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 猴王集團的“閃電式”破產,引起了其第二大債權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震驚和關注。華融公司有關人士昨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明確表示,猴王集團的破產程序并不規范,而且,猴王集團在破產前還采取了大規模的資產分離活動。
記者從華融方面了解到,擁有猴王集團6.62億元債權的這家國有資產管理公司,事先并不知道猴王集團申請破產以及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消息,直到2月27日,華融公司才從法院裁決中得知猴王集團已宣告破產。就此,華融方面認為,對照《企業破產法》第九條的規定,猴王集團破產案存在一些不規范的問題,如公告中未披露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時間,此外,華融至今還不知道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時間。
據該人士介紹,華融得悉猴王集團破產消息后,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宜昌,工作組向宜昌有關方面提出了查詢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等資料以及破產前猴王集團資產分離情況的要求,但宜昌方面不肯提供猴王集團資產分離、破產程序、審計等情況和資料,并稱“已經既成事實,你們不認也得認”。
該人士還指出,自去年7月份以來,猴王集團采取了“剝離重組、分塊搞活、分兵突圍”的大規模資產分離活動。猴王集團1999年底資產34億元,負債27.7億元,2000年11月資產24.26億元,負債22.45億元,2000年12月資產3.71億元,負債23.96億元,一年之內特別是最后一個月時間內,集團資產大幅度縮水,而負債未減反增。該人士認為,資產的異常變動反映出,在猴王集團一系列資產分離活動中,資產被抽調“分兵突圍”去了,但債務沒有依照規定隨著資產走,大量債務擱置在待破產的猴王集團中。據華融掌握的情況,猴王股份公司、華融、信達、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機構,是猴王集團的主要債權人,因此,猴王集團破產的最終損失,要由上市公司的投資者和中央財政來承擔。
由于債權人應有的知情權得不到保證以及對清算組的活動一無所知,華融對清算和清償結果的公正性深感憂慮。同時,考慮到猴王集團破產前的大規模資產分離情況,華融稱將按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有關方面對猴王集團2000年8月27日至2001年2月27日期間的所有資產分離情況進行審查,并向債權人會議公布審查結果。如有資產轉移的,應并入破產財產一并清償。
此外,該人士還指出,曾作為國家512戶重點企業的猴王集團今天走到破產的境地,很重要的一條教訓就是沒有依法合規經營。據該人士了解的情況,僅1994年至1996年間,猴王就設立了136個賬戶,動用公款10億元炒股,虧損28960萬元,向證券公司透支22400萬元,共損失51360萬元。(記者 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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