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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世紀80年代中期,戶籍制度的管理仍然很嚴格。1984年10月13日,國務院發布《關于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規定農民可以在自理口糧的前提下,在縣以下的小集鎮落戶。這標志著我國戶籍制度開始松動。但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市水平的迅速提高,在戶籍管理上又出現了新的問題。比如,戶口作為一種資源進行買賣的問題,城市擴張中的城中村問題,經濟發達的村集體,以村規民約的方式,限制外來人口進入本村落戶的問題,以及戶口從城市反向向農村流動的問題等。2001年公安部提請國務院批轉的《關于推進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提議:“全國縣級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所有在當地有固定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及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均可根據本人意愿辦理城鎮常駐戶口。”但仍然僅指縣以下的小城鎮。
2002年,廣東省最先試行在省會級大城市廣州市開放戶籍制度。其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也進入試點。目前原有的舊戶籍制度受到越來越大的沖擊,但總體框架并沒有根本改變。
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
新中國剛成立的時候,國家并沒有限制不同區域人口的自由流動,沒有限制農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動。據統計,從1954年到1960年,全國人口遷入、遷出的發生率,高達35‰到50‰,絕對數在2000萬到3000萬之間,而當時城市總人口只有6000萬到8000萬。就城市的就業來看,當時產業工人只有600多萬人,失業人口在400萬人左右,而在此期間每年涌入城市的人口高達500萬人以上。面對突然出現的人口流動大潮,政府被動出臺了一系列限制農民進入城鎮的文件:
1953年4月17日,政務院公布了《關于勸阻農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盲流”一詞由此出現。
1954年3月,內務部和勞動部發文《關于繼續貫徹勸止農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
1956年12月30日,國務院公布《關于防止農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
1957年3月2日,國務院公布《關于防止農村人口盲目外流的補充指示》。
1957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聯合發文《關于制止農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當時農村人口向城市流動問題的嚴重性由此可見一斑。
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通過之前,當時的公安部長羅瑞卿就條例做了說明,“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方針,是在優先發展重工業的基礎上,發展工業和發展農業同時并舉。因此,城市和農村的勞動力,都應當適應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進行統一的有計劃的安排,既不能讓城市勞動力盲目增加,也不能讓農村勞動力盲目外流。”這段話可以很好地解釋我國城鄉分割型戶籍制度形成的內在邏輯。
在此基礎上,我國逐步形成了以戶籍管理為手段的城鄉分割、區域分割、行業分割、核算單位分割的多元公有制體系。這一體系內,不僅城鄉之間不能自由遷徙,城城之間、鄉鄉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也不能隨意變動。當初的決策并非出于對農村居民的歧視而制定的,是計劃經濟體制的內在邏輯決定了這一制度的形成。經濟學上常用“陷阱”一詞來形容一種錯誤模式選擇的必然結果,新中國計劃經濟時期的戶籍制度,就是當時計劃經濟模式選擇后出現了事與愿違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