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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消費者就可口可樂含防腐劑向生產商要知情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5日 20:58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杭州7月25日電(柴燕菲 辛成)“在美國本土的雪碧包裝上,配料表中苯甲酸鈉作了防止腐敗的注釋,而在中國的雪碧上卻沒有任何標示。”杭州兩名年輕的消費者以知情權受到侵犯為由,把可口可樂公司的生產商之一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該公司對“苯甲酸鈉”標注說明為防腐劑或相關標示,并公開賠禮道歉和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史先生和張小姐是同事,都出生于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從小到大喝過不少可口可樂和雪碧。但直到今年二月三日,兩人才從其他途徑得知,可口可樂和雪碧這兩種飲料中所含成分之一苯甲酸鈉是防腐劑,長期大量食用后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傷害。 庭上,兩原告認為,根據相關法律,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中萃公司前述兩產品配料表中雖然標出了“苯甲酸鈉”成分,但普通消費者根本沒法知道這是防腐劑,更不知食用后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中萃公司沒有按《查處食品標簽違法行為規定》,對“苯甲酸鈉”作出任何通俗易懂的標注。 但被告辯稱,標簽是按照國家的強制性規定標示的,并得到了國家及地方食品標簽主管部門的書面認可。至于原告認為對苯甲酸鈉的標示不能讓普通消費者通俗易懂,被告則認為,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才是對通俗易懂最好的解釋。同時,被告還指出,涉案產品中苯甲酸鈉含量在國家規定的安全范圍內。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該案所涉飲料成份苯甲酸鈉的標示方法,應以《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七七一八——二00四)的相關規定作為評判依據,被告在其產品配料清單中僅標示了苯甲酸鈉的具體化學專用名,沒有標示其為防腐劑的種類名稱完全符合該《通則》規定。且該標注方式為浙江省食品標簽審查委員會及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認證許可,因此,這一標示是合法的。 同時,該《通則》規定,“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應當通俗易懂、準確、有科學依據。”對此,法院認為,該條規定含義為漸進的,其核心要求在于準確、有科學依據。當標示內容可以通俗易懂、準確、有科學依據三者得兼時,自應采用。但若不能兼得時,應首先有科學依據,其次準確,再次通俗易懂。而被告標示“苯甲酸鈉”雖不通俗通懂,但的確有科學依據,是準確的。據此,對于被告以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并經權威部門認證的方式對其產品進行標示,原告仍主張侵害其知情權,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認為,中萃公司所使用的“可口可樂”品牌為廣大消費者熟知及認可,作為業界巨擘,應成為保護消費者的典范。消費者對照同類其他產品關于苯甲酸鈉的標示方法,要求被告既標示化學學名,又標示其為防腐劑的種類名稱是合理的期許。消費者有理由相信中萃公司有能力也樂于更完善地標示其產品。 法院最后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目前,兩原告因不服判決已提起上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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