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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答問(5)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4日 22:14 中國新聞網
問:中國證監會將對上市公司等有關各方采取哪些手段加強信息披露日常監管? 答: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有關信息披露問題作出解釋、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中國證監會對保薦人和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相關機構作出解釋、補充,并調閱其工作底稿。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保薦人和證券服務機構有義務及時作出回復,并主動配合中國證監會的調查。 問: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信息披露承擔哪些責任? 答:如果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勤勉盡責,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時性承擔責任。具體來說,對于公司臨時報告,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對于公司財務報告,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問:中國證監會對違反《管理辦法》的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可以采取哪些監管措施? 答:對違反《管理辦法》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進行監管談話、出具監管警示函、責令改正、將其違規事實及所受到的處罰、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 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違反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問:《管理辦法》出臺后,中國證監會還有相關什么配套措施? 答:《管理辦法》是一個信息披露的總括性規定,與其相配套,中國證監會將進一步細化辦法中有關規定,使其更具操作性和實用性。后續工作包括: (一)梳理現行信息披露規范性文件,在征詢市場意見基礎上,進一步研究年報、中報、季報的披露要求,以增強披露的有效性、針對性。 (二)與《管理辦法》配套,牽頭指導證券交易所修訂上市規則。 (三)著手修訂特殊行業披露細則,如銀行、保險、證券、房地產等特殊行業的定期報告編報規則。 (四)制定控股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行為規范指引,上市公司內部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細則、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規范指引等。 此外,中國證監會還將繼續加強培訓工作,以使證券市場各參與主體知曉、熟悉信息披露規范要求、謹慎執行,以進一步提高市場透明度。 依法公開披露的信息是投資者決策的重要依據。中國證監會歷來就十分重視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設和監管工作,把強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作為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市場健康發展的最有力武器,把信息披露監管視作上市公司監管的中心環節。中國證監會將一如既往地加強信息披露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上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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