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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動因素和比例不應簡單化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6日 00:56 東方早報
綜合新華社6月25日電中國保監會25日在北京和廣州等地召開“交強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征詢意見座談會”,為7月1日之前該辦法的如期出臺做最后的準備。 交強險費率要不要掛鉤浮動?費率浮動是否應該同時與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掛鉤?費率掛鉤浮動的比例如何確定?圍繞這三個核心問題,來自法學界、保險界、中國消費者協會等不同領域的專家學者在會上各抒己見。 “費率浮動非常有必要” 專家們認為實行交強險費率浮動機制是“大勢所趨”,其法律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2006年3月頒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而且從社會公平的角度來說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保險系主任庹國柱教授認為,將駕駛人前一年的交通責任事故與其次年的保費獎懲掛鉤是各國普遍實行的一種行之有效的風險管理制度和手段。其合理性在于保險費率的高低取決于投保人交通責任事故發生的次數和嚴重程度,這種獎懲有助于減少事故發生和降低索賠次數。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系保險法中心陳欣教授認為,與事故和違法行為掛鉤的浮動費率非常必要,它與侵權法的目標相一致。但這種浮動并不是保險公司對駕駛人給予的懲罰,而實際上是未發生事故的被保險人對發生了事故的被保險人的“懲罰”。 “不應簡單化” 對于草案中設置的6種與交通事故掛鉤因素(A1-A6)和8種與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掛鉤因素(V1-V8),專家們認為有些掛鉤因素不盡合理,浮動比例設置上也有些簡單化。 庹國柱教授說,對酒后駕車、闖紅燈等這類極易造成嚴重責任事故的違法行為進行保費懲戒是可以的,但大量的一般性交通違法行為,如違規停車,與保險費率的厘定并無直接相關關系,且其中很多也不是主觀性的“犯規”。但草案規定對這類一般性違法5次及5次以上實行30%的上浮,顯然缺乏合理性和可行性。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鄒海林教授提出,哪些交通違法因素足以影響出險,必須有理賠數據支撐,不能簡單設定。針對不同嚴重程度的違法行為,浮動比例的設置也不能簡單化。草案規定只有10%-30%這個檔次太少。他建議對惡性違法行為應加大懲罰力度,對下浮的獎勵力度也應加大。 “須監督保險公司執行” 鄒海林教授提出,保險公司在費率上進行無序競爭是目前的現實,將來在執行交強險費率掛鉤浮動過程中,各公司為拼搶業務,可能會對該上浮的車主不執行上浮、不該下浮的隨意下浮,以此作為競爭的籌碼。因此,必須監督保險公司是否確實執行浮動費率。 朱銘來教授提出,對于尚未建立車險信息平臺的地區,應進一步明確其完成平臺建設的“時間表”,而不應任其游離在浮動機制之外。另外,需警惕的是,一旦有保險公司或公安交管部門“內部人員”私自為車主更改理賠事故記錄、交通違章記錄的,建議在辦法中明確監管的要求及相關行政處罰措施。 如何融入規則制定? 不過,業內專家還指出,交強險一再陷入被社會質疑的爭議聲中,從前段時間的暴利之爭到今天的費率之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程序缺失,制定規則的過程不夠透明公開,公眾的知情權得不到尊重,公眾意見沒有渠道得到及時的表達和體現。 據了解,目前的交強險費率是由保險行業協會組織行業內幾家大公司厘定,最后由保監會審批并頒布實施的。廣大公眾處于信息劣勢地位,這樣制定出來的相關規則也很難保證各方利益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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