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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答問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4日 22:14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2月4日電 近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或辦法)。為使上市公司和廣大投資者更好地理解《管理辦法》的精神和主要內容,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接受了采訪。 問:請您介紹一下《管理辦法》制訂的具體背景? 答:《管理辦法》的制訂主要有四個方面的考慮: 首先,自去年1月1日起,修訂后的《公司法》、《證券法》已正式實施,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并強化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相關中介機構的責任。為與兩法相配套,中國證監會有必要在部門規章層面上細化規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其次,《國務院批轉證監會關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意見的通知》(國發[2005]34 號)明確要求“上市公司要切實履行作為公眾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嚴格遵守信息披露規則,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增強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要制定并嚴格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要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明確公司及相關人員的信息披露職責和保密責任,保障投資者平等獲取信息的權利。公司股東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要積極配合和協助上市公司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制定《管理辦法》也是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證監會關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意見的通知》要求的具體體現。 再次,在黨中央、國務院的堅強領導下,上市公司股改分置改革已基本完成。上市公司股份實現全流通后,上市公司大股東和管理層的利益與二級市場股價密切相關,利用資本市場的動機進一步增強。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規則和監管流程,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及監管的有效性,適應股權分置改革后新形勢對上市公司信息監管提出的新要求。 此外,中國證監會1993年發布了《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試行),由于時間較長,很多條款、內容已無法適應目前監管新形勢的需要。因此,有必要結合目前證券市場發展情況,在總結既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工作實踐的基礎上,對該細則進行修改,并有必要將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則性規定上升為部門規章。 總之,《管理辦法》既是對《公司法》、《證券法》有關精神和《國務院批轉證監會關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意見的通知》相關內容的細化,又是適應我國資本市場改革發展新形勢對以往規則的修改和完善。我們將其定位于信息披露規范性文件的統領性文件,并以中國證監會主席令的形式發布。 問:《管理辦法》的法律地位及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管理辦法》是中國證監會以主席令形式發布的部門規章,是對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為的總括性規范,涵蓋公司發行、上市后持續信息披露的各項要求。《管理辦法》規范的對象包括四個層面:一是上市公司、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二是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收購人等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三是為信息披露事宜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保薦人及其從業人員;四是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關的市場各方,包括利用或可能利用上市公司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的機構和個人,散布傳播虛假信息的機構和個人及相關媒體。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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