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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適度降低兩個比重的思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0日 08:55 中國經濟時報
“兩個比重”反映出政府在國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汲取能力、中央與地方財政分配關系。保持“兩個比重”適度水平,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資源配置比例關系、構建和諧政府間財政關系的重要基礎。本文透過“兩個比重”歷史與現狀的實證分析,揭示出當前我國“兩個比重”偏高的客觀存在、危害及其改進意義,研究提出適度降低的政策取向。 大勢觀察 王振宇 “兩個比重”是指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簡稱“第一個比重”、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簡稱“第二個比重”,反映出政府在國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汲取能力、中央與地方財政分配關系。從適度“兩個比重”水平來考察,“兩個比重”又是一把“雙刃劍”,“過高”則會產生“擠出”效應,加重社會經濟負擔,降低地方政府的努力程度,進而制約經濟社會發展;“過低”則難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同時背離了市場經濟條件下追求社會公共福利最大化原則。所以,保持“兩個比重”適度水平,是妥善處理好政府與市場資源配置比例關系、構建和諧政府間財政關系的重要基礎。 “第一個比重”:宏觀稅負高低的爭論 近些年來,有關中國宏觀稅負的爭論一直不休,而“第一個比重”高低直接體現一個國家和地區的稅負負擔情況。今年5月《福布斯》雜志公布的“全球稅負痛苦指數排行榜”中,中國全球排名第三,繼2006年之后再次成為亞洲經濟體中稅負最重的國家,稅負痛苦指數為152,比新加坡的79.5高72.5個點,比香港的43.5高108.5個點。針對這一問題,官方和學術界分別從不同層面做出了種種解釋。 一種觀點認為中國的宏觀稅負適中,處于發展中國家中等水平,尚存進一步提升的空間,其論證主要認為“名義稅負”與“實際稅負”還有一定差異;另一種觀點認為中國的宏觀稅負較重,雖低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但高于發展中國家,如中央黨校周天勇教授認為,2006年全國稅收收入近3.7萬億,而政府性基金和收費收入為1.3萬億、社保保費收入0.7萬億、土地收入0.7萬億、國有企業稅后利潤0.2萬億,政府非稅收入總量約為3萬億,幾近稅收收入,財政集中度超過30%。 浙江財經學院王美涵教授披露,2004年全國財政預算內外收入占GDP的比重超過30%,高于發展中國家所能承受上限25%的近6-7個百分點。無論持何種觀點,其核心集中在“口徑”選取上,即是小口徑預算內收入、中口徑預算內收入+預算外收入還是大口徑預算內收入+預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的緣故!吨袊y計摘要2007》上的“18.5%”顯然是“小口徑”,客觀上不能真實反映納稅人“負擔”全貌。周天勇、王美涵二位學者披露的信息是運用“大口徑”方法計算的。 究竟當前中國宏觀稅負是高是低,筆者再從以下不同層面進行例證、分析、探討: 第一,從第七次私營企業抽樣調查顯示數據情況看,目前我國私營企業利潤的中位數21萬元,而納稅額的中位數達26萬元,二者相差5萬元。2003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所確定的“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改革方針,除嚴征管之外,其余基本沒有實行。現在,相當一批中小企業和小商販面臨著“稅費”雙重負擔,納稅積極性不高,有不少企業甚至不得不采取各種辦法逃漏稅收和躲避收費。 第二,從職工工資占GDP比重情況看,1980年、1990年和2000年分別為17%、15.8%和10.7%,最近三年分別為10.6%、10.8%和11.1%,呈現逐年下降趨勢,這在一定層面反映出國民收入分配“強化”了政府一方而“弱化”了居民一方。長期以來,我國的消費需求一直處于不“景氣”狀態,難以形成拉動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之一,其中重要原因在于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緩慢,難以形成理性的消費預期。 第三,根據《中國統計年鑒》“資金流量表實物交易”的數據顯示,政府占國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由1998年的17.5%上升到2003年的20.2%,而居民所占比重則由1998年的68.1%下降到2003年的64.8%。2004年-2006年,國家財政收入分別增長21.6%、19.9%和22.4%,遠遠高于同期GDP不變價增速,比現價GDP增速高3.9、4.5和8.5個百分點,期間城鄉居民收入增長均低于GDP增速。由此推斷,最近三年政府占國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仍保持擴大之勢,國民收入分配向政府傾斜的現象有所增加。 綜上,僅就制度內收入預算內+預算外而言,在國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政府分配超過20%;如果考慮制度外收入制度外基金、制度外收費、制度外攤派、集資和制度外罰款等因素,政府實際可支配收入接近30%也是客觀現實的。 “一次分配講效率,二次分配講公平”,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配置的基礎和靈魂。國際經驗表明,當人均GDP超過1000美元之后,如果國民收入初次分配繼續向政府一方傾斜,必然會加重稅收負擔,降低市場配置“效率”,背離稅收“中性”原則,產生“擠出”效應,妨礙微觀經濟“基礎”。所以,切實抓住當前我國經濟良好運行態勢,通過一系列科學化、規范化的稅費改革等舉措,適度降低“第一個比重”。 “第二個比重”:“集權”與“分權”的討論 “第二個比重”反映出國民收入初次分配中中央與地方的比例關系。1994年我國一改“財政包干”辦法,采取“三分一返一轉移”劃分收入、劃分支出、分設稅務機構,實行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制度的形式,開始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在提高中央政府財權集中度這一明確的指導思想下,采取了一種“倒軋賬”方式,確定中央與地方的財力規模比例。在幾乎是“零和博弈”狀態下,這一改革當年就取得巨大成效,1994年“第二個比重”高達55.7%,比上年凈增33.7個百分點。 隨后的7年1995年-2001年,“第二個比重”有所下降,一直徘徊在50%上下均值為50.8%。于是,中央政府在2002年再次進行了集中財力的“所得稅共享改革”,2002年-2004年“第二比重”再次提升至55%上下。財政自給能力一般預算收入/一般預算支出能夠較好地反映出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的變動過程,1993年中央財政自給能力只有0.73,到2006年增加到2.05,13年間凈增1.32個點,年均增長10%,與此同時地方財政自給能力卻由1.02下降至0.61,年均下降3.2%。所有這些都體現出中央財政的“集權”化傾斜。如果考慮債務因素,2005年“第二個比重”為60.9%。 考察建國以來政府間財政關系的基本軌跡,還可以進一步發現:為應對特殊國情需要,建國初期中央政府短期內實行了“統收統支”模式,即集中全國絕大部分財力資源,由中央政府統一配置安排!耙晃濉睍r期,中央政府財政收支比重分別占全國的77.7%和73.2%!岸濉敝痢傲濉睍r期,中央政府財政收支一直處于“入不敷出”狀態。以“七五”為轉折點,中央政府集中財權的目標得以較好實現!笆濉睍r期中央政府財政集中度高達54%,收支離差擴大至25.2。這些都反映出建國以來我國政府間財政關系不斷演繹和推進過程,循著“集權—分權—再集權—再分權”模式調整運行。 部分學者借鑒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的做法,研究提出我國中央政府的財政集中度調控目標為60%。筆者認為,目前我國政府級次多達5級或5.5級視農村稅費改革后的村級自治組織為半級政權,在人口多、地域廣、地區差異大、歷史文化迥異等情況下,簡單效仿西方國家的做法單純集中財權、事權幾乎未做調整、強調中央政府財力集中比例問題與中國國情不符。 所以,從表面上現行的財政體制較好地處理了“集權”與“分權”的關系,符合單一制國家中央政府適度集權、地方政府適度分權的一般原則,但從深層次來分析,這種重經濟分權、輕行政分權的改革,隱含著諸多矛盾和問題。分稅制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規范政府間財政關系的一項基本制度,需要科學、合理地劃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企業、政府與政府之間的事權范圍。 1994年推行的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時值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初期,計劃經濟“慣性”仍在發揮著重要作用。時至今日,這一“先天不足”未能得到根本性轉變。所以,中國的分稅制改革,只是初步搭建了中央政府與省級政府間的財政關系框架,政府職能“越位”和“缺位”并存,政府間事權模糊不清,“內外不清”、“上下不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等問題比比皆是。特別是近些年來,這一體制還呈現出“舊體制”簡單復歸的“跡象”。 一是由于過多地采用“共享稅”模式,存有復歸“比例分成”的客觀現實。1994年,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只有3個增值稅、資源稅和證券交易印花稅,占稅種總數的10%,而目前“共享”稅種數量即擴大到12個,占稅種總數的31%。共享稅收占全國稅收的比重也由1994年的55%提高到2003年的70%左右。共享比例也朝著向中央政府集權的一方攀升,證券交易稅和所得稅共享比例是兩個典型例證,中央政府逐步提高了分享比例。 二是“小地方稅,大轉移支付”格局,存有復歸“統收統支”的傾向。分稅制改革以來,一些屬于地方的稅種,如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農業稅含農業特產稅、牧業稅等先后被中央政府取消,土地增值稅、屠宰稅、宴席稅等稅種形同虛設,遺產稅尚未開征。雖說從數量上看地方稅有13個稅種,占29個稅種的45%,但目前真正屬于地方主稅種的只有營業稅不含鐵路、各銀行總行、各保險公司集中交納部分、房產稅、契稅等。 分稅制改革初期,地方稅約占全國稅收總量一般為20%-30%,造成了政府間財權、財力的不均衡,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分別出現了“大馬拉小車”和“小馬拉大車”的財力失衡格局。2005年,全國地方一般預算收入14875.5億元,而地方一般預算支出高達25022.2億元,41%的支出是來自中央政府各類補助的,即體制性、專項性、財力性轉移支付。這種狀況一直延續至更低一級政府,依賴程度與政府級次成反比。 三是省以下財政體制不完善,基層財政有演變為上級財政“附屬物”的可能。1994年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主要確定了中央與省級政府之間財政關系。但事實上,在省以下這種“分稅”模式只能是“名存實亡”,仍然延續著財政“大包干”時期的做法。從目前的情況看,財權層層上收,事權層層下移,轉移支付鏈條過長,上級政府過多財政管制,動搖了基層政府行使職權的物質基礎。地方財政特別是縣鄉財政的獨立性、完整性、主動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肢解,基本處于“無財可控”的狀態,更進一步可稱之為較高層級政府的“出納”,以“委托—代理”關系,從屬于上級政府,成為“附屬物”。 過分強調提高“第二個比重”也會產生諸多“負”效應,危害地方財政經濟的健康運行: 第一,隨著“第二個比重”的逐年提高,事實上存在著“財大事小”的中央政府與“財小事大”的地方政府,形成了財權、財力與事權極不匹配的基層財政困難問題。2005年全國赤字縣市達556個,赤字面27.5%,赤字額127.4億元。 第二,隨著“第二個比重”的逐年提高,在現行政府間形成了規模龐大的“資金流”,如約占總量三分之一的稅收返還,多數是無效或效果不顯著的“上解下劃”,降低了資金使用效率。 第三,隨著“第二個比重”的逐年提高,上級政府通過集中財權,建立了讓下級高度依賴上級的財政體制,特別是約占總量三分之一的專項轉移支付,實質上是“財權部門化”的體現,即各部門作為“第二財政”參與國民收入的“二次分配”,過多體現為部門利益。近年來,審計署所刮起的“金融風暴”,更出現了違規違紀金額越來越大的非正常變動態勢。 第四,隨著“第二個比重”的逐年提高,加重了地方對中央的依賴程度,降低了地方政府的努力程度,在一些欠發達基層,“等、靠、要”思想相當嚴重,大家以贏得“貧困”為榮。有人估計,全國各地有5000多個駐京辦,其主要工作就是部門“公關”,以便跑“部”“錢”進,事實上存在著“設租”、“尋租”行為,增加了政府間競爭的博弈成本,甚至滋生腐敗。 第五,隨著“第二個比重”的逐年提高,地方政府為解決預算內財力有限性與支出需求無限性之間的矛盾,加大了體制外資金擴張力度,“三亂”現象、“土地財政”、非正常的地方政府間稅收競爭拉稅、轉稅、“過頭稅”、“先征后返”等在一定層面反映出因地方財力緊張而實行的“曲線”政策。 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弗里德曼曾說過:花自己的錢辦自己的事,最為經濟;花自己的錢給別人辦事,最有效率;花別人的錢為自己辦事,最為浪費;花別人的錢為別人辦事,最不負責任。因此,針對中央政府過多的財政集中度,特別是政府間非均衡的事權、財力安排,應充分抓住全國財政收入快速增長的大好形勢,通過優化財政收入結構,適度降低“第二個比重”。 適度降低“兩個比重”:一個簡要的框架性建議 適度降低“兩個比重”是適應經濟全球化、完善市場經濟體制、調整收入分配關系的客觀要求,也是確保實現中國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基礎。 第一,適度調整財政收入占GDP比重。適應國際化的減稅浪潮,本著稅收“中性”原則,通過深化稅制改革增值稅轉型、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費改稅”、壟斷行業市場化改革等措施,適當降低宏觀稅負,將其占國民收入的比重控制在25%以下,弱化政府在國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份額,發揮好市場機制的資源配置作用。 第二,適當調整中央財政集中度。針對地方政府級次多、“三農”問題突出、轉移支付鏈條過長等具體情況,通過降低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比例、降低地方稅收“基數”、完善地方稅體系等措施,提高、優化地方財政收入結構,適當降低中央財政集中度,將其占全國財政收入比重控制在50%以下,基本滿足基層政府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財力需求。 第三,科學合理界定政府職能范圍。按照“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合理界定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從根本上解決長期以來政府職能“越位”和“缺位”問題。按照黨的十六大所明確的“依法規范中央和地方的職能和職責,公正處理中央垂直部門和地方政府的關系”的總體要求,盡快研究出臺《政府間財政關系法》,以法律形式,科學劃分政府間的事權范圍,明確界定政府間支出責任。 第四,改進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本著透明化、制度化、規范化的規則,優化轉移支付結構,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比例,整合專項財政轉移支付,遏制“各路大臣都分錢”的現象。同時,構建合理的專項轉移支付分配方式,改“基數法”為“因素法”,選定反映各地實際的轉移支付因子,制定“平滑曲線”狀、“連續函數”式轉移支付方案,確保不同省份共享中央財政再分配、再調節的成果。 第五,統一政府財政權。針對當前普遍存在的政府財權部門化、部門財權法治化等現象,從維護國家財政經濟安全的高度入手,通過完善各項財政法規制度,推進依法理財和“陽光財政”建設,深化政府預算改革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政府采購、收支兩條線,整合政府財力資源,實行“金財工程”等措施,確保政府財政權的完整、統一,從根本上遏制“王爺經濟”現象。 (作者單位:遼寧省財政科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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