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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起價格違法被列為典型案件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8日 23:48 北京商報
湖北荊州市豆制品經營者串通漲價、四川重慶市火鍋集體加收鍋底費、河北衡水市網吧價格同盟行為……昨日,國家發改委曝光了6起典型價格違法案例。 歷經消費者的抱怨、學界的爭議、政府的裁定后,關于孰是價格違法行為、孰是正常漲價的界限已經漸趨明朗。相關法律中對于價格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及行業組織法律責任的界定也將進一步明確。 6起價格違法案件分屬三類 9月將至,國家發改委關于展開食品價格專項檢查的通知已發布近一個月。最近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查處了一大批價格串通、哄抬價格和價格欺詐案件。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司副司長張滿英、價格司副司長周望軍昨日做客中國政府網談打擊價格違法行為,通報了6起價格違法典型案件。這6起案件又可分為行業協會牽頭漲價、企業自發串謀漲價、價格欺詐三類。 □ 協會牽頭,企業聯合漲價 打著“世界方便面協會中國分會”的旗號,多次組織方便面企業開會商討聯合漲價事宜的“中國食品科學技術學會”,目前正在自食苦果,自8月20日起兩個月內都不得開展任何活動。 如今,又有行業組織步其后塵。國家發改委昨日通報的6起價格違法案例中的3起都和行業協會有關。 8月中旬,吉林市干豆腐制品的批發價一度統一從每公斤4元漲到4.6元。原來是吉林市豆制品協會于8月8日召集了10余家豆制品企業開會,串通提高全市干豆腐價格。 不光是食品企業,網吧也來湊熱鬧。河北省衡水市網吧協會早在5月29日便制定了全市網吧統一上網價格(會員每小時1.5元,非會員2元,統一之前各網吧的價格一般為1-1.5元)。結果也難逃被物價局認定違反《價格法》的命運。 □ 無協會參與,企業自貼漲價告示 提到重慶,就不得不提火鍋。8月14日,重慶巴南區李家沱的很多火鍋店不約而同地貼出告示:從8月16日起加收10元鍋底費。 雖然沒有行業組織牽頭,也并不影響企業聯合漲價的熱情。據重慶當地媒體報道,8月14日下午,記者走訪了三十幾家火鍋店,如巴山月、和喜、食騰、奧林等,都看到張貼著如下告示:去年以來,隨著火鍋原材料的上漲導致目前湯料成本過高,火鍋行業舉步維艱,已經面臨生存危機,因此決定每鍋加收10元鍋底費(只含辣椒、花椒等作料,不含油)。 這些告示的壽命不過3天。重慶市物價局8月16日認定,李家沱火鍋店統一時間、統一價格加收鍋底費的行為已涉嫌“價格聯盟”,是違法行為。各火鍋店被責令撤除了加收鍋底費的告示。 此前的8月2日,湖北省荊州市也出現了多張相同的告示:“因今年以來黃豆價格持續上漲,經豆制品商會討論通過,從2007年8月2日起,上調豆制品價格。”這張告示也是該市豆制品經營戶集體串通的結果。 □ 虛構原價,引發消費者搶購 不同于同行業的數家經營者串謀漲價,超市等零售企業則易在促銷活動中虛構原價,造成價格欺詐。 “鮮雞蛋原價6.8元/公斤,現價4.38元/公斤!”“每人次限購15個鮮雞蛋(約1公斤)!”8月2日,西安市一超市的這一促銷活動引發了千人排隊搶購。 在肉蛋等食品價格一路上漲的情況下,買“1公斤雞蛋就能優惠兩塊多錢”的如意算盤,怎能不讓消費者熱情高漲? 千人搶購的場景引起了有關部門的注意。西安市物價局迅速派檢查人員趕赴現場進行檢查。結果發現,該超市在本次促銷前一天實際銷售價為4.98元/公斤,“原價6.8元/公斤”的標示屬于虛構原價,構成了價格欺詐。 價格違法行為如何界定 上述6起案例中涉及到的商品價格,無論是火鍋還是豆腐,都屬于市場調節價。依據《價格法》,對于市場調節價,經營者有權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自主制定。 也就是說經營者可以漲價,其漲價行為是否違法則要看其漲價的原因和方式。張滿英介紹,目前我國界定價格違法行為主要依據3部法規,分別是《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以下簡稱《處罰規定》)和國家發改委制定的《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 串通漲價: 指經營者之間互相串通或者通過行業協會、中介組織以協會決議、會議紀要、協調、口頭約定等方式合謀漲價。 《價格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稌盒幸幎ā芬裁鞔_了經營者之間不得通過協議、決議或者協調等串通方式實行下列價格壟斷行為:統一確定、維持或變更價格;通過限制產量或者供應量,操縱價格。 □ 哄抬價格: 指經營者通過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囤積商品,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 2004年出臺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對哄抬價格行為進行了細化,主要有四種情形: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大幅度提高價格;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大幅度提高價格;在一些地區或者行業率先大幅度提高價格;囤積居奇,導致商品供不應求而出現價格大幅度上漲。 □ 價格欺詐: 指經營者通過抬高等級、短缺數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詐手段變相漲價。 2001年出臺的《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經營者進行價格欺詐主要形式有兩類,即利用標價形式和價格手段。其中利用標價進行欺詐有8種主要表現形式,如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 價格違法行為 罰款額度將提高 雖然各地物價部門已經根據《價格法》等法規查處了多起價格違法案件,但有律師提出,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 張滿英坦言,近一段時期,一些與人們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出現較快上漲,在部分地區和行業出現了串通漲價等違法行為,而在《處罰規定》中缺乏具體的相關規定。 國家發改委已開始對《處罰規定》進行修訂,并已經報請國務院進行審議。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細化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表現形式,特別是關于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和哄抬價格等行為;適當提高罰款金額,現行《處罰規定》設定的罰款數額偏小,不足以威懾和懲戒違法者;進一步明確關于行業組織的法律責任。 政府部門在價格的監督檢查和執法過程中該如何做到既不干預市場的自我調節,又不放任價格違法行為的發生?對此,周望軍強調了三個政策界限:區分成本推動的合理轉嫁與借機哄抬價格的界限;區分企業自主定價和串通漲價的界限;區分價格信息服務與操縱價格的界限。 商報記者 趙艷紅/文 王曉瑩/圖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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