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大改革背景下的大案 誰為高山打開方便之門(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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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7日 11:34 《商務周刊》雜志 | |||||||||
在制度那層嚴密的窗戶紙下 從中國銀行四年大改革的一系列措施不難看出,對監察稽核等風險控制不可謂不重視,企業治理和內控機制設計得不可謂不完善,案件發生后的亡羊補牢不可謂不迅速,積極有
高山的發跡和覆滅史所反映出的制度那層嚴密的窗戶紙下面的另一些事實,盡管只是個案,或許也能部分地給出回答。 高山曾經是中國銀行黑龍江全省系統內業績最突出的員工之一,最高時一年拉來的存款達20億,授信40億額度。高山在當時還叫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哈爾濱道里支行新興分理處的河松街支行主持工作半年多后,從1999年8月開始,新興分理處的業務——主要是存款業務突然大量增加。這成為高山在中國銀行青云直上,掌握越來越大權力的資本。 中行內部人士向《商務周刊》透露,目前,黑龍江省中行劃分分理處和支行,不管地理位置和經營狀況,也不在管理水平,只有一個硬性指標:存款余額達到1.5億元。2004年,中行進行了股改。股改后,存款余額的指標定為4億元。 一位外資咨詢公司的銀行業咨詢顧問分析到:“要保證足夠的資本充足率,發展儲蓄業務是目前最好的途徑之一,因此不管‘存量’是多少,商業銀行首先要保證的是‘增量’。” 數據顯示,2004年上半年,商業銀行平均新增額存貸比已經高達95%以上,比央行規定的75%的上限已高出了20多個百分點。新增高存貸比使得2003年就居高不下的存貸比“雪上加霜”,有些股份制商業銀行存貸比甚至超過了100%。 中行某支行員工對《商務周刊》透露:“在2004年初中行被確定為股份制改革試點之后,我們連續召開的會議都是為了吸儲。說是為了上市,為了報表‘好看’,上面的任務一層層地往下壓。我們基層員工每人日均吸儲量一下漲到40萬以上。” 在中國銀行內部,河松街支行被稱為經營性支行,沒有財權和人事權,但行政級別不變。這個在2004年9月間才剛由分理處升級為支行的中行基層網點,直到案發時都沒有上同城結算系統,在進行轉賬業務時,只能通過上級機構道里支行來進行,由此逃避了上級部門對資金往來的監管。 一位中國銀行哈爾濱分行體系內的官員對《商務周刊》回憶到:“在對河松街支行案子的調查過程中,連主管公安的副省長都覺得奇怪,我們每年都進行稽核檢查,這一案件持續4年怎么會沒發現呢?” 對此,中行黑龍江省分行某部門負責人的解釋為:“我們每年都查,可是道里支行不讓我們查那個所(河松街支行)。” 上述官員同時表示,即使按照正常的防范進行稽查,也很難發現銀行內部的漏洞。“目前,中行的硬件越來越先進,而業務流程和操作方法仍是1970年代的水平。為了降低成本,銀行在崗位設置上都會盡量把人員放到一線柜臺上,減少二線監督人員的數目。我們的檢查主要通過肉眼識別,出事翻票子,裝訂入庫就完事。檢查過程中一般都不會對印鑒,只看漏沒漏章,大小寫是否相符。不對印鑒的原因一是工作量大,二是覺得會計和主任聯手作案的可能性不大。” 在銀行業有句俗話,叫“鐵路的規章,銀行的制度”。意思是說銀行的制度很嚴密,幾乎沒有漏洞。然而,同時身兼銀行資金的守護者、管理者和支配者的銀行行長,近年來越來越多地被卷入到金融大案中的現象,使得國有商業銀行內控機制的薄弱暴露無遺。一端是壟斷性質下的金融市場擁有豐厚利潤空間,另一端是國有體制下國有信用和資金在源源不斷地提供保障,國有銀行公司治理結構上的先天性缺陷——責權不對稱,產生了一個責任真空的系統,勢必容易扭曲人的行為和選擇,成為腐敗孳生的溫床。而在中國銀行業長期以來形成的“人治綜合癥”,為權力的尋租打開了方便之門。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按照規定,高山作為河松街支行行長,在對公業務上審批現金的權力并不大,其中基本賬戶是2萬,輔助賬戶是5000元,超出這個限額要上報上級部門簽字。“但是,在行長可以一手遮天的體制下,只要行長點頭的事情下面一般都會照做。因此,銀行的人事管理結構再安全,技術手段再先進,一個支行行長要有腐敗行為根本無法制止。”一位中國銀行員工在接受采訪時直言不諱。 事實上,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還有許多制度形同虛設。比如為防范風險,中國銀行規定了四項制度:一是評判前臺合規性的主任工作日志;二是組織員工學習,就是大家在網上抄文件;三是每日必查現金庫存;四是在支行和分理處設內控監督員,監督員在登記本上每天記錄行里包括行長和主任的所有不合規行為。 “我只能天天寫合規。”一位中國銀行的內控監管員對《商務周刊》抱怨到,“主任總來翻看我的登記本,我在他的領導之下,你說還能怎么寫?” 另外,有基層員工在接受采訪時還對記者抱怨到,一些銀行在管理的過程中并沒有認真理順自己上級行和下級行領導的關系。從商業的角度出發,上下級領導之間的關系應該先聽基層的實際狀況,再做出全局的判斷,在取得基層的良好反饋之后,才能做出最終決定,交由下級領導去執行。但實際卻往往是在上級行做出一項決定就直接下派到下級行執行,正因如此,本為防范風險的制度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會出現“變通”。 “人民銀行有規定,除了基本賬戶外,其他賬戶不準提現金。但是如果不讓客戶提現,這個戶就要走,我們的存款也就沒了,所以我們一般都會滿足客戶的要求。”該員工表示。據了解,河松街支行案發后,中國銀行已經出臺新規定,企業50萬—100萬元的轉賬業務必須要上報上級部門。中國銀行的這個新規定,能比人民銀行的規定更好運一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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