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358 證券簡稱:國旅聯合公告編號:2016-臨063
國旅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訴訟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一審階段。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額:借款本金2,8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律師費,案件受理費等。
●目前尚無法判斷該訴訟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的影響。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2016年7月21日,國旅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作為原告,通過訴訟代理人福建新世通律師事務所對主債務人國旅聯合重慶頤尚溫泉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一”)及其債務擔保人重慶上宏物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二”)、徐志強(以下簡稱“被告三”)向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016年7月25日,公司根據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的要求,預交訴訟費,該案件已由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號為(2016)蘇0104民初6861號。
二、訴訟的案件事實、請求、答辯情況
被告一系公司與被告二、重慶尚同企業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共同持股的公司,自公司成為被告一的股東,公司與被告一長期有資金往來,包括但不限于向被告一提供流動性資金借款、代被告一支付工程款、軟件款、設計費、員工薪酬等費用。
2014年1月6日,公司與被告一簽訂《債務和往來款清償協議》,主要內容為:
1、公司與被告一共同確認,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被告一欠公司往來款本金和利息共130,839,505.92元。
2、上述往來款中的5900萬元,由被告一使用公司向其發放的委托貸款予以償還。
3、上述往來款中的款項7,000萬元,被告一應按照下列時間支付:2014年10月15日前,支付30%,本息結清;2015年5月15日前,支付30%,本息結清;2016年1月15日前支付40%,本息結清。
4、被告二和被告三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履約擔保。
5、被告一未能依約向公司支付款項,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天承擔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隨后,公司與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簽訂《擔保合同》,約定:被告二及被告三為上述《債務和往來款清償協議》的履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一全部付清上述130,839,505.92元本金及利息時止;保證的范圍包括被告一在《債務和往來款清償協議》項下的全部合同義務和責任,以及公司為實現上述權利而支出的差旅費、訴訟費、律師代理費等全部必要費用。
《債務和往來款清償協議》以及《擔保合同》均約定,若發生爭議,公司有權向本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一于2014年4月15日對《債務和往來款清償協議》項下的債務5,900萬元進行償還,但該筆債務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14日期間的利息被告一尚未支付。同時,根據《債務和往來款清償協議》的約定,被告一應當于2016年1月15日前支付280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被告一并未向公司履行上述款項的還款義務,被告二、被告三作為上述債務的保證人,也未履行保證責任。
2016年7月21日,公司正式向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請:
1、判令被告一向公司返還人民幣28,000,000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及違約金(截至2016年1月15日,利息為6,848,876.71元;暫計至2016年6月30日,違約金為1,735,474.06元。此后的違約金以34,848,876.71元為基數,按照日萬分之三的標準計算至被告一實際清償之日);
2、判令被告一向公司支付5,900萬元債務的利息人民幣1,997,917.81元;
3、判令被告一承擔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師費人民幣350,000元;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對被告一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擔。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截至公告日,上述訴訟案件一審尚未開庭。上述訴訟案件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金額尚無法準確判斷。
公司將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及時對上述訴訟案件的進展進行披露。
特此公告。
國旅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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