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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鱷魚維權 在京一審勝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9日 06:29 中國質量新聞網
5月31日,法國鱷魚商標擁有者法國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拉科斯特公司)在北京打維權官司一審勝訴。廣州市泰鱷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鱷公司)因在其生產的金鱷牌T恤衫等商品上使用與法國鱷魚相似的鱷魚形象,被北京市一中院判侵權成立,賠償拉科斯特公司50萬元;負責銷售涉案商品的北京年年高服裝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年年高公司)和北京城鄉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鄉公司)因未盡到審查義務共被判賠償26萬元;三被告被判在媒體上分別或共同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拉科斯特公司訴稱,其于1933年4月27日在法國注冊鱷魚圖形商標,1980年10月在中國取得鱷魚圖形注冊商標專用權。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先后兩次將其鱷魚商標列入《全國重點商標保護名錄》。 2005年4月初,拉科斯特公司發現年年高公司在包括城鄉公司在內的多家商場設置聯營柜臺,銷售由泰鱷公司生產的侵犯其鱷魚商標權的商品。為此,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曾對年年高公司和城鄉公司進行查處,查扣了部分被控侵權商品,并作出了行政處罰。 拉科斯特公司認為,泰鱷公司、年年高公司和城鄉公司三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淡化并損害了鱷魚品牌形象。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登報消除影響,并索賠100萬元。 北京市一中院經審理查明,金鱷注冊商標為鱷魚圖形、水波紋圖形和金鱷文字的組合商標。泰鱷公司在其生產的棕色夾克衫領子部位,突出使用了鱷魚圖形部分,而水波紋圖形和金鱷文字是以服裝本色細線縫制上去的,不容易辨別;在褲子的外掛褲扣上,僅使用了鱷魚圖形部分;在羊毛衫左前胸部位,僅使用鱷魚圖形部分;在T恤衫的左胸部位突出使用鱷魚圖形部分,而水波紋圖形和金鱷文字是以與T恤衫顏色相同的深藍色細線縫制上去的,很難辨出。 法院認為,泰鱷公司雖然擁有金鱷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但是該專用權必須以經核準注冊的商標為限。泰鱷公司應該按照《商標法》規定,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正確、規范地使用其注冊商標。泰鱷公司在其產品上或突出使用鱷魚圖形,而淡化水波紋圖形和金鱷文字;或單獨使用鱷魚圖形。而該鱷魚圖形的頭部、尾部朝向與拉科斯特公司的鱷魚注冊商標相同,兩鱷魚圖形整體視覺效果近似。同時,二者商標在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圍上相同。由此判定,泰鱷公司在相同類別商品上使用了與他人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其行為在一定程度上誤導了消費者。雖然泰鱷公司在其生產的服裝拉鎖、外掛標簽、內包裝、外包裝上均完整使用了其注冊商標,且其金鱷注冊商標本身亦具有一定的影響,但上述因素并不能改變其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與他人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的事實。因此,泰鱷公司的行為侵犯了拉科斯特公司鱷魚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同時,法院認為,年年高公司和城鄉公司作為涉案商品的銷售者,顯然沒有盡到審查義務,主觀過錯明顯。因此,認定年年高公司和城鄉公司的行為構成對拉科斯特公司鱷魚商標的侵害,兩公司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中國質量報》) 李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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