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多名律師對21世紀網表示,農夫山泉廣東公司棄用廣東標準,采取浙江標準的行為已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規定。
21世紀網 農夫山泉自3月初爆出“黑色懸浮物”、“水源地垃圾圍城”等一系列“質量門”事件以來,并未主動采取過實際行動來消除社會大眾對其水質安全的擔憂,而僅僅是反復聲稱自己的產品符合相關質量標準。但事實上,作為國內的知名飲用水品牌,農夫山泉執行的卻是一則并不算嚴格的產品標準。
農夫山泉現執行的產品標準為“DB33/383-2005瓶裝飲用天然水”,該標準為浙江省地方標準。但21世紀網發現,相比舊的浙江標準以及廣東省標準,該標準放寬了對部分有害物質的含量要求,并允許霉菌和酵母菌存在,而其中的有害菌種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
農夫山泉在廣東生產和銷售的產品,采用的仍是浙江標準。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規定,廣東省內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依照廣東的地方標準進行生產。多名律師對21世紀網表示,農夫山泉廣東公司棄用廣東標準,采取浙江標準的行為已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規定。
原產廣東卻不依廣東標準皆因太嚴格?
自3月以來的農夫山泉“質量門”系列事件引發了公眾對飲水安全的高度關注,從“黑色、棕色懸浮物”到“水源地垃圾圍城”,所有的矛頭都指向了農夫山泉丹江口水源地。
盡管面對著輿論的指責,農夫山泉至今亦未主動采取實際行動消除社會的疑慮,僅僅是在口頭上堅稱其產品符合“DB33/383-2005”質量標準。但21世紀網發現,該標準在國內并不算十分嚴格的飲用天然水標準。這是否是農夫山泉頻陷“質量門”的原因呢?
農夫山泉在廣東萬綠湖水源地、浙江千島湖水源地和湖北丹江口水源地均采用的是“DB33/383”標準,而該標準是浙江地方標準。但令人奇怪的是,廣東也有本省的飲用天然水標準,但廣東萬綠湖水源地的產品卻未采用該標準,仍采用對水質要求較低的浙江標準。
廣東飲用天然水的地方標準為DB44/116-2000,而在原產地為廣東省河源萬綠湖的農夫山泉外包裝上,顯示其執行的產品標準為DB33/383,仍為浙江地方標準。
21世紀網通過對比發現,農夫山泉現行的DB33/383浙江標準,遠遠不及廣東這則13年前就已制定的天然水標準。
從下表可以看出,在許多水質指標上,浙江標準都大大寬松于廣東標準,甚至包含不少有害物質。如不久前湖南毒大米事件的“主角”——鎘,以及劇毒物品砒霜的主要成分——砷,浙江標準的容忍含量都比廣東標準高出一倍。而霉菌、酵母菌等真菌類,浙江標準容忍其存在,而廣東標準則是“不得檢出”。一名從事生物教學的高中教師對21世紀網表示,霉菌和酵母菌均屬真菌,分有益菌和有害菌,霉菌中的黃曲霉菌是強致癌物,而酵母菌中的白色念珠菌可導致口腔問題。
飲用天然水浙江標準與廣東標準對比表(部分)
檢測指標 | 單位 | 浙江標準DB33/383-2005 | 廣東標準DB44/116-2000 | 備注 |
PH值 | - | 5.5-8.5 | 6.5-8.5 | - |
色度 | 度 | ≤10 | ≤5 | 不呈現他色 |
濁度 | 度 | ≤3 | ≤1 | - |
肉眼可見物 | - | 不得檢出 | 不得檢出 | - |
鉻 | mg/L | ≤0.05(六價) | ≤0.01 | 有害物質 |
砷 | mg/L | ≤0.05(總砷) | ≤0.01 | 有害物質 |
鎘 | mg/L | ≤0.01 | ≤0.005 | 有害物質 |
氰化物 | mg/L | ≤0.05 | ≤0.002 | 有害物質 |
四氯化碳 | mg/L | ≤0.002 | ≤0.001 | 有害物質 |
亞硝酸鹽 | mg/L | ≤0.005 | ≤0.002 | 有害物質 |
菌落總數 | cfu/mL | ≤50 | ≤20 | - |
霉菌、酵母菌 | cfu/mL | 各≤10 | 不得檢出 | 未定 |
硝酸鹽 | mg/L | ≤45 | ≤20 | 限量指標 |
硒 | mg/L | ≤0.05 | ≤0.01 | 限量指標 |
從上表可以看出,浙江標準大幅低于廣東標準已是不爭的事實,然而,即使是農夫山泉在廣東的廠區,亦棄用廣東現有的質量標準,而選擇了較低的標準,與農夫山泉在國內名列飲用水品牌前茅的地位不相匹配。
濫用地方標準 涉嫌違規還是鉆法律空子?
農夫山泉廣東區域的生產商為“農夫山泉廣東萬綠湖有限公司”,工商資料顯示其注冊地址位于廣東省河源市。那么,廣東省的企業在廣東省存在相關產品標準的情況下,使用外省市的標準是否合乎相關規定呢?
21世紀網查閱衛生部發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衛監督發[2011]17號)發現,該辦法第四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生產企業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組織生產經營。
按照上述規定,農夫山泉已涉嫌違反規定濫用浙江地方標準。不過,飲用水相關的問題究竟是否適用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對食品的定義為: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凌云律師事務所律師黃路元對21世紀網表示,飲用水的安全問題關系到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也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原則,“瓶裝或桶裝飲用水應當屬于食品安全法的調整范疇。”
上海漢商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向東和北京國聯律師事務所律師戴嘉鵬亦對21世紀網表示,瓶裝和桶裝飲用水適用食品安全法。
農夫山泉廣東萬綠湖有限公司系廣東本地注冊企業、使用本地原料、在本地生產并銷售、本地并存在相應的地方標準。對于農夫山泉廣東公司棄用較為嚴格的本地標準而采取外省標準的行為,吳向東律師直截了當的表示,“這是違規的”。
戴嘉鵬律師進一步指出,根據兩省地方標準對“天然水”的定義,可以判定其規范的屬于同一種產品,因此農夫山泉廣東公司采用浙江標準屬于違規行為。
21世紀網對此并咨詢了廣東省衛生廳、廣東省食品與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但截止發稿仍未獲得明確答復。
謎底揭曉:浙江標準系農夫山泉參與訂制
21世紀網發現,農夫山泉對浙江標準“情有獨鐘”,實際上是因為該標準系農夫山泉自己為自己量身定做。
“DB33/383-2005”瓶裝飲用天然水行業標準顯示,該標準的起草單位包含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在 起草單位中,僅有農夫山泉一家是飲用水生產企業。而在廣東“DB44/116-2000”標準中,一共有3家飲用水和飲料企業參與制定。很顯然,在浙江標 準中,僅有農夫山泉可以表達企業的意見,由此出臺的行業標準,自然難免有向農夫山泉傾斜的嫌疑。而在廣東標準中,農夫山泉則沒有參與制定。
事實上,這份現行的浙江地方標準,不僅遠遠不及廣東地方標準嚴格,且即使與浙江過去的標準相比,也略顯遜色。
行業標準說明頁上顯示,“DB33/383-2005”為“DB33/383-2002”的替代品,標準的末四位為該標準出臺的年份。21世紀網通過對比發現,相較于2002年的標準,2005年的標準在一些指標要求上出現退步。
在 現行標準中,成品水鎘指標為≤0.01mg/L,而在2002年標準中,鎘指標為≤0.005mg/L,現行標準比舊標準要放寬一倍。而在微生物檢測方 面,2002年標準中對成品水中的霉菌和酵母菌的檢測要求為“不得檢出”,而在2005年標準中,該要求被改為了“霉菌≤10cfu/ml,酵母 ≤10cfu/ml”。
據生物學資料顯示,霉菌或酵母菌若大量繁殖,會使水體內產生絮狀漂浮物。而允許霉菌和酵母菌存在的農夫山泉,是否與3月以來的各色“漂浮物”事件相關呢?
截止發稿之時,農夫山泉依然沉默以對。(21世紀網梁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