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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構建長效機制
短期的應急措施難以從根本上解決中國煤電供求矛盾,治本之策仍依賴于長效機制的構建。我們應該堅持科學發展觀,切實轉變經濟發展模式,建立和完善煤電油氣運預警調控中心,構建煤炭儲備中心,推動超大型煤炭基地建設、兼顧大、中型煤炭基地的發展,推動煤電一體化,改革能源價格體制,完善運輸體系,促成煤炭產業、電力產業和運輸產業間的產業和諧,促成中央政府、煤炭產地、煤炭消費地間的區域和諧,促成資源開發、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的人與自然的和諧。
首先,堅持科學發展觀,切實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樹立和增強全社會的節能意識,這是解決我國煤電供求矛盾的最根本性措施。作為發展中大國,中國的經濟發展難以直接跨越重化工業的發展階段,能源消耗相對密集的重化工業成為中國的主導產業之一。但是中國的重化工業之路應該改變過去單純追求GDP而不顧及能耗、污染的粗放型的增長方式,走中國特色的新型工業化之路,充分利用其后發優勢,通過技術引進、開發,發展高科技、高效益、低能耗、低污染的重化工業。同時,對于火力發電企業而言,也應該從技術研發入手,大力推廣高效燃燒技術,提高煤炭燃燒效率,推進燃煤聯合循環發電技術,提高發電設備的能源利用率,降低電煤損耗,盡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浪費。各級政府積極支持大型煤炭消費企業和科研機構開展上述技術研究,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供基本的技術支持,利用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等方式鼓勵電力等煤炭消費性企業采用上述技術。最后,優化能源消費結構,政府采取各種優惠措施加大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利用力度,大力發展太陽能、風能、核能等新興能源工業,改變長期嚴重依賴于火電的能源格局。通過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遏制對煤炭過度、甚至是浪費性的需求擴張,從根本上緩解長期的煤炭供應壓力,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其次,建立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協調小組,構建協調機制,加強對中國能源供求的預警和調控,建立國家煤炭儲備中心。鑒于煤電供求矛盾涉及到煤、電、運以及相關的油、氣等行業,管理職能則分散于發改委、財政部、鐵道部、工信部等部委和地方政府,缺乏一個統一的協調機構來加以統籌規劃是難以解決這一矛盾的。出于對這一矛盾的重視,今年4月份國務院決定建立的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部際協調機制,由發改委牽頭,成員包括工信部、財政部等13個部門。可在這一部際協調機制的基礎上建立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協調小組,將成員進一步擴展到主要的煤、油、氣輸出省份和能源輸入省份,從而使得這一協調機構除了發揮協調部際間利益之外,還能統籌中央和地方以及區域之間的關系。這一協調小組的組長由分管的國務院副總理擔任,成員由各部委分管部長和各省份分管領導組成,國家能源局可以作為具體的執行單位。協調小組并不一定需要建立專門的建制,但是需要建立定期的會商制度、公告制度和應急制度等基本工作制度,并由協調小組直接對小組的各項決議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同時,協調小組可以下設中國能源管理研究中心,聘請國內外學者進行相關方面的研究,為科學決策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
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協調小組除了具體的協調工作和突發性的應急工作之外,應增設兩項重要職能,分別是建立中國能源供求預警調控中心和國家煤炭儲備中心,可以交由國家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承辦,但是最終要以協調小組的名義發布和管理。通過建立能源供求預警調控中心,提高我國對包括煤炭、電力在內的能源需求長期、中期和短期的預測能力,避免因為預測精度偏低造成的能源供給決策失誤,可以及時調整我國的煤炭生產計劃,避免大起大落的波動;通過建立煤炭戰略儲備中心,在政府的指導下,以大型煤炭物流企業為主體,在沿海、沿江的大型煤炭中轉港口建立數個區域性的煤炭儲備和配送中心,根據煤炭市場的供求狀況調節煤炭產略儲備,發揮平抑煤炭價格和供求波動的作用,并保障對突發性事件的應急能力。
第三,改革我國當前的能源價格體制。在煤、電這一縱向產業鏈中,上游煤炭價格的市場化和下游電力價格的行政管制這一價格體制被認為是造成煤電供求矛盾最重要的體制性因素。但是,這一價格體制的改革涉及到我國整個能源管理制度的改革,是一個需要在長期中解決的問題。煤炭價格的市場化趨勢是不可能倒退的,煤炭價格也逐步將其對經濟、環境的負外部性內部化,煤炭產地通過征收環保基金、轉產基金等提高了煤炭開采成本,但是上述基金要確保用于其征收目的。對于電力價格而言,其發展方向也應該是市場化,一方面可以引導電力企業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另一方面也可以使電力需求方做出正確的電力消費決策,有利于能源的節約。但是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市場化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但是,我們目前應該使發電企業發電價格和電網公司配送成本的形成過程透明化,作為過渡性體制安排的煤電聯動制度只有在此基礎上才有可行性。管制部門和公眾應該對發電企業的發電成本構成和變動有一個清晰的了解,能夠確認哪些是由于煤價上升等電力企業不可控因素造成的成本上升,同時也要確認發電企業在發電機組資本投入下降、內部管理效率提高等企業可控因素造成的成本下降。尤其對于后者,監管部門在核定成本時應該提出“效率不斷提高”的要求。這一要求也適用于電網公司。這一措施除在完善電力定價機制的同時,也形成了對高效率企業的激勵和對低效率企業的懲罰,通過優勝劣汰促進發電企業和電網公司投入科技研發、提高生產和管理效率。在電力價格市場化改革的過程中,對于不同性質的用電,應該區別對待。工業用電價格市場化的進程可先于民用電。對于后者,在市場化的同時,政府應該建立民用電價補貼基金,當電價因為暫時性沖擊而上調時,政府可以適當補貼居民。
第四,加快13個億噸級的超大型煤炭基地建設,兼顧千萬噸級的大、中型煤炭基地的發展,從根本上保障煤炭的供應能力。近年來,有關部門重視超大型煤炭基地建設,但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部分中型煤炭基地的發展,而這些中型基地數量豐富,對煤炭行業的影響仍然較大,其重要的補充作用不容忽視。應該考慮加以有序引導,根據煤炭資源的質量、企業生產的規模、技術等指標選擇50家千萬噸級的中型煤炭基地,賦予其億噸級煤炭基地的同等待遇,使其發展符合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鼓勵煤、電企業簽訂10年以上的長期戰略合同,積極推進煤電經營一體化,煤炭企業和電力企業通過相互參股、資產重組或者煤炭企業直接建立發電廠、電力企業直接開發煤礦等多種方式實現煤電一體化經營,使得煤炭企業和電力企業在煤炭和電力兩個行業利益共享、風險共擔,保障了雙方的供煤渠道和售煤渠道,有利于電煤供求的平衡,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社會福利。這一類型的發電廠可以考慮主要布局在煤炭基地周邊,建立坑口電廠,一方面便于煤、電企業雙方協同管理;另一方面可以避免煤炭的多環節、長距離運輸所帶來的成本和損耗,并緩解了交通運輸尤其是鐵路運輸的壓力。
最后,加大對鐵路、公路和港口的基礎設施投入,完善我國的交通運輸管理體制,從根本上消除煤電供求矛盾中的交通運輸瓶頸。我國電煤的鐵路運輸長期處于緊張狀態,加大輸煤鐵路的基礎設施建設,增加山西、內蒙、陜西、寧夏等煤炭調出地的運力,通過提速等方式提高運輸效率;加大重要煤炭轉運港口的建設和重要航道整治,大力發展價格相對低廉的水運來緩解鐵路運輸壓力;在煤炭產區建立運煤專用公路,發揮公路在電煤運輸上的補充作用。同時,要積極完善我國當前的交通運輸管理體制,倡導管理理念更新和管理體制創新,提高鐵路等部門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提高運輸效率,降低運輸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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