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再論建立環境產權制度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4日 09:05 中國經濟時報
■常修澤 2006年,筆者在《資源環境產權制度的缺陷對收入分配的影響及其治理研究》中,曾對“資源環境產權制度”進行了理論探討。對其中的“資源產權制度”,社會認同度較高;相比之下,報告論述的“環境產權制度”則給人一種陌生感,有待進一步展開。 2007年6月,在德國海立根達姆舉行的G8和5個發展中國家領導人會議表明,當代世界環境問題的嚴峻期已經到來,并且已經達到史無前例的程度;而在中國國內,以2007年5月的太湖藍藻事件為標志,環境問題已釀成讓老百姓喝不上水、決策者睡不著覺的重大社會問題,并引發對一些地區所謂“全面進入小康社會”的反思。 然而,環境問題的復雜性在于,它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自然生態問題,而是一個集自然、經濟、社會、制度、人權等諸多問題于一體的復雜體系,其中牽涉著深刻的產權關系;诖, 筆者認為,欲真正研究并緩解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乃至更大范圍的環境問題,從深層分析,必須建立完整的“環境產權制度”。本文依據以往對產權體系的研究對此作進一步的探討。 一、提出建立“環境產權制度”的三方面考慮 為什么要提出建立“環境產權制度”?我是從以下三方面考慮的: 第一,從理論上分析,“環境產權制度”是整個現代產權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在1995年主筆出版的《產權交易理論與運作》一書曾對“產權體系”作過論述。長期以來,由于受根深蒂固的“產權實物觀”(即把產權僅僅理解為一種實物形態的東西)的影響,環境領域一直沒有明確地提出產權概念,普遍認為對于環境這種無形之物可以“無價”或廉價獲取,于是環境產權制度成為一個被忽視的問題。這也是中國產權經濟界研究產權問題的一個重大缺失。 其實,按照產權經濟學中關于產權是“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損的權利”的經典定義(哈羅德.德姆塞茨,Demsetz,Harold,1967),我認為,環境領域也有“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損的權利”,即是說也有產權界定、產權交易、產權保護制度的問題。 在現實經濟中,對于環境污染等“外部性”問題的治理,有兩條思路:一條思路,由政府進行干預,如對排污者征收環境污染稅之類;另一條思路,就是以“交易成本”分析的方法,研究產權結構與資源配置的關系,即通過產權關系來解決環境污染等“外部性”問題。對于前一條思路,即由政府進行干預,人們比較熟悉、比較重視;而對于后一條思路,即通過產權關系來解決環境污染等“外部性”問題,人們比較陌生、比較忽視。提出建立環境產權制度正是現代產權制度體系的題中應有之義。 第二,從實踐上分析,提出建立“環境產權制度”有助于緩解和克服當前我國環境領域日益嚴重的矛盾。 從目前實際情況看,中國環境領域存在的問題是嚴重的。3億多農民喝不到干凈的水,4億多城市人口呼吸不到干凈的空氣。從大氣環境中影響空氣質量的首要污染物顆粒物看,在可比的城市中,40.5%的城市顆粒物超過二級標準。顆粒物污染較重的城市主要分布在中部(山西、河南、湖南)、西部(寧夏、內蒙古、甘肅、陜西、新疆、四川)、東北(主要是遼寧)以及首都北京等地。從淡水環境來看,2005年,國家環境監測七大水系中,遼河、淮河、黃河、松花江水質較差,海河及一些內湖污染嚴重。2007年震驚全國的“太湖污染事件”也并非一日之寒。此外,還有海洋環境、聲環境等方面的問題,不一一列舉。 正因為此,國家“十一五”規劃明確提出建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任務。這里我想說明:“環境友好” 這個命題比“環境保護”涵義更深刻,“環境保護”是把環境作為一個被動的客體來對待,而“環境友好”則不僅把環境作為一個被動的客體來對待,而且把環境也作為一個能動的主體來對待,在這里是把自然界看做是人類的朋友,彼此要友好相處。如果人類對環境友好,那么,環境也對人類友好;反之,人類對環境不友好,那么環境也對人類不友好。這是一種雙向的互動關系。 第三,從國際上分析,一些國家在環境產權制度方面已有所探索。 在2007年的海立根達姆會議之前,國際社會已經關注全球氣候問題。其中,面對地球變暖和溫室效應的突出,一些國家也在環境產權方面進行了探索,比如有的國家已提出并開始實行排污權的交易,這都涉及環境產權問題。著名產權經濟學家巴澤爾(Y.Barzel)曾講過一段話:產權界定越明確,財富被無償占有的可能性就越小,因此產權的價值就越大。從這個角度分析,“環境產權制度”,并非某一國家所特有,而屬于人類共同的制度文明。 基于以上三方面分析,中國如欲實現“環境友好型”社會,作為戰略構思之一,需要著手建立和健全環境產權制度。 二、環境產權制度的基本內容及在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根據筆者的以往研究,結合環境實際,我認為,完備的環境產權制度應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制度: 其一,環境產權界定制度。環境產權界定制度主要是對環境產權體系中的諸種權利歸屬作出明確的界定和制度安排,包括環境歸屬的主體、份額以及對環境產權體系的各種權利的分割或分配。這里包括資源環境產權體系中的所有權,也包括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經濟權利,如使用權等。 其二,環境產權交易(或稱產權流動、流轉)制度。環境產權交易或流轉制度主要是指環境產權所有人通過一定程序的產權運作而獲得產權收益。一些國家實行的排污權的交易,就涉及環境產權交易問題。環境產權交易體系最基本的要素有三:一是環境產權交易價格問題;二是環境產權交易市場供求問題;三是環境產權交易市場競爭問題。 其三,環境產權保護制度。環境產權保護制度是對各類產權取得程序、行使的原則、方法及其保護范圍等構成的法律保護體系。 筆者認為,完整的環境產權制度是由上述三大支柱構成的。正是由于現行環境產權制度在產權界定、產權交易和產權保護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導致現實中出現一些問題。 那么,在環境產權制度究竟存在哪些突出問題呢? 根據我的調查研究,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突出問題: 第一,在環境產權界定制度方面,突出的問題是未能界定清晰環境產權主體的經濟權利,存在環境貢獻者與環境受益者的利益“非對稱性”。 產權經濟學強調產權是“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損的權利”。這種“受益或受損的權利”必須界定清晰。對于那些自己付出代價(受損)而使他人受益的,應該得到補償;反之,對于那些自己享受環境外溢收益而使他人轉移成本的,應該支付“對價”。實踐中,則存在“產權模糊”狀態。比如,有些地區和企業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做了諸多貢獻,包括生態公益林的建設以及創建各種自然保護區,以及少數先進企業在污染減排方面做出了突出貢獻等,但卻未能獲得與這種“環境貢獻”相對稱的收益;與此同時,那些享受到這種生態環境外溢收益的其他地區和企業卻未能支付相應的費用。于是,為生態環境保護做出貢獻的地區和享受溢出效應的地區之間存在著利益的不平衡。 生態環境對毗鄰地帶房地產價格的影響更值得研究。生態環境較好的房地產項目和一般項目之間在價格方面存有較大的差異。在這里,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實際上搭乘了社會創造的生態環境效益的“便車”,不合理地攫取了優質生態環境所產生的一部分收益。這種產權界定的缺陷導致收益在開發企業和環境創造者之間不合理的分配。 第二,在環境產權交易(或稱產權流動、流轉)制度方面,突出的問題是價格制度問題。傳統工業化中三大要素土地、水、礦產資源消耗過程與環境產權緊密相關。表現在價格成本的構成不完全,缺了一塊“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成本”。絕大多數礦業企業沒有將礦區環境治理和閉坑后的生態恢復等投入納入生產成本。例如,全國因露天開礦等累計壓占土地面積586萬公頃,損害森林106萬公頃,損害草地26萬公頃。治理這些問題的費用未納入其成本。綜合估算,目前礦產品中被湮沒的“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成本”相當可觀。如果將開采過程中的“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成本”等都納入生產成本,那么礦主的利潤就不會像今天這樣豐厚。應該說,不完全成本是目前一些行業取得暴利的主要原因,也是一些礦主超常致富的奧妙之一,F在一些礦主超常致富已在北京和沿海城市置辦房產,而將污染留給當地居民。 第三,在環境產權保護制度方面,從當前實際情況看,突出表現在對環境主體權利的保護不力上。如大約1億5千萬畝土地被污染,上億噸垃圾露天存放等。這個問題比較復雜,產權主體實際上處于被虛置的狀態,與此相關的處分權和收益權沒有得到充分體現,造成一定程度的“產權殘缺”,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產權主體的參與權、決策權和對補償收益的享有權。隨著天然林資源保護、退耕還林還草、以及各種自然保護區和生態保護工程項目的展開,做好環境產權保護,建立生態補償和環境付費機制更為迫切。 三、建立和健全環境產權制度的四個現實啟動點 以上從幾個方面,分析了環境產權制度的制度缺陷及對環境的影響;谶@種分析,我認為,按照“環境有價”的理念,應盡快建立現代環境產權制度,以平衡環境外部經濟的貢獻者、受益者以及相關方面之間的利益關系。具體來說有四個現實啟動點: 第一,做好環境產權的貢獻界定和損害界定工作。凡是為創造良好的環境作出貢獻的地區、企業或個人,應該獲得環境產權的收益,把權利和利益明確界定下來。凡是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地區、企業或個人也應把其責任明確界定下來。要科學界定,不能因其是經濟增長的拉動力量而予以放松。 第二,促進環境產權的公平交易。凡是享受了環境外部經濟的地區、企業或個人,應該向環境產權所有者支付相應的費用。這里的關鍵是要確立相應的環境產權利益補償機制,包括環境外部經濟的貢獻者和受益者之間直接的“橫向利益補償機制”以及以國家為主體的間接的“縱向利益補償機制”。前者主要是在利益邊界比較清晰的情況下,由環境外部經濟的受益者直接向貢獻者進行補償(這是一種市場化的產權收益實現機制)。而后者主要是在利益邊界比較模糊的情況下,借助政府之手籌集補償資金,然后通過轉移支付實現對產權外溢部分的間接補償。 第三,落實環境成本的科學還原。建立礦業企業礦區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的責任機制,強制企業從銷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用于礦山環境的恢復和生態補償,逐步使礦業企業合理負擔其開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各種成本,形成“完全成本價格”。 第四,實施環境產權嚴格保護。凡是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地區、企業或個人,特別是那些高污染、高耗能產業,除促進進行整改外,應該作出相應的經濟賠償或行政處罰。從涉及的主體來看,主要有三類:中小企業,大型企業,部分政府,F在人們把矛頭只對準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避重就輕。從我了解的情況看,這背后深層的是政府的官僚體制,包括政府與重點企業的結盟。在這方面執法應該更加嚴格,必要時應啟動人大機制。 。ㄗ髡邌挝唬簢野l展和改革委員會宏觀經濟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