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財經觀察:航運巨頭馬士基的亂收費爭論(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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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01日 11:53 《全球財經觀察》 | |||||||||
FOB帶來的困境 既然馬士基收費高,為什么不選其他收費低的船公司? 答案是,中國的出口和貨代企業很多時候沒有選擇權。
據統計資料顯示,中國出口約80%是采用FOB合同條款,即由買方指定班輪公司運輸。 中國貨主在貿易合同的談判中常處于弱勢,船公司的直接客戶是國外買家,中國貨主的地位卻由托運人變成了發貨人,這使得貨主對船公司沒有選擇權。 那么,國外買家為何都傾向于指定馬士基作為承運人?上海海事大學物流研究中心副主任林國龍認為,外國買方都要挑可靠的船公司,“賣方是中國企業,承運方若又是中國公司的話,外國買家可能會產生‘合伙欺詐’的擔心,再加上過去中國有些本土船公司發生過有損信譽的行為,國外的買家自然更傾向于選擇信譽度好的外資船公司。” 林國龍教授認為,FOB使中國本土出口和貨代企業對海運市場掌控不足,處于被動地位。要改變FOB為主的現有局面,增加自主權以促進中國物流業和航運業的良性發展,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這種轉變至少需要本土企業在三方面做得更好,一是本土出口企業在跟外國買家談判時有更高的談判地位和市場實力;二是本土船公司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三是本土出口和貨代企業能掌握CIF各項復雜的手續,然后才可能有所選擇! 政府的聲音 三協會呼吁政府部門的介入,但目前官方機構的表態大多是“繼續關注事件”。 廈門市外貿局外貿處副處長林珍雅曾參加或派員參加過三協會的多次會議。她認為維權總體上對行業發展、對廈門投資有利,但坦言政府很難有所作為,因為“此事件屬于市場行為”。她也指出,船公司應該考慮在中國的長遠發展,比如不同區域之間的不同政策是否涉嫌歧視,并妥善處理相關糾紛。 廈門市物價局商品價格處處長尤志強認為,這類收費并未納入政府物價管理目錄,屬于“市場調節價”,政府不宜干涉過多。問起馬士基稱在2004年7月委托外代向廈門市物價局備案,尤處長說:“備案并不代表物價局等行政部門認可或承諾這個價格,也不代表消費者接受這個承諾。目前法律并未明確規定一定要備案,船公司可以讓物價局知道,也可以不讓物價局知道! 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跨國經營研究部主任邢厚媛研究員認為,在這種局面下,利益受損的不光是企業,還有國家,因為加大成本的除了本土企業外還包括在華投資的企業,增加它們的成本就意味著減少國家的稅收。她指出,政府在此類事件中應該有所作為,“現在有些政府官員對WTO有某種恐懼癥,認為WTO就意味著政府放棄權力,這是不對的。國家發改委、國務院、交通部都應該從上至下參與協調此事件。政府是經濟的管理者,可以有所作為,包括促進相關法律法規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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