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龍指”不是內幕交易?
《中國經濟周刊》 記者 李勇 見習記者 張燕 | 北京報道
楊劍波[微博]最近的微信朋友圈更新得很頻繁,大部分內容是轉發各方對其起訴證監會[微博]一案的報道和評論。作為曾經給監管層講授過衍生品交易內容的楊劍波,很難想象此刻站在了監管層的“對面”。
這一切因為去年8月16日那天,楊劍波所在的策略投資部的一個錯單交易,引起市場波動,隨后楊劍波等進行對沖操作以求規避損失……這被稱為“光大烏龍指”事件。最終,證監會認定這一事件為內幕交易,楊劍波被處以罰款和終身市場禁入。
沉寂了一段時間之后,楊劍波委托中兆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江和楊翼飛將證監會告上了法庭。李江曾在2000年代理首個行政訴訟案——海南凱立狀告證監會一案并勝訴。4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微博]公開審理了此案。
庭審當日,楊劍波、楊翼飛與證監會爭議的焦點在于當天的“烏龍指”操作是否可被認定為內幕信息?其次,楊劍波之后按照公司管理層決議所做的對沖操作是否屬于內幕交易?
“烏龍指”是不是內幕信息?
時間回到2013年8月16日的上午11時05分,地點在上海新閘路1508號靜安國際廣場8樓(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所在地)。光大證券自營部門72.7億元買盤進入A股市場,包括中國石油、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在內的多只權重股瞬間漲停,滬指被大幅拉升。
事后查明,這是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在進行ETF(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套利操作時,程序紊亂造成。根據現行交易規則,如不進行其他操作,光大證券必須在第二個交易日拿出72.7億元的天量資金進行交割。
這對于光大證券而言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之后時任光大證券總裁徐浩明、光大證券助理總裁楊赤忠、光大證券計劃財務部總經理沈詩光、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商議后,決定后續一方面將買進的股票轉換為180ETF和50ETF賣出;另一方面,在股指期貨市場,建立空頭合約,以期對沖風險。這些操作由楊劍波負責實施。
證監會方面認為,“烏龍指”操作屬于內幕信息。其認為,“烏龍指”造成的巨量申購和成交可能對投資者判斷產生重大影響,從而對滬深300指數、180ETF、50ETF和股指期貨合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證監會做出這一認定是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八)項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第(十一)項的規定,合理合法。
對此,楊劍波的代理律師李江表示,內幕信息應是發生在特定的上市公司,且影響公司基本面、運營等信息。72.7億元的錯單交易信息屬于光大證券作為上市公司本身的內幕信息,但錯單交易作為自營部門的交易行為,并無向市場公開的義務。
楊劍波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因為光大證券作為上市公司發生了錯單,所以在8月16日下午開盤時因重大事項停牌是符合信息披露規范的。而策略投資部發生的錯單以及其后的對沖行為均是作為機構投資者層面的市場交易行為,不屬于內幕信息。
楊翼飛在接受《中國經濟周刊》記者采訪時表示,《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是對內幕信息概念內涵的界定,雖然第二款第(八)項授權證監會可以認定其他信息是否構成內幕信息,但是證監會在認定什么是屬于內幕信息的時候必須要符合第一款的界定。
《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八)項明確規定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信息為內幕信息。楊翼飛認為,光大證券當天的錯單信息并不屬于第一款界定的內幕信息。
“如果按照原告代理人(楊劍波方面)的說法,只要有前面七條就足夠了,沒必要有第八條!弊C監會方面代理人當場反問。從立法技術上而言,證券法是2006年生效的,180ETF是2008年上市交易,但并不代表證券公司買賣ETF就不存在內幕交易了,法律并不是這樣規定的。
法律界人士認為,證監會和楊劍波方面所提到的《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八)項正是錯單交易能否定性為內幕信息的關鍵。它授權證監會對法律沒有窮盡的信息進行認定,這被稱為“兜底條款”,授予了執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
有評論認為,此案中存在的難點亦與光大證券上市公司的身份有關,對于一般投資行為而言,可以不向市場公告,但此次錯單交易發生在上市公司身上,是否需要公告則存在爭議。
對沖操作是否為內幕交易?
證監會查明,至14時22分,光大證券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IF1309、IF1312共計6240張,合約價值43.8億元,獲利約7400萬元;賣出180ETF共計2.63億份,價值1.35億元;賣出50ETF共計6.89億份,價值12.8億元,合計規避損失約1307萬元。
證監會認為,光大證券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將所持股票轉換為ETF并賣出和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的交易,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而證監會將光大證券賣空期指認定為內幕交易,出乎楊劍波等人的意料。楊劍波告訴《中國經濟周刊》,他下午在進行對沖操作時,事先向交易所進行了匯報,并多次與中金所[微博]人士電話溝通,但對方并未告知其所操作為內幕交易。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了解到,光大證券下午的對沖操作定性為內幕交易是否正確亦成為庭審當天法庭希望重點厘清的內容。
楊劍波告訴記者,他所在的策略投資部是一個市場中性策略交易部門,即每一筆做多或做空的操作后,都會進行對沖操作,盡量降低風險。下午進行的對沖操作,即是根據部門的既定策略,對因“烏龍指”帶來的巨大風險進行的對沖策略。是“套保”行為并不是“套利”行為,不存在利用信息進行主觀獲利,更談不上內幕交易。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內幕交易出臺了司法解釋。其中司法解釋的第四條第(二)項表示,按照事先訂立的書面合同、指令、計劃從事相關證券、期貨交易的不屬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
李江據此在法庭上表示,策略投資部的中性策略是一種合法的商業模型,且符合策略投資部的既定計劃,既然是既定計劃,自然不屬于內幕交易。
對此,證監會方面表示,光大證券的相關行為不是按照事先訂立的書面合同指令計劃從事期貨交易的情形,光大證券下午的交易并不是按照書面合同進行的。楊劍波等提供的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管理規定是一般規定,不屬于按照事先訂立的書面合同指令計劃進行的情形。
楊劍波則向《中國經濟周刊》記者表示,金融市場瞬息萬變,不可能用合同方式窮盡所有情況,只能將大的策略制定下來。“如果這種交易信息也要公開之后才能進行交易的話,別人肯定會搶先一步進行對沖,造成市場動蕩性將會更大!睏顒Σū硎。
楊劍波訴證監會一案還在等待法院宣判,楊劍波對記者表示,如果一審未支持他的訴求,其將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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