賠償共同訴訟案,也開創了證券司法審判集團訴訟的先例。
記者昨天從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億安科技股東委托律師團首席律師、證券法專家郭鋒處得知,自該所5月中旬發出《關于向億安科技股東征集委托擬依法要求民事賠償的公告》以來,截至當天下午4時已有102個股民來事務所登記。
據介紹,已登記的股民都在億安科技股票的買賣上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損失,其中受損最多的達70萬,最高買入價位是110多元。一些股民高買低賣已經出貨,另一些則被套至今。
“億安科技”股票曾經從1998年8月的5.6元左右,最高上漲到2000年2月的126.31元,漲幅高達21.5倍,是中國證券市場第一只百元股。“億安科技”股價操縱案是中國證監會今年4月25日查處的。受查處的聯手操縱股價的4家公司分別為:廣東欣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中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百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和廣東金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的這4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資金,利用627個個人股票賬戶及3個法人股票賬戶,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聯手操縱“億安科技”股票價格大肆牟利。截至今年2月5日,上述4家公司共實現盈利4.49億元,股票余額77萬股。今年4月,中國證監會作出決定,沒收上述4家顧問公司非法所得4.49億元,罰款4.49億元。
《證券法》對操縱股價造成的民事賠償缺乏具體規定。郭鋒認為,根據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4.49億應優先用于民事賠償。
(李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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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證券法并沒有對民事賠償作出規定,那么,“億安科技”股東提起訴訟法律依據何在?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長郭鋒稱:本案屬于因被告(股價操縱者)在證券交易活動中通過操縱股價實施侵權行為而獲得不當得利,并造成原告(投資者)經濟損失的侵權損害賠償案。被告的行為直接觸犯了證券法第71條規定。證券法雖然未具體規定操縱股價的民事賠償責任,但民法是基本私法、普通法,民法中關于民事責任的規定適用于證券法。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事責任包括“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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