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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同業拆借管理辦法》(全文)(3)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9日 15:20 中國新聞網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同業拆借交易實施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并對同業拆借市場的行業自律組織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負責擬定轄區同業拆借備案管理實施辦法,并對轄區內金融機構通過拆借備案系統進行的同業拆借交易進行監管。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同業拆借市場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同業拆借現場檢查: (一)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發現同業拆借異常交易,認為有必要進行同業拆借現場檢查的,應報告有管轄權的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進行同業拆借現場檢查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監督檢查程序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同業拆借市場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要求其就金融機構執行同業拆借市場管理規定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實施同業拆借現場檢查,必要時將檢查情況通報有關監管部門。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實施處罰: (一)不具有同業拆借業務資格而從事同業拆借業務; (二)與不具備同業拆借業務資格的機構進行同業拆借; (三)在全國統一同業拆借市場網絡之外從事同業拆借業務; (四)拆入資金用途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五)同業拆借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借資金最長期限; (六)同業拆借資金余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限額; (七)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同業拆借市場披露信息; (八)違反同業拆借市場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 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發布市場信息、發布虛假信息或泄露非公開信息; (二)交易系統和信息系統發生嚴重安全事故,對市場造成重大影響; (三)因不履行職責,給市場參與者造成嚴重損失或對市場造成重大影響; (四)為金融機構同業拆借違規行為提供便利; (五)不按照規定報送統計數據或未及時上報同業拆借市場異常情況; (六)違反同業拆借市場規定的其他行為。 對前款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 為金融機構向同業拆借市場披露信息提供專業化服務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信用評級機構等專業機構和人員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不得再為同業拆借市場提供專業化服務。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違反本辦法的金融機構進行處罰后,應當通報有關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報告上一級分支機構,由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同業拆借市場監督管理的行為依法接受監督并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第五十二條 金融機構進行外匯同業拆借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并由中國人民銀行上?偛拷M織實施。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8月6日起施行,1990年3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同業拆借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上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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