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政府采購應靠“分權制衡”療傷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5日 02:15 中華工商時報
應建立政府采購的“分權制衡”制度,即監管與采購權力分開,不將采購權集中于某個部門,實行與已施行的《政府采購法》相配套的具體集中采購代理操作機構設立在各級政府,監管機構設立在各級政府的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職能部門。 在6月29日于河北承德召開的全國政府采購中心主任聯席會上,記者從會議提供的材料中發現,2003年《政府采購法》頒布至今,我國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模式依舊五花八門。廣西政府采購中心主任梁戈敏認為,集中采購機構設置五花八門與政府采購的宗旨和目標不相符。而且這種現狀如果不加以糾正,必將影響政府采購目標的實現。 《政府采購法》實施三年來,從中央到地方,都建立了政府采購中心等機構。其初衷是為了預防政府及相關部門在政府采購中產生腐敗,防止權錢交易而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但在實際操作中問題卻不少。目前,國內政府采購中心從上到下都是斷裂開的,雖然這種機構都履行著完全相同的職責,但隸屬關系卻有8種模式,且機構設置五花八門與政府采購的宗旨和目標不相符。可以說,這是政府集中采購機制的一塊“硬傷”。 其實,政府集中采購在國際上素有“陽光下的交易”之稱,是目前世界公認的最為合理的公共財政支出制度。美國于1761年就頒布了政府采購法,英國政府也于1782年設立了負責政府采購的文具公用局。政府采購之所以具有“陽光工程”的“防腐功能”,原因在于采購主體“分權制衡”,存在互相監督制約的機制;公開信息、公平競爭、無法暗箱操作;嚴格按程序運作,按標準衡量取舍,從而保證了公平公正。 但是,目前國內政府集中采購模式設計還遠遠沒達到這個境界。自2003年1月1日實施政府采購法以來,政府集中采購交易市場日益活躍,交易量連年遞增,然而,由于機構設置不合理、信息不對稱等問題,導致供應商質疑、投訴等政府采購爭議不斷出現。“陽光法”下為何難見陽光?以致許多人批評政府采購是“變許多人的分散腐敗為少數人的集中腐敗”,從而對政府采購的陽光工程產生質疑。 據《北京晨報》報道,2003年10月,國家發改委和衛生部委托兩家采購代理機構通過公開招標,采購相關儀器設備。2004年10月,北京現代沃爾參加了投標,但開標結果,兩次競標中標者是同一家公司。現代沃爾的投標價格為每臺5.68萬元,中標公司價格最高,為8萬元,568臺儀器差價竟達1000萬余元。同年12月,現代沃爾就此事向財政部提出了投訴,但財政部對投訴沒有回復。現代沃爾以“財政部的不作為”為由提起行政訴訟。今年6月7日,該案二審開庭經過審理,北京市一中院做出判決,要求財政部必須給予答復。為此,財政部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 此事不管最終結果如何,在這次政府采購中,報價最低卻被淘汰出局,導致發改委和衛生部多支出1000萬元的費用,讓政府集中采購模式遭受媒體和公眾的質疑。近年來,由于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不健全或設置錯位,一些政府部門將采購事宜交給采購代理機構辦理,不少甚至由采購人自行采購,隨后招標機構補辦手續。這類業務的操作規范性和嚴謹性與《政府采購法》的要求嚴重背離,采購效果也很不明顯。更重要的是,這種采購模式會使一些原本不規范的行為通過補辦相關手續使之合法化,商業賄賂行為更具隱蔽性。 其實,政府集中采購是一柄“雙刃劍”。盡管其目的在于節約資金,防止采購活動中的腐敗行為,但隨著采購規模的擴大和采購制度改革的深入,這種“陽光工程”正面臨著商業行為的侵蝕。在市場機制越來越法制化的社會,如何保證集中采購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除了市場因素影響集采公開透明度外,法律因素尤其重要。確保采購過程走向市場化、法制化、透明化,僅僅依靠《政府采購法》是不夠的,當前還需要相應的制度來監管、監督,并且隨著政府采購規模的擴大,法制化的要求也會越來越高。 (5G1) 記者: ■邱林 |
|
中華工商時報其他文章 | |
清華同方推出安全PC 2007-07-04 21:31 六成消費者認為:合理房價應在2-5千元 2007-07-04 11:02 焦作將辦山水國際旅游節 2007-07-04 10:45 配額制已收到成效 伊朗汽油消費量下降 2007-07-04 10:10 依維柯再次中標軍郵車正式“入伍” 2007-07-04 10:08 兒童用藥劑量驚人 藥品說明緣何多歧義? 2007-07-04 10:05 原料不足 江西生物柴油企業處境尷尬 2007-07-04 10:01 全球農產品批發巨頭首聚中國 2007-07-04 09: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