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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管理條例的十二大進步與五點不足(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31日 07:25 中國經濟周刊
第六,明確規定了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應當向本級政府提交報告并向社會公告。(第36條) 第七,規范了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零售者的銷售行為。例如,彩票零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張貼理性購買彩票的警示標語”。(第16條)。同時,對于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和彩票零售者的四大不正當行為予以禁止。(第17條) 第八,明確了法律責任。《條例》第五章明確了法律責任問題。第37條明確規定“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對于維護公益彩票的發行,打擊私彩和地下彩票、境外彩票具有重要意義。 第九,增加了關于對彩票開獎活動監督的規定。如第20條規定“保證開獎結果的公開、公正。違反規則和操作規程的開獎活動和開獎結果無效”。“可以公開選聘或者委派第三方參與開獎全過程的監督”。 第十,兌獎期明確規定為60日(第24條),而此前兌獎期是一個月。 第十一,增加了“應當對中獎者個人信息予以保密”(第26條)的規定。 第十二,取消了每年彩票發行額度的限制。 五點不足 《條例》公開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體現了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進步。《條例》不足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第一,對于“彩票”的含義沒有明確的界定。 《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規定》第2條曾定義為,“彩票是國家為支持社會公益事業而特許專門機構壟斷發行,供人們自愿選擇和購買,并按照事前公布的規則取得中獎權利的有價憑證”。新條例中沒有彩票的定義是一種失誤,使整個條例失去了題眼。 第二,對于彩票發行特許品種的硬性規定不合理。 第2條規定“國務院特許發行福利彩票、體育彩票。……”,應當改為“國務院特許發行彩票。目前我國特許發行的彩票為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等”。因為彩票品種并非只有兩種,其實教育彩票、醫保彩票、環境保護彩票甚至住宅彩票也都有充足的理由可以發行,只不過現在時機不成熟而已。同時,也為彩票業以后的發展預留空間。 第三,對于彩民消費行為的研究沒有涉及。 公益彩票要進行科學的發行和監管,就必須對彩票發行的社會效果進行檢驗。美國《加州彩票法令》規定,彩票發行機構應在彩票銷售滿6個月之后聘請有關獨立的研究機構對博彩者進行人口統計特點的研究。這條經驗應當借鑒。 我們也可以考慮,在第二章增加一條:“彩票發行機構應在彩票發行一年之內聘請獨立的專業研究機構對彩民的購彩行為進行人口統計學的研究,并將研究報告報送本級彩票監管機構。” 第四,關于彩票的競爭問題沒有涉及。 實際上,我國彩票發行管理中的重大缺陷就在于彩票發行機構之間的惡性競爭,彩票品種同質化現象十分嚴重。應當在條例中明確規定彩票發行機構不得進行惡性競爭,彩票監管機構應當杜絕同質化彩票的審批。 第五,關于彩票的宣傳問題。 《條例》只是規定了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和彩票零售者不得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實際上對新聞媒體和地下媒體以及個人辦的非法出版物沒有制約,我們建議在條例中增加有關規定加以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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