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避免“先走人后維權” 上海立法保護勞動者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 07:46 經濟參考報
據新華社上海8月21日電上海市人大日前通過《上海市集體合同條例》。將于明年施行的這一法規的出臺,意味著今后在上海,企業內勞資雙方開展平等協商將有法可依,勞動者無奈“先走人后維權”的情況也將得到改變。 集體合同不同于勞動者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代表全體勞動者的工會一方和企業一方平等協商后簽訂的契約。而簽訂集體合同的前提和基礎就是集體協商。 來自上海市勞動保障部門的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上海平均每天受理70余件勞動爭議,其中大多數申訴都是勞動者結束勞動關系后提出的,在崗勞動者被侵權后大多只能忍氣吞聲。上海市總工會保障工作部專家認為,“先走人后維權”的模式,反映出上海勞資雙方協商機制的缺失。 《上海市集體合同條例》中規定:“企業與職工一方應當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集體協商。”這意味著,以往那些不愿協商的企業將受到法律的剛性制約。 基于“資強勞弱”的現狀,有關規定對職工協商代表作出了一定的傾斜保護,其中包括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職責期間,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其工作崗位;集體協商后確定的集體合同草案,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才能生效。 《條例》對協商代表的產生也予以了規范,并規定企業一方的協商代表不得多于職工一方,每方協商代表人數不得少于三人。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