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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抓大放小”與外資并購巧周旋[圖]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7日 07:29 經濟參考報
對待外資并購活動,一方面德國法律規定外資享有“國民待遇”,外國企業并購德國公司原則上不需要政府審批;另一方面,德國政府也采取各類措施保護國家“重點企業”,除了立法、稅收、員工解雇等多方面限制外,還積極采取政府直接參股、為“重點企業”單獨立法等非常規手段。 近年來,德國市場的跨國并購活動一直相當活躍,每年的并購交易額都在上千億美元,僅被外國公司并購的德國企業每年就達500到1000家。即便如此,德國國內也很少發生引起社會爭議的惡性并購事件。目前,在德國所有經濟領域中,幾乎都為本國企業主導,所謂的“骨干企業”和“重點行業”也基本不存在被外資控制的風險。這與德國政府對外資并購活動所采取的“抓大放小”策略是分不開的。對于市場上眾多的中小規模并購活動,政府一般不進行干預。但對于國家圈定的“重點企業”,德國政府不僅通過完善的法律體系明確界定了“保護范圍”,還設立專業監管機構、制定了嚴格的防范程序和措施,確保支柱企業和所有行業都在國家控制之中。 在德國,立法是監管外資并購最有效的手段。德國立法機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明確了屬于政府保護范圍的“重點企業”的標準,并通過一系列部門設置、監管流程、違法懲罰等措施,嚴格監管外資并購行為,防范國家重點企業被外資并購。經過上百年的發展,德國法律體系已經十分健全,為規范外資并購活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德國雖然沒有專門的并購法,但在德國的民法和商法、公司法、反限制競爭法、有價證券收購法、對外經濟法、勞動管理法及眾多的行業法規中,對德國境內的外商投資和并購活動都有嚴密的監管安排。 除立法外,德國還設立了分工明確的執法部門以執行相關法規。在德國,聯邦卡特爾局、聯邦經濟部和壟斷委員會三大部門專門監管所有的市場并購活動,形成了三位一體的嚴密的執法體系。德國還通過事先登記與事后報告結合的控制程序,加強對外資并購的監管。德國法律規定,在超過一定規模的并購活動中,并購方有義務向主管部門做事先的并購登記和事后的影響報告。 在某些情況下,為保護特殊企業不被外資并購,近年來德國政府還采取了一些“另類做法”,例如政府直接參股干預外資并購、利用行政力量為某家企業單獨立法、借公司稅制改革控制虧損企業被并購、嚴格人員解雇制度、動用多方法律體系保護本國企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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