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要求 限規模 公募基金流動性新規出爐 貨幣基金擴張或降溫
金融時報 本報記者 楊毅
經過前期的征求意見和修改,公募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新規終于正式發布。在9月1日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證監會公布了《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其中對于公募基金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提出了更加明確的監管要求,并重點針對貨幣基金進行了規定。
分析人士認為,《管理規定》以加強公募基金流動性風險管控為核心,對現有開放式基金的監管規則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梳理修訂。整體來看,新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募基金規模擴張的速度,與今年加強金融監管的大原則匹配,同時也限制了過度競爭,有利于整體行業更持久的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考慮到行業落實法規要求需要一定時間,《管理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同時為確保法規平穩實施,避免對市場造成短期影響,《管理規定》對涉及基金管理人需進行投資調整的事項均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
管理細節較征求意見稿趨嚴
歷經近20年的探索,借鑒成熟市場經驗,我國公募基金行業已經初步建成以法規底線約束為主、以貨幣市場基金為防控重點的流動性風險管控機制,基本滿足了行業初期風險控制的要求。但自2015年以來,行業市場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流動性風險管控壓力日益加大。
近年來,資本市場各板塊的波動率明顯提升,公募基金的流動性管理壓力日益加大。今年3月31日,證監會就《管理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從反饋意見情況看,市場各方普遍認為,流動性風險是現階段我國公募基金行業穩健發展所面臨的突出問題。
此次《管理規定》以證監會公告形式發布,作為《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與《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的配套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共十章41條,除總則和附則外,涉及了管理人內控、產品設計、投資交易限制、申購贖回管理、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信息披露、貨幣市場基金特別規定和監督管理共八章,對公募基金流動性風險管控提出了更高要求。
進一步梳理看,本次《管理規定》主要內容涵蓋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以及基金產品設計、投資限制、申購贖回管理、估值與信息披露等業務環節的規范,并針對貨幣市場基金的流動性風險管控作出了專門規定。
相比今年3月的征求意見稿,興業證券分析師唐躍稱,本次《管理規定》在規模限制、投資集中度、投資品種和久期等方面都有了更加細化的要求。總體而言,《管理規定》雖然給予了半年的寬限期,但相比先前的征求意見,在細節管理上是趨嚴的。
多維度完善貨基規則
《管理規定》中關于貨幣基金的相關條款受到市場人士與投資者的較多關注。2017年年初以來,貨幣基金規模不斷攀升,自5月創歷史新高后繼續保持較高的增速。
據基金協會最新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7月底,開放式基金共4080只,凈值合計9.96萬億元,份額9.53萬億份;其中,330只貨幣基金合計凈額已經超過5.85萬億元,占據開放式基金58%的規模。尤其是7月份單月擴張了7500多億元。
業內人士表示,由于收益率較高加上免稅等優勢,今年貨基吸引了較多機構和個人投資者的需求,規模快速增長,異軍突起。但2016年12月市場的流動性沖擊顯示出貨基在流動性管理方面仍存在一定隱患,因此今年規模進一步擴張之后,潛在的流動性管理風險也在升高。
整體來看,《管理規定》從多個維度完善規則、加強對貨幣基金的管控。唐躍表示,貨幣基金新規主要在約束貨幣基金規模擴張、提高資產流動性、抬升資質和降低久期等方面進行監管。
“貨幣基金增長規模將受到明顯約束,特別是定制貨幣基金。”唐躍表示,按照新規的要求,如果貨幣基金規模超過了200倍的風險準備金要求,則把風險準備金計提比例從10%提升到20%,這將明顯約束貨幣基金規模的擴張。
同時,對于偏定制的貨幣基金,要求“80%以上的基金資產需投資于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唐躍稱這將降低收益率回報。
促公募基金回歸“公募”本源
本次《管理規定》的部分條款對定制化基金也進行了限制,旨在回歸“公募”本源。
中金公司分析師陳健恒稱,如第三章第14條,在產品設計方面,對于新設基金“擬允許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50%的,應當采用封閉或定期開放運作方式且定期開放周期不得低于3個月(貨幣市場基金除外)”,以及第七章第27條,“基金運作期間,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
“通過如上兩條規定,大大提高了定制基金的難度。”陳健恒稱,其主要目的是限制新增定制型基金,將公募基金回歸“公募”的定位,嚴禁公募基金通道化。此條與征求意見稿一致,基本在市場預期內。
而就《管理規定》對于固收類公募產品而言,天風證券固定收益分析師孫彬彬稱,其主要影響至少有4個方面。一是對單一持有人可能超50%的基金要求采用發起式形式,不得對個人出售;二是流動性受限資產投資比例要求,影響到10個交易日以上到期的逆回購與有條件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三是全部開放式基金產品與私募類資管產品進行逆回購交易時質押品要符合基金投資范圍,影響可能不僅限于私募基金;四是面對大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延期辦理或采用擺動定價機制應對。
事實上,做好流動性風險管控是公募基金行業持續發展的基石,也是確保資本市場乃至整個金融體系穩定的基本要求。“《管理規定》聚焦公募基金流動性風險,進一步細化底線要求,強化機構在流動性風險管控方面的主體責任,有利于降低基金業務的結構脆弱性,促進我國公募基金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9月1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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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周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