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4日訊 據保監會網站近日消息,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電銷中心(以下簡稱“泰康人壽安徽電銷中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中國保監會安徽監管局決定對泰康人壽安徽電銷中心罰款5萬元;依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決定對谷慧琴警告并罰款1萬元。
經查,2015年9月,泰康人壽安徽電銷中心電話銷售人員張某在向投保人王某某銷售泰康祥云康順B款(2014)兩全保險的過程中,以存款贈送保險的形式向王某某介紹上述保險產品,并稱存款送保險為短期活動,購買名額有限。該電銷中心時任負責人谷慧琴對該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泰康人壽安徽電銷中心涉嫌違法經營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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