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顆粒無收的KTV版權費(2)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 00:31 北京商報
“國家公布的標準實行起來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卑矔缘乇硎荆绻愿枨狞c擊率或者KTV的營業收入作為KTV版權收費的參考指標也許會更合適一些。他認為,以包間為標準收費會帶來很多利益分配不均的麻煩,“因為創作的成本不一樣,所以具體將利益最后分到誰的手里肯定會有爭議”。 據了解,我國香港的KTV版權是按歌曲的新舊程度收費:一首新歌要先舉行競標、向KTV拍賣首播權。各藝人的版權費也不一樣,包括詞曲作者、音樂公司的版權費都不一樣。而我國臺灣地區則有4種收費方式,且視各家KTV的實際情況來決定用哪種更合適。其中,按點擊率收,一次5毛新臺幣;按營業面積收,一平方米1000新臺幣(約242元人民幣);按照包間收是一個包間5000新臺幣;按KTV的營業收入比例收取1.5%。 阻力二:收費單位政府色彩濃重 去年7月7日,國家版權局正式批復同意由中國音像協會和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籌備組對卡拉OK廳使用音樂電視作品收取使用費的報告。今后,卡拉OK收費將由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收取,協會歸國家版權局監管。 據了解,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和中國音像協會一樣屬于非贏利性社會團體。那么作為非贏利性社會團體,由他們來收取KTV的版權費是否合理呢? 與以前的版權費之爭比較,收費的主體從文化部和版權局換成了“中國音像協會”,由行業協會來收費,會比政府的強制介入更符合市場規律。因為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尚未制定法律的,也只能由行政法規來設定行政許可,而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才有行政設定權,文化部或版權局都無此權力。 不過,從中國音像協會的網站“www. Chinaav.org”來看,“org”的政府背景是中國各種商業協會的一貫特色。協會中沒有企業的代表,公務員的人員背景依然難脫離“官本位”的行政習慣,因此在版權費規則制定上不可能完全考慮到企業的利益。 于是當“每個包廂每天12元錢”的標準出臺時,KTV當然會怨聲載道,因為中國音像協會的標準并沒有考慮到他們的利益。于是有了各地的KTV組織起來一起抵制收費,可笑的是KTV的聯合體也是類似文化娛樂之名頭的協會。 可能是協會與協會的斗爭看上去太不和諧,中國音像協會又開始授權廣州源聲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等企業以企業的名義收費,他們認為企業與企業間應該好走賬。不過KTV們也不買這個企業的賬,因為“擁有政府背景”的企業不過是在狐假虎威。 政府、協會、企業收費都不行,KTV又應該由誰來收費呢?或許讓KTV企業自己收費,因為這樣就不會有太多的“政府背景”。 阻力三:版權收費沒有強制力 雖然KTV版權費標準已經明確,相關部門也在大聲叫嚷著要繳費。“可是,不繳費又能如何呢?”這可能是大多數KTV經營者的心態,也是他們至今不交一分錢的充足理由。“因為KTV版權收費并沒有充分的強制力!毕嚓P法學專家告訴記者。 據了解,一方面,KTV版權使用費不屬于行政收費項目,因此不能通過行政強制手段進行征收。另一方面,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版權使用費的收取標準本身沒有強制性。 《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 此外,2003年《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音樂著作權使用費問題的復函》中,發改委明確強調“音樂作品使用費標準只是音樂著作權人與音樂作品使用者進行協商的參考,不具有強制性。音樂著作權人向音樂作品使用者收取報酬,有關報酬的支付方式和付酬標準應通過與使用者協商確定! 不論是國家的法律,還是發改委的復函都已明確,KTV音樂版權使用費標準不具有強制性,這也意味著版權費不能強行收取!爱擪TV版權所有人與KTV經營者雙方談不攏發生訴訟時,版權費用標準也許只是司法判決確定賠償額的標準之一!睒I內人士一語道破天機。 “總之,KTV使用費標準沒有充分的強制力。”北京某KTV經營者“底氣十足”地表示,沒有任何行政部門可以強制的手段進行干預,版權收費標準也就變成了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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