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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特許加盟熱背后的商業欺詐陷阱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3日 10:46 光明網-光明日報
新興商業模式存在困擾 在我國,特許加盟經營模式是一種新興的商業模式。由于回報和利潤較可觀,特許加盟受到越來越多投資者的關注。 據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秘書長裴亮介紹,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 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品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是特許經營的核心要素。 據了解,特許經營在國外已有100多年的發展歷史,在我國雖然只有十幾年的時間,但發展迅猛,已經成為一股熱流。截至2006年底,我國擁有特許經營體系2600個,覆蓋60多個行業、業態,涉及餐飲、零售、服務等行業,加盟店鋪20多萬家。 商務部商業改革發展司副司長王曉川指出,作為一種有效的商業組織形式,商業特許經營對促進我國零售業、餐飲業等領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和重要的作用。 但是,專家也指出,“特許加盟熱”在我國出現的同時,接踵而至的欺詐、陷阱也隨之增加。 據裴亮介紹,目前加盟商的欺詐手法主要分兩類,一類是賣牌子,一類是賣商業設備。他說:“賣牌子的方法不一,有批發也有零售。舉例來說,某家企業注冊之后設計了一個品牌,這個品牌只有一個LOGO,并沒有在工商局注冊。他們相應地配套設計一些別的產品,如設計一個快餐,或者設計一個美容等等概念,然后就去招募加盟商了。”裴亮指出,其中的所謂零售就是投資人直接跟總部談合作、簽協議、交加盟費,還有一種就是所謂的總部發展代理或區域代理。一個城市或者一個省賣給一個代理商,這個代理商分包以后再去零售,在當地招募投資人加盟。這也是賣品牌一個通常的做法。 裴亮介紹,還有一種欺詐手法是賣產品設備。“比如,某企業生產一個產品,但是這個產品用傳統的方法不好賣,于是他做一個特許加盟,注冊一個連鎖的品牌。拿某洗衣設備的銷售來說,以前這臺設備賣5萬元,在創立了所謂的連鎖品牌之后,由于有一整套銷售的解決方案,這個時候設備可能會賣到10萬、20萬元之多。借這種方式,企業達到了把原有產品賣出去的目的。”裴亮說。 裴亮指出,這兩種方法對于投資人來說風險都很大。因為,這些所謂的總部其實并沒有相應的市場經驗和管理機制來保證投資人加盟后能夠獲得利潤。 避免特許經營陷阱 識別“假特許、真傳銷” 商務部條法司處長葉軍指出,一些加盟項目通常會說零風險或者說成本回收時間很短。這樣的加盟條件,對那些沒有多少經濟實力和經營經驗的青年人和初級創業者來說,是相當具有誘惑力的。一些加盟項目宣稱不收加盟費,但會收取一定的保證金,并聲稱可以確保加盟商以后按照公司所謂的劃分區域經營,或者承諾保證金以后可以退還。但結果,保證金往往會被項目商以各種理由和條件拒絕返還。 葉軍指出,從收加盟費的角度來看,一些項目宣稱交付加盟費后可以得到公司贈送的產品,比如開新店所需的海報、衣架、廣告牌和電池等。但是,要知道,很多加盟項目的加盟費是很高的,與這些贈送的“小玩意兒”不可同日而語,這些所謂的贈送品其實多數是扮演了“利引”的作用。目前,特許加盟市場上,有一種公司專門詐騙項目加盟費。所以,如果遇到交付加盟費可獲贈產品的誘惑,要格外小心。 而投資者到加盟項目的公司總部現場考察,也要仔細和謹慎,要從幾個方面來了解其實力。第一看貨物的品質,第二看貨物的價格,第三看公司的經營執照。如果投資者想加盟某一項目,千萬不要只看一家,最好多考察幾家,認真比較。 目前,還有一些傳銷組織者假借“特許加盟經營”等名義從事傳銷的行為,很多人由于疏于識別而誤入陷阱。那么,該怎么識別這種“假特許、真傳銷”呢? 就此,專家指出,特許經營與傳銷的區別在于:1、組織結構上的區別。傳銷的層次是沒有限制的;而特許經營的層次有比較嚴格的限制,特許經營組織一般不會超過二層結構,最多也是三層結構。2、加盟主體上的區別。傳銷是人際銷售,靠人脈關系來銷售商品,而特許加盟是加盟店鋪的經營,如果沒有店鋪肯定不能算是加盟連鎖。所以,二者最大的區別就在于是否要開店,這是最直觀的區分傳銷和加盟連鎖的標志。 另外,裴亮介紹說,也可以從二者收入來源的構成上來加以區分。傳銷往往講“人頭費”,各個傳銷層級上的人多是靠“人頭費”來賺取利潤。但是,特許加盟是以經營商品和服務為主要收入來源。 打擊商業加盟欺詐進入政府視野 王曉川說,投資者如遭遇到特許經營過程中的一些問題,可以向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反映。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將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進行查處,并對違反本條例的有關企業進行查處。 但王曉川指出,至于是否構成商業欺詐,政府部門并無權作出判定。這是屬于各級法院的權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王曉川介紹,從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這一規定看,欺詐分為兩種情形:積極的行為進行欺詐和消極的行為進行欺詐。前者是指行為人以積極的言詞或行動提供虛假的信息,使對方受該信息的影響導致意思表示錯誤;后者是行為人違背法律規定或誠信原則不盡明確告知的義務,致使對方沒能做出正確的判斷。商業欺詐本身涉及的面非常廣,往往一個案子會牽涉到很多部門,例如工商部門、公安部門、證券部門等。不論是哪一種欺詐行為,其主觀上必須是故意的,過失不構成欺詐。 據了解,在防范打擊各種加盟欺詐方面,政府已經采取了諸多措施:首先,提高特許經營雙方的法律意識,國家出臺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其次,為提高特許經營人管理水平,有關協會組織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依照《商業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了特許經營活動規范,加強了行業自律。 王曉川指出,商業特許經營對推動相關產業的發展發揮了突出作用,促進了中小企業的發展,也對一系列新興行業的發展做出了自己的貢獻。但由于商業特許經營在我國發展時間相對比較短,在發展過程中存在著失序的情況和現象。為了推動商業特許經營健康發展,克服存在的問題,打擊和治理商業特許經營中存在的違法行為,國家出臺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該《條例》的出臺意味著國家對這一業務的推動和管理步入了法制軌道。通過全面落實和執行這一條例,逐步做到依法管理商業特許經營和依法推動商業特許經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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