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長春燃氣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證券代碼:600333 證券簡稱:長春燃氣公告編號:2016-063
長春燃氣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本次會議是否有否決議案:無
一、 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 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2016年11月10日
(二) 股東大會召開的地點:長春燃氣股份有限公司八樓會議室
(三) 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和恢復表決權的優先股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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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決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大會主持情況等。
長春燃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了投票表決。公司董事長張志超先生主持會議。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及表決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五) 公司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的出席情況
1、 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6人,獨立董事杜婕、王哲、王國起、楊永慧因身在外地未出席會議;
2、 公司在任監事4人,出席4人;
3、 董事會秘書孫樹懷出席了會議;公司副總經理及財務總監列席了會議。
二、 議案審議情況
(一) 非累積投票議案
1、 議案名稱:關于增加公司經營范圍的議案
審議結果:通過
表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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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議案名稱: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審議結果:通過
表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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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律師見證情況
1、 本次股東大會鑒證的律師事務所: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律師:王萌魏小江
2、 律師鑒證結論意見:
經驗證,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人員及會議召集人的資格均合法有效,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 備查文件目錄
1、 經與會董事和記錄人簽字確認并加蓋董事會印章的股東大會決議;
2、 經鑒證的律師事務所主任簽字并加蓋公章的法律意見書;
長春燃氣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1日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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