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493 證券簡稱:鳳竹紡織公告編號:2016-022
福建鳳竹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訴訟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法院已受理,尚未開庭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額:
訴訟一:貨款4,589,173.77元、逾期付款違約金、律師代理費、訴訟費及保全費等相關費用
訴訟二: 貨款3,385,244.34元、逾期付款違約金、律師代理費、訴訟費及保全費等相關費用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相關訴訟的各項工作正積極進行,因尚未開庭審理,目前尚無法預計對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潤的具體影響。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福建鳳竹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因與詩崴琦服飾(福建)有限公司簽訂的《服裝原材料供銷合同》(編號:CPHT2014-09-017)、《服裝原材料供銷合同》(編號:CPHT2014-11-036)存在買賣合同糾紛,于2016年9月21日向晉江市人民法院分別提起訴訟,并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同日公司收到兩宗訴訟案件的《晉江市人民法院訴訟受理通知書》,案號分別為(2016)閩0582民初10386號(簡稱“訴訟一”)和(2016)閩0582民初10385號(簡稱“訴訟二”)。
二、訴訟的案件事實、請求內容及其理由等基本情況
訴訟一:
(一)、訴訟各方當事人名稱:
原告:福建鳳竹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澄清,董事長
住所地:福建省晉江市青陽鳳竹工業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0006115251139
被告一:詩崴琦服飾(福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萬平,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住所地:石獅市永寧工業園區龍山片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350500400005259
被告二:鴻星爾克(廈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榮光,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住所地:廈門市思明區呂嶺路1819號B701、B702室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200791252801R
被告三:福建鴻星爾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榮照,執行董事
住所地:泉州市鯉城區江南火炬開發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007173269726
(二)、訴訟案件事實與理由
被告一系被告二及被告三指定的OEM工廠。2014年9月24日,公司與被告一簽訂編號CPHT2014-09-017的《服裝原材料供銷合同》(下稱“合同”),約定:
1、被告一向公司購買生產“鴻星爾克”品牌產品的相關布料共計6,697,054.5元,最終貨款按實際成交量結算;
2、被告一應向公司預付貨款30%的定金,余款應在收到貨物后90天內結清;
3、被告一若未按合同約定付款逾期超過10日的,每日應按貨款總金額的0.5%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被告一向公司支付定金200萬元,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前履行了全部供貨義務。2014年12月18日,公司與被告一共同確認,被告一尚欠公司貨款4,589,173.77元。經公司多次催討,被告一至今仍未向公司支付剩余貨款。
根據被告二于2014年1月1日向公司出具的《擔保函》,以及被告三于2014年6月11日與公司簽訂的《擔保協議》,被告二及被告三應對被告一在合同項下的義務向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經公司催告,被告二和被告三至今拒不履行保證責任。
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公司于近日向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訴訟請求事項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公司支付貨款4,589,173.77元;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以未付貨款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5年3月8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暫計至2016年9月20日止)1,695,856.87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對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4、判令被告承擔公司因本案訴訟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86000元;
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及保全費用。
訴訟二:
(一)、訴訟各方當事人名稱:
訴訟二各方當事人與訴訟一相同,詳見上文。
(二)、訴訟案件事實與理由
被告一系被告二及被告三指定的OEM工廠。2014年12月5日,公司與被告一簽訂編號CPHT2014-11-036的《服裝原材料供銷合同》(下稱“合同”),約定:
1、被告一向公司購買生產“鴻星爾克”品牌產品的相關布料共計5,010,719元,最終貨款按實際成交量結算;
2、被告一應向公司預付貨款30%的定金,余款應在收到貨物后90天內結清;
3、被告一若未按合同約定付款逾期超過10日的,每日應按貨款總金額的0.5%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被告一向公司支付定金160萬元,公司于2014年12月6日前履行了全部供貨義務。經公司多次催討,被告一未向公司支付剩余貨款。2015年3月21日,公司與被告一共同確認,被告一尚欠公司貨款3,385,244.34元。
根據被告二于2014年1月1日向公司出具的《擔保函》,以及被告三于2014年6月11日與公司簽訂的《擔保協議》,被告二及被告三應對被告一在合同項下的義務向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經公司催告,被告二和被告三至今拒不履行保證責任。
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公司于近日向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訴訟請求事項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公司支付貨款3,385,244.34元;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以未付貨款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5年3月17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暫計至2016年9月20日止)1,230,930.49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對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4、判令被告承擔公司因本案訴訟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64000元;
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及保全費用。
三、訴訟判決情況
本次涉及的兩宗訴訟均已被晉江市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開庭審理。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因本次涉及的兩宗訴訟尚未開庭審理,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故公司暫時無法估計訴訟對公司本期或者期后利潤的影響或者對可能產生的影響做出判斷。公司將積極做好應對,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將密切關注和高度重視該事項,并根據訴訟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以切實維護公司和股東的經濟利益。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福建鳳竹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年 9月23日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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