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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財政部稱出口退稅政策調整沒有設置過渡期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0日 08:59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6月20日電 中國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調整出口退稅政策的有關情況接受專訪時表示,這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沒有設置過渡期。 6月18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調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政策。 該負責人稱,2006年9月,財政部曾會同有關部門發布了《關于調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和增補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的通知》,對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政策作了調整。當時考慮到政策調整的品種較多,涉及面較大,一些已經簽訂的出口合同在價格上難以更改,為減少企業損失,保證政策的平穩過渡,特別規定了三個月的過渡期,即對調整出口退稅率的商品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并在一定期限內辦理出口合同備案的,可以按原出口退稅率執行。但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很多虛假合同,影響了國家宏觀政策的調控效果,也造成了企業之間的不公平競爭。 該負責人表示,鑒于這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以緩解外貿順差過大為主要政策目標,考慮到去年出口退稅政策調整設置過渡期出現的問題,這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沒有設置過渡期。但是,為了讓企業有提前準備的時間,這次將調整的政策內容提前一定時間對社會公布。 同時,考慮到一些造船合同和對外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期限較長,價格難以調整,因此,規定對此前已經簽訂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工程中標或已經簽訂的價格上不能更改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涉及的出口設備和建材,于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準予仍按原出口退稅率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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