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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到戶 農村改革的又一里程碑(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1日 01:07 中國經濟周刊
總之,要通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基本完成“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的主體改革任務。在此基礎上,深化改革,完善政策, 健全服務,規范管理,逐步形成集體林業的良性發展機制,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的目標,推進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 林權改革涉及“四權” 記者: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了改革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明晰產權。這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核心,即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經營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這是此次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歷次改革的根本不同和突破所在。 明晰產權,必須維護林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和長期性。一是保持林地家庭承包的長期性;二是維護林地家庭承包經營的物權性。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對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享有平等的初始分配權,即承包經營權。根據《物權法》規定,林地承包經營權為用益物權,有三層含義:林地承包經營權是由林地所有權派生的用益物權,林地所有權是權利人對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林地承包經營權相對于林地所有權是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權,主要表現為在承包期屆滿時應將林地返還給所有人;林地承包經營權一經設立,便具有獨立于林地所有權而存在的特性,所有權人不得隨意收回或調整林地,不得妨礙林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行使權利,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具有對林地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可以對抗所有權人的干涉和第三人的侵害。 明晰產權,關鍵是要做到“三個堅持”。一是堅持以分為主。《意見》明確要求,除村集體經濟組織保留少量林地以外,凡是適宜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林地,都要通過家庭承包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對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林地,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也要通過均股、均利等方式明晰產權。二是堅持“四權”同落實。《意見》對明晰產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等,都規定了相應的政策,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目的就是要把這“四權”作為一個有機整體統籌考慮,理順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建立完善的政策體系,確保農民在獲得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后,能依法實現自主經營、自由處置、自得其利。三是堅持確權發證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勘界發證是明晰產權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證改革質量的關鍵環節。歷次改革往往忽視了這一點,留下了有山無證、有證無山、山證不符、界線不清等諸多隱患。這次改革必須按照《意見》的要求,依法進行實地勘界、登記,核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確保登記的內容齊全規范、數據準確無誤,做到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四至清楚、權屬明確。 第二,放活經營權。《意見》明確規定:“實行商品林、公益林分類經營管理。”“對商品林,農民可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生產的木材自主銷售”。這里有三方面的含義:一是只要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對其林地要種什么樹、什么時間種、培育目標是什么等可以自主決定;二是只要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可以選擇單獨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租賃經營等多種經營模式,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三是農民生產的木材,要不要賣、怎么賣、賣給誰,農戶可以自主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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