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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信息”的認定標準要由法律來規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6日 08:46 中國經濟時報
■楊濤 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刪除了有關新聞媒體不得“違規擅自發布”突發事件信息的規定。 誠然,這一規定的刪除是在輿論對草案原有規定表達了不同意見后,經過立法博弈獲得的令人高興的進步。但是,可能我們不能對草案相關規定的修正過于樂觀,我們更要防止地方政府在突發事件中管制媒體的腳從左門出而從右門進。 左門送出去的的是地方政府在突發事件中管制媒體的這“兩只腳”!耙恢荒_”是去年6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第57條的規定——“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布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道虛假情況,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你想想,所謂的“規定”與“虛假信息”的認定連帶罰款都是由所在地政府來進行,地方政府為了隱瞞信息,怎么不可能作出對媒體不利的認定呢?慶幸是這一規定刪除了。另一腳是去年同一草案中第47條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社會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并對新聞媒體的相關報道進行管理!钡胤秸皩π侣劽襟w的相關報道進行管理”也是相當麻煩的事情,突發事件的發生,涉及當地官員的烏紗帽,當地政府要對媒體報道進行管理,那么真相可能不能得到傳播,小道消息滿天飛,不過,現在對“并對新聞媒體的相關報道進行管理”的規定也刪除了?梢哉f,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這次審議的修改,取得的最大收獲和進步就是送走了政府的這兩只“咸豬腳”。 不過,我們可能不得不在右門迎來政府的另一只“咸豬腳”。作為對刪除“媒體不得擅自發布突發事件的消息”和“政府管理媒體報道”的替代,草案增加了如下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編造并且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責令改正,對行為人或者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行為人或者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憋@然,這里的行為人包括記者與媒體。并且,草案的這一規定中,并沒有規定何謂“虛假信息”,如何來認定“虛假信息”;此外,也沒有對誰來認定,由誰進行處罰進行明確。如果,“虛假信息”的標準與認定“虛假信息”以及進行處罰都是由地方政府或其下屬的公安機關來進行,我們就可能由終點回到起點,我們將與草案沒有刪除“媒體不得擅自報道突發事件信息”時面臨同樣一個問題:地方政府為了隱瞞真相,會不會用處罰的權力來打擊媒體? 所以,不僅要從左門送走地方政府管制媒體的腳,還要從右門堵住政府通過其他規定伸進來的腳。首先,“虛假信息”認定的標準,必須要由法律來規定,這一標準不能留給政府來確定,特別是地方政府;其次是,認定“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權力應當由發生或者報道發生了突發事件所在地的上級政府,并且這種認定應當在突發事件結束后進行認定,行為人如果不服這種決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來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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