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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答問(4)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4日 22:14 中國新聞網
問:與以前信息披露法規相比,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一章是新內容,在我國已頒布實施的信息披露法規中尚無與此有關的相關規定,請問是出于何種考慮增加這部分內容的? 答:只有上市公司真正意識到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并通過內部制度予以落實,同時信息披露相關各方予以密切配合,才能切實保證披露質量。為此,管理辦法單設一章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該章涵蓋兩個部分:一是首次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保證達到披露標準的信息的內部流轉通報制度,明確公司各部門和董事、監事、高管等相關人員的信息披露職責。并要求該制度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后向證券交易所、證監局備案;二是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信息披露相關各方在信息披露中如何履行職責提出具體的行為規范要求。 此次增加該部分內容,有利于加強公司內部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形成信息披露的內部約束機制,同時通過對信息披露外部相關各方的行為規范,促進外部機制和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結合,切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 問: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一章主要規范的范圍有哪些? 答:首先,要求上市公司做出制度性安排。一是公司應當制定內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達到披露標準的重大信息的內部流轉通報制度,明確公司各部門(含子公司)和相關人員的信息披露職責;二是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董秘的職責分條款進行了細化;三是規范了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其他信息披露人的行為規范和配合義務; 四是明確了通過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告知及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要求;五是明確了信息披露義務人向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提供資料的要求。 其次,明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職責。要求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恪守職業道德,強化風險意識,勤勉盡責,謹慎執業,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并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同時根據監管中常見問題,對會計師、評估師提出了針對性的要求。 第三,明確了其他相關各方的行為規范。包括機構和個人不得非法獲取或傳播上市公司的內幕信息;機構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新聞媒體應當客觀真實報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況;等等。 [上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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