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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開發:破解華生改制危局需正本清源和諧共贏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6日 09:18 新浪財經
——對《法人》雜志《華生改制危局》一文的述評 筆者認為,近些年來,企業改制一直是在企業、政府與廣大改制企業職工之間激烈爭議的話題。筆者長期從事企業改制的研究,法人治理結構的研究,特別是在國家國資委工作期間經歷了關于國有企業產權改革爭議“郎顧之爭”的研究、再研究的過程。許多企業改制時矛盾與華生公司的情況非常相似。不同的是華生公司又扯出個集體所有制性質與兩次改制的挫敗與地方政府的介入。但是,事情總歸有解決的辦法,把企業的所有權與管理權的爭議擱置起來,也是捱過初一捱不過十五的,需要盡快加以解決。目前的問題的關鍵是,拿出一條依據歷史事實、符合客觀公正原則、兼顧各方利益、實現和諧共贏的途徑來。筆者以為,這場爭議現在的問題是要三步走,一是找出解決問題的規范思路,這個思路要各方認可;二是要正本清源。理清源頭,既不要虧待創業者,也不忽略廣大職工在幾十年風雨兼程中的重要貢獻,三是通過認可原則的前提下,認可裁決問題的方法,進行最終裁決。關鍵是三方都要立足溝通交流,實現和諧共贏,解決問題向前看。 以下依據《華生改制危局》一文作出評介與建議,供有關方面參考。凡是筆者評論的部分,前面均加上“筆者認為”的字樣,并以不同字體以示區別。 一家凈資產20億元的集體企業,其領導者提出的、以私有化為目的的改制方案遭到了來自職工內部的強烈抵抗,集體企業的產權問題再一次成為了矛盾的焦點 在上海著名的南京路世紀廣場正對面,距南京路步行街50米遠處,27層高的古象大酒店巍然佇立,將上海灘的繁華盡收眼底。然而,這座豪華大酒店的產權歸屬,卻因為母公司上海華生化工有限公司的一次改制計劃而陡增懸疑。 筆者認為,短期懸而未決尚可,但不能久拖不下,體制是個最實質的東西,決定企業的長期發展與職工命運,切不能久拖不決,還是要速戰速決好。解決了爭議,化解了糾紛,才找到自己的定位。定位不清,怎么干,很難。 古象大酒店只是上海華生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中一項產業,這家擁有九家分公司,凈資產達20億元的企業一度被認為是上海灘的一個奇跡。因為其創始人李隆銘于1982年創辦這家企業時,只有9個人和幾千元的啟動資金,但20多年后,上海華生成為上海集體企業中的佼佼者。 筆者認為,評述歷史,首先要正面歷史,充分考慮創業者的功績。從文章的介紹看,創業者居功至偉,也許沒有創業者,就沒有現在的華生公司,當然也就沒有爭議了。那么怎么來分清這樣一個企業發展過程的職工的作用與主要領導者的作用?關鍵是對照當時發展過程,劃清主要創業者與合作創業者,他們之間的貢獻;第二,要涉及到第一筆投入及其風險的承擔情況。比方說,你是個國有企業,你貸了一個億來發展企業,那么,有兩個可能,如果項目辦砸了,可能帳就落在國有銀行的爛賬里了,自己不承擔風險;如果辦成功了,這種情況就不能把主要功勞上在創業者帳上,因此,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分析,創業者承擔風險大小是關鍵的一環。 李隆銘是這一切的締造者。然而,當他以此自居,并提出對這家企業的改制方案時,這位鐵腕的領導者卻遭到了來自職工的強烈抵抗。 此次改制的一項核心內容是,企業內300多名在工廠工作了多年的職工的股權將被強行買斷,這意味著他們從此將不再擁有這家集體企業的所有權,而只是一位合同制員工。 筆者認為,這個問題不能憑感情用事。企業改革,股權適當集中是一個趨勢,因為,不管什么所有制,股權分散,既不能起到監督作用,也不能果斷決策,有了股權不見得就有分配權與管理權,因此不能亂下所有權的定義。為了使企業的管理與經營得到改善,因此股權必須集中。關鍵是怎么辦合適。即不能委屈創業者,也不有讓職工的權益受到損失。關于這家集體企業的所有權,也不是那個主管部門說了就算,關鍵還得看當初的資產來源。如果僅僅是戴紅帽子的集體或國有企業,當然還要打回原形去。 職工們對此作出的回應也相當激烈。2006年10月,由于不滿77歲高齡的前任董事長李隆銘頒布的企業第三次改制方案,職工們召開職工大會宣布罷免了李隆銘,并選舉前常務副廠長張榮華為新的董事長,成立新董事會。 然而,2007年3月30日,新董事會運作了僅半年之后,就被上海市黃浦區政府強行解散,而張榮華也只能一直在家賦閑。 “我們企業是集體企業,我們又是職工選出的董事會,可現在被宣布為非法的,經過這些事情,企業目前運轉也不正常,工廠半停產,我們也不知道該何去何從。”在接受《法人》采訪時,張榮華表達了對自己和企業命運的雙重擔憂。現在,他和大多數職工一樣,已經無法預測這起發生在上海灘的集體企業改制事件的最終結局。 筆者認為,理解職工的心情與愿望是合理的。不過關鍵還是對企業性質的認定。說到底是追溯以往。需要通過確認第一筆投入從何而來,誰擔風險?坦率地說,第一桶金誰投入,風險由誰承擔,主要收益就應當歸誰所有,當然這第一桶金也包括智力與風險。集體企業應當是個勞動者共同參與的結合,比方當年的手工業聯社,有個特點,它就是勞動者聯合體,這種企業的產權擁有者當然是全體勞動者。但后來與其它企業同樣招工的,那么就不能享受創業者待遇了。因為,你得換位思考,你如果沒有招工在這一個企業,你到其它企業的情況是一個樣的,我們在遇到類似的情況時,就是對比,角色置換,看看有沒有明顯的變化。 三次改制 上海華生化工有限公司的前身是上海華生化工公司,建廠于1982年。當時,上海市物資局下屬化輕公司為了安置部分返城知識青年,由李隆銘帶領幾個人創辦了華生合作化工廠(后更名為華生化工公司),1998年因改制需要又更名為古象涂料制造中心 。 從9個人和幾口大缸起家,經過20幾年的發展,現在的華生,已經是黃浦區非常知名的企業,企業擁有的“古象”商標被評為上海市著名商標。旗下產業涉及涂料、化工、房地產、酒店、裝飾裝修等諸多行業,凈資產達到二十億之巨。在最輝煌的1997年,其一年的銷售額就高達12億元。 筆者認為,重要的是理清楚創業的開始及其過程,一是投資來源,二是創始人的風險承擔情況。從文章介紹中可以看出,當初的9個人算是創業者,這9個應當在企業的資產形成中具有共享的條件,當然,還得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其后的人員,如果是一樣招工進來的,與其它企業一樣的情況與前提,那么是不能稱之為創業者的,因此就不能共享資產。因為,如果一個集體企業假定有一個億的資產,共有一百個職工,招進來一個人,就能分享100萬資產,那有這樣的好事?如果真是這樣,豈不要打破頭爭著進來?事實上當年聽說到集體單位,新進人員都是不怎么愿意的,巴不得進到一個國有企業去。 由于特殊的歷史背景,當時的集體企業都必須有一個掛靠單位。華生也不例外,從成立之時起,華生就掛靠在上海物資集團總公司旗下(后物資集團與一百、華聯合并成立百聯集團,華生的掛靠單位又變更為百聯集團)。 1997年,華生進行了第一次改制,由上海市集體企業產權界定辦公室作出界定,華生化工所有者權益全部為華生化工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相關文件表示,華生化工享受的免稅等優惠政策所形成的資產,不屬于國有資產性質;考慮到發展中確實得到物資集團總公司大力支持,在條件許可下,應以適當方式給予物資集團總公司經濟補償。 1997年7月,華生化工一次性將500萬元補償金繳給物資集團總公司,完成了產權界定。 筆者認為,產權界定,要根據歷史事實,根據資產來源,根據創業者的貢獻。因為資料不充分,所以無法作出評論。 1998年,華生啟動了第二次改制,準備成立有限公司。雖然在當時,“華生”已經是上海家喻戶曉的名字,但由于特殊的企業性質,華生化工公司無法直接化身為有限公司。為了使新成立的有限公司能夠繼續以“華生”為名,1998年,華生化工公司在工商部門進行了更名手續,“上海華生化工公司”更名為“上海古象涂料制造中心”。 筆者認為,這是個嫁接的過程 ,可以理解,其實當時也是可能直接轉化成為有限公司的,不知當地的工商部門為何那樣的刻板? “上海華生化工公司”宣布撤消后,立刻成立了“上海華生化工有限公司”。由古象涂料制造中心(即原來的華生化工公司)、李隆銘個人、職工持股會三方控股,后經注資,三方持股比例分別確定為:李隆銘個人持股1.89%,職工持股會持股8.49%,其余89.62%為古象制造中心所有。 筆者認為,上文中的一個“后經注資”沒有說明清楚,懸念大增。資產所有權是企業產權關系的紐帶,不能輕描淡寫,要弄得一清二楚。 2006年2月,77歲董事長李隆銘在前兩次改制的基礎上,公布了第三次改制方案,該方案主要內容為:以經濟補償方式要職工退出職工持股會;獎勵李隆銘個人0.94億元;統籌集中市國資委2億元;這次改革后除李隆銘所持股份外,其余華生權益都屬于“華生事業發展基金會”,而此基金會實際上就是由李隆銘個人完全控制的機構。 筆者認為,所有的經濟補償方式應具備合理性。創業者的獎勵,及后來的增資,這些問題并沒有說清楚。其中問題是關鍵的。記者是把群眾的愿望寫進來了,但記者不是經濟專家,問題出在這個上。我想,一個企業的復雜性是大多數普通職工難以了解的,不是貶低大家的意思。比如說,企業的資產,究竟值多少?是評估值,還是交易值?許多資產一到真正交易的時候,是要打折的。那么要以打折的情況算。另外,企業的應收款是多少?應收款能有多少實收款?庫存是多少,真正值多少錢》象應收款,不經真正的實收是難以盤實的,我見過的一家上市公司有6個億應收款,企業副總裁對我說,最多收回2個億,那么還有4個億要打水漂。但是又不能把那個4個億注銷了,因為,股市業績,職工工資提升與發放,社會形象,銀行貸款的資信,主管單位的工業實績,都要求你把這種實際上的虛擬資產繼續放上賬面上。這種情況是沒有辦法與職工講清楚的。所以許多企業一到真正改制時大半都反映,企業負責人一夜變成千萬富翁了,我們一調查,發現遠不是一回事。但為著企業的今后計,有的事情又不能講得那么明白,職工總是說國有資產流失,這是一個改制過程中的難題。 正是這次改制方案遭到了大部分職工的質疑:“誰有權利給李隆銘個人近一億元巨款的獎勵?為什么要把集體企業的2億利潤交給區政府?為什么要強行購買我們職工的股權?”這是在接受《法人》采訪時,職工們對第三次改制方案中最為不理解的幾點。 筆者認為,這些問題應當向職工講清楚,來龍去目,認定過程,獎勵理由。筆者認為,不能虧待企業創業者,也不能虧待為企業作為重要貢獻的職工,當然,涉及的每一個個體,要重事實,有理有據才行。 按照第三次改制中關于買斷職工股權的相關規定,有人算過一筆賬,以當時在職職工370多人、平均工齡16年進行買斷,所需的資金也只有2億元不到,僅占華生化工賬面凈資產的10%左右。而一旦職工股權被買斷,職工將徹底失去對集體財產的所有權。 筆者認為,這一節記者的說法有問題。關鍵是職工擁有對財產的所有權嗎?是當年承擔風險者的擁有,還是后是常規招工者也擁有?如果擁有,是從招工進來就擁有嗎,還是干多少年后才擁有的?是與其它單位一樣招工進來的嗎,還是為著創業進來的,享有這筆資產進來的?如果進來以后,為了企業發展,享受的待遇比其它企業低得多,可以折算一下,確實是可以在資產中拿出來進行一些補償,這是可以探討的。 這個改制方案職工們當然不能接受,很多職工采取了種種方法表示反對,希望改制方案重新制定,有的職工提出,即使要買斷股權,也要拿出一個能令職工接受的價格來。結果,這次改制暫停了。 2006年5月19日,上海市國資委與上海市黃浦區政府簽署了一項“屬地管理交接協議書”,約定華生化工的掛靠單位由市國資委下屬的百聯集團變成黃浦區政府。 正處在第三次改制爭議之中的企業突然戲劇性地變更了掛靠單位,這是很多職工所迷惑不解的。有職工甚至提出,正是因為改制方案遭到了職工反對后,李隆銘才設法變更了掛靠單位,這樣以便在接下來的改制中遇到阻力時,可借由政府的力量來推行。 企業轉換掛靠單位,從程序上不是問題,大家不要把眼光落在這個上。企業屬地管理是個趨勢。 果然,2006年8月,已經隸屬黃浦區政府的華生公司的改制再一次啟動,這次改制的內容,大致和2月份頒布的一樣,甚至在買斷職工工齡的價格上還有所下降。這次,職工們更不同意了,矛盾又一次開始激化。 管理權之爭 “客觀地說,他個人對企業的貢獻是很大。在股權分配中多給他一些我們也沒什么意見。可是強買我們職工的股權也太過分了些。”部分華生職工這樣告訴《法人》。他們中的一些人從80年代建廠初期就進廠了,已經干了20幾年,突然就跟企業沒有任何關系了,這令他們在感情上很難接受。 也許是看出了職工要“造反”,也許是想繼續給職工一些壓力,2006年9月15日上午,李隆銘的兒子、華生公司總經理李建中召集總廠中層干部開會,宣布免去張榮華“華生化工廠常務副廠長”職務,而這位張榮華正是被視為職工代表的核心人物。 這一次,職工們采取了針鋒相對的措施。當天下午,職工們臨時召開“緊急職工代表大會”,并產生“臨時董事會”,推舉張榮華為董事長,宣布罷免李隆銘的職務。 2006年10月31日,古象涂料制造中心召開職工大會,到會的和委托代理的職工人數共有285人,占職工總數的82.61%。通過舉手表決,大會一致決定罷免李隆銘的古象涂料制造中心經理職務及華生化工有限公司89.62%股份的股東代表資格,并選舉張榮華為古象涂料制造中心的經理和股東代表。 2006年11月8日,根據職代會的任免決議,華生公司召開新一屆股東會,產生了新的董事會、監事會和新一屆董事長。李隆銘的兒子、華生公司原來的總經理李建中也被選為新的董事會成員。雖然受到邀請,但李隆銘沒有參加股東會。 最初被罷免后,雖然已年近80,但李隆銘并沒有回家休息,公司的主要印鑒及財務資料一直被控制在他的手里。股東會選出的新董事會無法完成工商變更,在行使職權時也不得不經由企業財務人員取得李隆銘的同意。 有趣地是,可能雙方都對企業有很深的感情,也可能雙方都期望著企業能夠健康發展,所以,在雙方對立的長達半年多時間內,雖然缺少公章、財務章等要件,新董事會在對企業的管理和各項決策中也竟然得到了前董事長李隆銘的支持。 雙方在很微妙的關系中暫時取得了平衡,并且企業在這段時間內,各項業務均運轉正常,利潤指標還超過以往。 但是,在2007年3月30日,區政府采取強制措施把新董事會驅逐出企業辦公大樓,并且委派了一名區政府公職人員擔任華生公司的董事長及法人代表之后。矛盾再次激化。 筆者認為,這是一個很具有戲劇性的轉換,其實也是前期各種問題的延伸。如果當初確實是集體投入資產,就是集體企業。比如,一個企業開業時,為了安置職工,給了幾間房,或一些簡陋的設備,這類事情很多。后來是作為集體企業進行認定的。但華生公司的情況怎么樣,應當把創業之初的情況講情楚。許多國有大企業,也許當初就是一二十萬元起家,但由于形成之初是國家投入,最終定性為國有資產,從認定性質上看,追溯既往是非常重要的。 區政府的角色 對于華生公司的突然變故,黃浦區政府的反應也非常迅速。在職工罷免李隆銘并成立新董事會后。以“華生公司內含有國有資產”為由,2006年9月18日,由黃浦區總工會、政法委、國資委、勞動局等部門組成的“上海華生工作指導小組”入駐公司。一直到現在,政府的工作組還駐扎在華生化工有限公司內。 工作組的進駐,給華生化工帶來了新的矛盾。工作組堅持認為,華生公司最大的股東古象涂料制造中心有國有資產成分,也就是華生發展過程中享受的減免稅部分。而職工們則認為,華生化工有限公司是純集體企業,早在1997年,就由上海市集體企業產權界定辦公室在1997第1號《產權界定查證確認通知書》中給于確認。 筆者認為,把當初減免稅額度分出來,認為是國有資產,許多企業在清理資產時也這樣界定,大家不要奇怪。要離開現實身份去獨立地看問題,這才比較容易從原有的糾紛中走出來,理清思路不能光憑意氣,還是要憑事實。 從2006年9月至2007年3月,華生公司的新董事會一直在公司總部所在地—古象大樓的四層辦公。不知道從什么時候開始,大樓四層的走廊上多出了一個監視攝像頭,正沖著董事們的辦公室。雖然滿腹狐疑,但是董事們發現這個攝像頭的線并沒有連接上,也就沒有采取措施。 2007年3月30日上午8點左右,董事之一的倪和順到公司上班,在走廊上,他突然發現那個攝像頭的線連上了。于是,倪和順不假思索,就將線又重新擰開了。而他未曾想到,這一舉動竟為他帶來了十天的牢獄之災。 攝像頭被擰掉的當天,當地公安部門派員,來到了華生公司,帶走了新董事會的多名成員,而由黃浦區政府委任的一位新的古象制造中心經理兼法人代表—呂耀良也同時走馬上任。 在此前一天,即3月29日,黃浦區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發出通知,任命原黃浦區財政局局長呂耀良為古象涂料制造中心經理兼法人代表。 隨后李隆銘與呂耀良進行了權利交接,李隆銘退居二線,擔任名譽董事長,由呂耀良擔任華生化工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和法人代表,并隨即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了登記。而且在工商變更登記的材料中,雖然李隆銘簽字了,但是古象制造中心的公章沒有蓋。 3月29日當天,職工民選產生的董事會被宣布為非法。經過偵訊,其他人被放回,倪和順則因擰開監視探頭連線,被判定為擾亂單位秩序,黃浦區公安局對其處以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 早在2006年11月23日,上海市黃浦區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委托上海明鴻律師事務所回復上海華生化工有限公司時就表示:“緊急職工代表大會”無權解散董事會,也無權罷免李隆銘的董事長職務,更無權成立臨時董事會接管原董事會工作。“緊急職工代表大會”這些行為是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所以也是無效的。 上海市黃浦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回復《法人》采訪時也表示,“古象中心”自1998年改制后,僅是華生有限公司的投資主體,沒有生產經營活動,也沒有職工存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政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業集體企業的行業指導和管理工作。”所以“古象中心”的監督管理權應由政府的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行使。 有職工則表示,鑒于李隆銘與區政府長久以來的良好關系區政府的種種行為只是在幫李隆銘而已。有人甚至指出,區政府之所以如此興師動眾,就是沖著華生公司第三次改制中關于“統籌集中市國資委的2億元資金”這一條來的。 雖然同意接受《法人》的采訪,但截至發稿時黃浦區宣傳部還是沒有對此作出回應。 職工的困惑 “區國資委進駐后在會上宣稱,華生化工公司有國資成分,可說我們企業資產中有國資成分,至少要拿出依據來,空口無憑,我們難以信服。”職工推選出的“臨時董事會”董事長張榮華在接受《法人》采訪時表示。 職工代表們向《法人》出據了上海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于1997年批復的關于對《上海物資(集團)總公司關于華生化工公司產權界定和有關情況的報告》,批復中明確注名上海物資集團沒有向華生投入過國有資本,同時,華生化工廠在發展過程中享受減免稅等優惠政策所形成的資產,不屬于國有資產性質。 對此,2006年底,職代會方面邀請國內民法權威、《物權法》起草小組負責人江平教授、上海華東政法學院傅鼎生、董保華教授等京滬法學專家召開專題研討會。專家認為,占有華生化工89.62%股權的古象中心屬于集體企業,國家給企業減免稅是為了鼓勵其發展所給的優惠政策,免稅部分形成的資產是企業自己的資產。 對此,江平認為,政府主管部門和集體企業應該是行業指導關系,集體企業不同于國有企業,應該區別領導關系和指導關系。政府并無權干涉企業的產權和領導人選舉,職工大會或者是職工代表大會是集體企業的權力機構,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等重大決定,集體企業可以自主決定。 “如果黃浦區認為減免稅形成的資產是國有成分,那么國家給外資企業的眾多稅收優惠政策,是否也要折合成國有股份?”江平說。 2007年3月2日,上海市集體企業產權界定辦公室給黃浦區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發文,認定古象涂料制造中心持有的華生公司89.62%的股份屬于集體資產。但是,問題依然沒有解決。 職工困惑的還包括那位政府委任的新董事長呂耀良的身份—此人是前財政局長,現在還是公務員。而法律明確規定:國家公職人員在卸任三年內不能擔任轄區內企業的主要負責人。 筆者認為,這不是學者的問題。學者研究的理論問題,企業改制的過程就是要理清楚產權產生過程,歷史貢獻,職工的作用,創業者與共享者究竟應當是那一些人?還原歷史真實,明確各自的作用,在界定貢獻的同時來確定權益才是合法的,正當的。 雖然與區政府的工作小組有過多次接觸,但都無果而終,職工為了奪回自己對集體企業所有權,決定將區政府告上法庭。2007年5月21日,企業部分職工以“違法行政”為由,將起訴書遞交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但截至發稿時,法院還沒有回復是否受理。 集體企業改制的困境 在中國的集體企業中,華生絕對算個“大家伙”。 它曾是中國最大的涂料企業,上海市最大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之一。鼎盛時期,華生公司一家的稅收就占了上海市黃浦區的十分之一,至今僅賬面凈資產就有20億元之巨。 而企業越大,在改制中遇到的困難就可能越多。 1996年底,國務院在全國開展集體企業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的工作,目的在于依法確認集體企業的所有權歸屬。 從那時開始,全國迅速展開了集體企業改制的大潮。時至今日,已經10年過去了,應該說大部分集體企業在改制過程中雖然遇到了這樣或那樣的困境,但都還算能順利的進行下去,像華生這樣陷入進退兩難境地的企業實屬少見。 但從另一個層面上分析,“華生事件”又頗具代表性。在中國特殊的經濟發展背景下,大批的集體企業在姓“國”還是姓“集”上遇到了問題,無非是華生的問題顯得更尖銳而已。 很顯然,由于缺乏確定的制度安排,造成身為集體企業的華生化工多年來一直在模糊的資產狀態中發展,也為矛盾的進一步惡化埋下了伏筆。 法規滯后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當前,集體企業改制沿用的仍是1990年6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1991年9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1996年10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而這些頒布于10年、20年前的法規早已不能解決集體企業改革中遇到的問題。 “集體企業改制還是企業自身的事情,政府不宜過度介入。包括對企業的減免稅優惠,實際是政府為了地方經濟發展、解決就業、增加稅源等目的而進行的一種優惠行為,嚴格上講是不能算做國有資本投資的。”北京市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趙弘在接受《法人》采訪時表示。 目前,“僵局”還在繼續。華生化工到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還是《公司法》,事件各方莫衷一是。一個未獲成功的集體企業改制進程,陷入兩難的境地。 “集體企業改制的目的是明晰產權、提高效率,政府當然有監管職能,但過度介入反倒可能會阻止改制進行,起到相反的作用。對集體企業改制的環境、對地方經濟發展都是不利的。”趙弘表示。 上海是全國改革開放前沿陣地,而集體企業改制又是中國改革重要內容之一。在集體企業改制中,如何明確企業領導人的權利及義務,如何確保職工的集體利益,政府如何監管,這些都將是必須弄明白的問題。 職工必須以合法的手段行使自己對企業的所有權及管理權,政府部門也應該合法、合理的行使監督職能,只有各方都理智地思考問題,才能順利的解決問題。而華生公司的改制到底該如何進行下去?我們期待著各方都能得到一個滿意的結果。 筆者認為,關鍵是我們如何面對歷史,這是一個態度,也是一個原則。還歷史真實,正本溯源,事實清楚了,問題就清楚了。在弄清事實的基礎上,不因為當初的9個創業者或者已經退休,或者已經過世,可能也需要分享有權益;也不因為突出了主要創業者的貢獻,分享了較多的資產而牢騷滿腹。職工在什么情況下分享權益?也要看是什么時候招的工,當初是什么待遇,職工招工來到這個企業,他或她究竟損失了什么,得到了什么?如果他或她得到的待遇是社會通常的待遇,也許就不能享有權益,如果僅僅是因為這樣一個集體性質的單位,自己奉獻了許多,這也是可以提出來酌情處理,用事實來認定。沒有事實,一切其實都是扯皮。大家要心平氣和的坐下來,平等協商,先拿出一個共同認可的清算原則,再回過頭來進行確認。主管部門應同意讓職工推出自己的代表進行協商,參與認定的過程。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大家要坦誠相待,以事實為依據,追根究底,正本溯源,把事實弄得明明白白,一切就好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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