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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級機構與評級對象不得為同一控制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7日 02:11 中華工商時報
相關管理辦法9月1日施行 自14日宣布實施《公司債發行試點辦法》后,中國證監會今日發布《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并將于9月1日起施行。 《暫行辦法》所涉及的評級對象包括,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發行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債務型結構性融資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債務型結構性融資證券,國債除外;相關證券的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 分析人士認為,資信評級是公司債順利發行的重要一環,《暫行辦法》的出臺使中國向建立完善的債券市場和多層次資本市場又邁出了一步。 根據規定,申請證券評級業務許可的資信評級機構,應當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實收資本與凈資產均不少于人民幣2000萬元,且具有完善的業務制度,包括信用等級劃分及定義、評級標準、評級程序、評級委員會制度、評級結果公布制度、跟蹤評級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證券評級業務檔案管理制度等。 如果證券評級機構與評級對象為同一實際控制人所控制或同一股東持有證券評級機構、評級對象的股份均達到5%以上,則該評級機構不得開展證券評級業務。此外,證券評級機構及其實際控制人若在開展證券評級業務之前6個月內買賣受評級證券,也不能受托進行評級。 《暫行辦法》還對境外人士擔任資信評級機構負責證券評級業務高管的要求,以及評級人員應當回避的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比如證券評級機構人員或其直系親屬若持有評級對象股份達到5%以上,或者是評級對象的實際控制人,應當在評級期間回避。(27C3)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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