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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國資監管亟待破題 徹底摸清家底是首要任務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0日 11:26 中國新聞網
(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沒有對當前境外國資的資產總量、資產質量、資產類別、資產所面臨的風險類型做出準確而全面的統計之前,任何的監管辦法都缺乏針對性。徹底摸清家底仍是當前的首要任務 ★ 文/王娜 一次涉及1000多家中央駐外企業和中央企業駐外子企業的境外國有資產摸查正在進行。 從今年4月開始,財政部、國資委、商務部、國家外管局等部委聯合展開對海外國有資產的全面產權登記檢查。此次檢查不僅包括中央國企的境外資產,還同時包括對國家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事業單位及全國性社會團體設立的駐外機構,專業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國家級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境外設立的機構。 根據記者的了解,此次登記檢查將于8月底結束,屆時,境外國資的家底將完整地向人們揭開。隨后,《境外企業國有產權管理辦法》《境外國有資產審計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的出臺,都將充分參考此次境外國資的摸查結果。摸查,打響了強化對境外國有資產監管的第一槍。 境外國資流失之憂 根據國資委一位官員的介紹,此次產權登記檢查主要涉及四項內容:一、是否按規定申辦境外國有資產開辦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二、境外國有資產的增減變動情況及其審批手續是否完備;三、境外國有資產的安全、保值增值情況;四、境外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害。對于資產的安全性監查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環。 “其實,國資委等有關部門真正意識到境外國資監管的重要性,還是在中航油事件之后。”上述國資委專家說。 2004年10月,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由于負責人陳久霖違反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石油期權投機,造成5.54億美元的國有資產損失。而繼中航油事件后發生的中儲銅、國儲棉等事件,則使得解決境外國資監管問題迫在眉睫。 監察部副部長陳昌智所在的監察部負責對48家大型央企的紀檢監察工作,他認為,國資流失主要分“無意”和“故意”兩種。 “首鋼收購秘鐵事件,就是因為對國外相關制度和法律環境不了解,而造成的境外國資意外流失。”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國資法起草工作小組專家成員李曙光在接受本刊采訪時稱。 1992年,北京首都鋼鐵公司斥資1.18億美元收購秘魯鐵礦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不了解當地相關法律的情況下,同企業工會組織簽訂了多達35項的福利條款協議,同意給予首鋼秘鐵職工及其家屬全部享有免費醫療、免費教育、免費居住和免費水電等福利待遇。這些要求不僅遠遠高于秘魯法律的要求,而且高于發達國家和我國法律的要求,企業為此付出了高昂的成本。 而被稱為“境外國資監管第一案”的天龍集團謝鶴亭貪污公款案,則是典型的故意為之。 廣東省天龍集團公司總經理(副廳級)謝鶴亭為了用錢方便,在香港成立了“日明實業有限公司”,自任該公司董事長,并委派一名親信出任總經理。作為廣東省天龍集團公司的駐港企業,“日明”變成了謝鶴亭侵吞國有資產最好的“道具”。謝鶴亭的重大經濟犯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億多元,資金沉淀5.45億元,天龍集團公司資不抵債4315萬元。 在境外國資的流失形式上,國企注冊離岸公司,曾被業界專家稱為是國資流失的主要渠道。“離岸公司通常會以境內母公司某領導人的名義注冊,企業集團可以通過資產內部重組的方式,將本集團內的國有資產源源不斷地裝入離岸公司。”商務部專家對本刊表示。 盡管流失的形式多種多樣,但陳昌智在實際調查中發現,境外企業負責人權力過大且沒有監督,導致國資境外流失是主因。而放任這些企業負責人權力作大的主因,則是中國目前的境外國有資產完全是一本糊涂賬。 摸清家底之難 根據《上海國資》的記載,1992年時,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就聯合制定了《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細則稱,境外國資不僅必須申辦境外國資產權登記并報有關部門存檔,而且任何流轉、變動都必須申報登記并上報存檔。 這一細則,成為監查中國境外國資的最初依據,并且也從這一年的產權登記檢查開始,采取了延續至今的填報《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的檢查形式。 1999年,《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頒布,首次明確了政府與企業在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權利與義務,強化了政府所有權監督職能和約束機制。但當時對于國有資產管理的長期缺位,境外國資的管理并未能取得明顯成效。 直到2003年國資委成立后,境外國資登記工作才得以更加細化。2005年8月份,國務院國資委統計評價局受命對央企境外機構的資產、投資和財務情況進行更完全的統計。2005年11月22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283號文”,要求中央各集團公司建立境外子企業數據庫,并將數據庫抄送國資委。 看似詳盡的登記表和相關辦法讓境外國資在形式上難逃監管,但兩年多來的事實卻是,就連境外國資的存量,統計起來都并非易事。目前,呈現在公眾面前的境外國資總額,僅有一些不完全統計數據。而大多數專家只能對記者估計稱,境外國資總額應在萬億元以上。 此外,僅有商務部的一些統計資料可以部分看到國企的海外投資進程。 根據商務部的統計,截至2006年底,中國企業累計對外直接投資(非金融類)達到733.3億美元,設立境外中資企業萬余家。其中,中央駐外企業和中央企業所屬二級以上駐外子企業近1000戶,投資額占境外總投資的35%,占中央管理的企業擁有境外投資存量的83.7%。 但國資委一位專家很肯定地告訴記者:“(商務部)數據并不能代表境外國資的真正總額,商務部的統計僅是‘對外直接投資’數額,更何況還有漏網之魚。” 而他所稱之“漏網之魚”,乃是指在缺乏有效監督和核查機制的情況下,采取填寫登記表的產權登記方式,顯然不能夠反映境外國資的真實狀況。 《上海國資》分析稱:之所以出現產權登記困難的狀況,是因為中國現行的外匯和財政管理規定對企業約束比較多。所以,不少企業通過對海外實體的投資來回避中國政府對外匯的控制。這些企業往往都千方百計地逃避監管,不參加登記。而失去監管的國有資產,無疑正面臨著極大的流失之憂。 內外監管雙管齊下 面對一起起境外國資流失案,如何對數額巨大的境外國有資產進行監管,成了擺在有關政府部門面前亟待解決的難題。 陳昌智透露,國務院曾經召集國資委等幾個部委研究對境外投資監管的細則,也曾制定出了一套辦法,但很難執行。“管得太細怕影響企業的自主權,管得太宏觀又沒有作用。” 針對這種現狀,陳昌智建議,盡快制訂境外直接投資法、境外中資企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立法形式使跨國投資與經營、駐外中資企業與國內出資人、投資主體對境外企業的監管有法可依。 國資法起草工作小組專家成員李曙光也在接受對本刊采訪時表示:“正在制定中的《國資法》對于目前境外國資出現的家底不清、管理體制混亂、對國外法律環境不了解等情況,一定會有所規范。” 陳昌智則強調:“畢竟企業才是市場經濟的主體,政府部門不能對它的行為干涉過多。在這種情況下,加強總公司的作用就顯得尤為重要。”因此,他認為在監管的細則中,還必須加強集團總公司對下屬駐外企業的監管力度,尤其是財務的監管,金額較大的交易要在總公司報批和備案。 而在政府機構層面的監管上,李曙光建議國資委應該下設一個專門的部門來監管境外國資,比如成立一個境外資產管理部,并且應該形成一套統一的境外資產監管模式。 或許在行將出臺的《境外企業國有產權管理辦法》與《境外國有資產審計監督管理辦法》中,這些建議都會納入其中。然而,現實的問題仍然是我們對境外國資的霧里看花。沒有對當前境外國資的資產總量、資產質量、資產類別、資產所面臨的風險類型,做出準確而全面的統計之前,任何的監管方案都缺乏其針對性。徹底摸清家底仍是當前的首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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