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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裁員超過20人 職工有權要求協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 02:30 中國青年報
據新華社上海8月21日電(記者高路)上海日前出臺的《上海市集體合同條例》規定,對于企業需要裁減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職工一方如果提出集體協商,企業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拖延。《上海市集體合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集體協商雙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對方以書面形式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建議。另一方在收到集體協商建議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應當給予書面答復,拒絕集體協商的,應當有正當的理由。” 第十三條規定還明確,凡涉及到“三大事項”的,企業一方不得拒絕或拖延開展集體協商。這三大事項除了企業裁員決定之外,還包括勞動糾紛導致群體性停工、上訪,以及生產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職業危害的情況。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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