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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青安:高法劍指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作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9日 09:11 新浪財經
許青安 一個健康的股市,必須要有可以操作的司法解釋來遏制各種各樣的違法亂紀,“正義只有得到伸張,人們才會相信正義”,否則中國股市“傳聞勝過新聞”、詭異“股市”的陰影依然揮之不去,依然無法可持續性健康發展,這是股市真正的泡沫風險所在。 股市泡沫我們往往會要求”投資者教育”、“買者自負”,對于作為“泡沫發生器”的產學研、中介組織,團伙化相互勾結制造一系列“泡沫”,我們除了““證監會譴責”,少的是嚴厲立法和嚴格執法,股市的團伙作假從”銀廣夏“、”億安科技、“科龍、”福禧、上海地產、德隆、杭蕭鋼構。。。。。。可以列出一長串的名字。我們不禁要問誰是背后團伙化的系列“推手”?我們的土壤是怎么樣一次又一次在造就著“紙上財富”?我們手中的“法律武器“是利器還是過時的長茅? 比如說,我們的股市還缺乏集體訴訟的相關法律,尤其要求處于“信息不對稱”的中小投資者怎么可能做到“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說,我們做假違法亂紀的“成本“極低,不具備法律的威嚇作用。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明確利害關系人以會計師事務所在從事審計業務活動中出具不實報告并致其遭受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會計師事務所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除非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為維護公眾投資者等利害關系人利益,司法解釋規定上述民事侵權賠償案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分配模式,以減輕利害關系人的舉證負擔。此舉將有效遏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欺詐行為,加上此前最高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都必須為虛假陳述和不實報告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在證券民事賠償案中會計師所將難逃法律制裁。 在中國股市即將開始上市公司中報的時候,這條新聞是對于股市是重大利好消息。作為證券市場中介組織之一的會計師事務所,應該是以公平、公正為宗旨獨立進行職業活動的組織,然而在實踐上往往讓人失望,特別是“安然公司”丑聞事件發生后,中介組織的地位和作用問題變得更加突出,這不僅引發了國際上對這一問題的重新認識和思索,也是我國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必須認真對待和解決好的一個重大課題。 “不做假帳”是前總理朱容基留下的唯一一幅“題詞”,財務倆本賬似乎成為了公開的秘密,有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利益驅動下,不規范審計、人情審計、虛假審計現象普遍存在; 我國中介服務業還是一個年輕的行業,還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規范會計、律師、公證、資產評估、咨詢、廣告、信息服務、研究與開發以及教育培訓等社會中介機構的行為,使所有的中介組織都必須依據法定程序設立和運作,接受法律約束、規范和監督,并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美國這樣一個法律體系完善,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健全的國家里也發生過“安然”等事件,自2001年以來,美國接二連三暴露出上市公司的一系列丑聞,從安然破產,到世界通訊舞弊;從環球電訊,到施樂公司的虛假信息。這些公司財務欺詐案件,使投資者蒙受了巨大的損失,投資者們在憤怒之余不僅要問為什么獨立審計人員沒有查出這些公司的財務報表中存在欺詐舞弊行為。 這說明規則的制定還遠遠沒有完成,監督的力度還需要加大。美國為了避免此類事件的再度發生,美國公布了《撒班斯——奧克萊法案》(SOA)。該法案在審計獨立性、會計職業監管、公司治理等方面作了許多新的規定。隨后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作出了一系列反應,制定并修改了與 薩班斯法案的出臺,標志著美國金融 沒有司法解釋,我們很多監管的愿望就只能停留在輿論呼吁和道德譴責上,高法這次的司法解釋對于完善證券市場相關法律制度,從法律的高度去威嚇“作假“犯罪,為進一步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提供了可操作的法律武器。 此文發表于<羊城晚報>(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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